本文主要介紹企業或個人解除合作合同的相關法規和步驟,包括協商解除、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等方面,旨在幫助各方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達成合作目的。
第1篇
xxx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於20xx年4月1日,甲方因經營管理與財務狀況問題導致公司不能繼續維持,因此甲方出讓公司30%股權給予乙方作為繼續經營管理條件。有鑑於,甲方與乙方原於20xx年4月7日簽訂得《股權轉讓協議》,現因種種原因導致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資產由固定資產和資金組成,分為前期投入和後期投入,以《股權轉讓協議》為時間界限,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以前得資產為前期投入,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以後產生得資產為後期投入。
2、現有資產包括:①固定資產:教學設備、傢俱、電器、辦公用品等;
3、根據附件《股權轉讓協議》第一項第4條款,乙方不參與甲方前期投入資產分配,因此前期投入得固定資產與資金歸甲方所有,後期個人投入得固定資產歸乙方所有。(附件:公司前期、後期投入固定資產清單)
1、乙方繼續經營而後所支出得每一項費用並未與甲方(其他股權持有人)商議,也未經甲方同意。實屬個人自願行為,因此甲方無任何責任。
2、因雙方經營不當、資金短缺問題導致公司倒閉,在解除合作關係之前已經產生得一切費用,雙方均有責任按持股比例分攤。
2、乙方繼續經營期間所產生得員工工資和其他不明債權與債務由乙方承擔。
1、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本着公平合理得原則,根據有關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協商簽訂本協議。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共3人)各持一份,自雙方簽訂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北京西鼎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2、北京西鼎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前期、後期投入固定資產清單》
第2篇
甲乙雙方合夥經營車輛,因經營虧損,資金週轉困難,現雙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夥,達成如下解除合夥協議:
1、甲乙雙方合夥經營大貨車自 年 月 日起,合夥經營車輛為川e28215號牌;
2、合夥總投資8.8萬元,甲乙雙方各投資4.4萬元;合夥期間車輛由合夥人陳正平駕駛;合夥車輛掛靠四川省瀘州市建平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並由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了強制險、商業險;
1、本協議簽訂之日由甲方支付現金 元(大寫 元)給乙方,川e28215號牌大貨車歸甲方所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該車輛無論是否存在車輛損害均與乙方無關;
2、本協議簽訂後,甲方自行經營川e28215號牌大貨車並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3、自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合夥經營e28215號牌大貨車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所有權利義務均由甲方承擔;
4、自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合夥期間未履行合同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糾紛及雙方合夥經營期間的糾紛由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本合同一式二份,解除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解除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