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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實習報告8篇 法院實習:見證法治進步與司法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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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將詳述我在法院實習期間的經歷和所學,包括法庭觀察、案件調研以及法官協助等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能親身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公正性,同時也深入瞭解了法院的日常運作和審判流程。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8篇 法院實習:見證法治進步與司法真相

第1篇

在大學的最後的一個暑假裏,我來到了我自己的家鄉榮成法院實習,實習的時間是20xx。7。31——20xx。8。13,在這段時間裏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法院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法院幹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是我自己以後要認真的改進的。

這次實習我主要是在我們榮成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在和庭裏的同事相處的半個月的時間裏我學多了很多我課本里學不到的內容,其中有很多的體會是我在上課的時候是無法理解的,到現在為止我有幾點的體會是讓我自己都很吃驚的,在實際的工作中我發現我們書生是有很多的東西是很不切實際的,想出來的東西在實際的應用中是無法進行的!

我以前是覺得判決書是寫的越多越好的,由於我在大一的時候,我的法理老師曾經是給我們讀了一篇德國的判決書,他就是用了一個半小時的時間來讀的,那時候給我的感覺是判決書要寫的長,只有寫的長了才能是詳細,才能是論證的精密。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我覺得不是那樣的,其實我那樣看是很片面的,我們的高級法院實際是有多的論證的很好的,描述的也是很詳細的判決書的,可是我在基層法院實習的過程中是有多的案件都是相當的簡單的,許多的案件都是事實很清楚的,當事人對於案件的事實部分都是沒有什麼異議的,法院要做的主要的工作是在定罪和量刑上,而對於爭議的焦點的事實和證據部分都是沒有過多的機會來論述的,而大部分是法理上的闡述是犯了什麼罪,對於刑期的確定的依據是什麼的。對於這樣的案件來説,其中在判決書的闡述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的地方。其中要體現出法官在對事實的認定的過程中的推理和論證都是省去了。這樣法官在判決書的書寫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發揮的空間的,這樣就使的我們的判決書的內容是很少的,其實我的那位法理老師是給我們讀的是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的,而我們卻是拿着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和我們的基層法院的判決書來比較的,這樣的話,肯定是不佔優勢的,對我們的判決書也是不公平的,其實在德國也是有我們這樣的簡單的案件的,許多的判決書也是相當的簡單的,並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的複雜的。

還有一個對於判決書的重新認識,以前我太輕視寫判決書了,我經常是説這個或者是那個判決書是寫的如何的垃圾的,他們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還經常的抱怨的,但是在法院的實習的過程中我有了很多的機會去接觸判決書,我就開始尊重它了。我去的第一天的下午就和帶我的王法官一起整理一個案件的綜合報告的,其中的許多的措辭就很讓我頭疼的。那天下午我們就整理了200多字的,其實很多的內容都是我們不好把握的。後來我爭取到了去搞判決書的機會了,我在幫法官起草判決書的時間就有一種明顯的感覺是用什麼詞都是不好,怎麼想也想不到一個周全的詞,那時候就是一個痛苦撒,真的是很難的,想什麼都不好,但是又不能不寫的,真的是在兩難中求的發展,寫也不好不寫也不好,就這樣我就開始寫的撒,寫了好多,自己看了都不是很滿意的。可是又沒有其他的辦法,任務是交的,最後判決書是要下的,不可能一直讓你在想啊。就這樣出的判決書我是自己都無法讓自己信服的,也不指望是別人能看着是很爽的,我估計其實在中國有很多的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和我的感覺是很相似的,就是這樣出的判決書,其實他們已經是盡力的,但是能力的問題的,我們不能給他們太多的批評的,我們要尊重他們的勞動的成果的,我以前是經常看到這樣的判決書,覺得是寫的很不好的,就開始用很激烈的語言來批評的,現在我想不會了。那也是別人的一種勞動的成果的,是他們盡力的產物,我們不應該這樣的藐視這樣,這樣也是很不禮貌的,俗話説“不入行,就不知道里面的苦”,我現在體會到了他們自己的辛苦,也就更尊重和理解他們了。而這些都是在書本中無法學到的知識的,我們在學習中,就是學習怎麼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的,不會講其中的枯澀和辛酸的。

我以前是很討厭軍人進入我們的公檢法系統的,但是在我實習的期間內我認識了一位好法官,使我徹底改變了軍人進入法院的態度。在我實習的刑事審判庭中,有位姓王的男法官,是位部隊安置的軍人,給我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對軍人又多出了幾點的尊敬,如果是説到對軍人的感情,在軍訓的時候是我們體會到了什麼教軍人,我們體會的更多的是軍人的作風,但是,我們的這位王法官是給我做了一個好的榜樣,告訴我們什麼是軍人的精神,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時刻體會到了他的氣質,是在很多小的方面是給我深刻的打擊的,我覺得這是一個法官應該具備的素質,也許是由於我們的國家缺少的法律的文化的基礎,所以我們在對待法律的時候是少了很多的尊敬的,以前記得有位老師這樣説的,在法制比較好的國家,人民對於法官的尊敬就像是我們中國人對有着長長的花白的鬍子的老中醫的尊敬,人們完全沒有我們學習法律的人所要求的那種對法律的理解和尊重的感情的,而能找到這樣一絲不苟的感情的是我們的軍人,我們的剛毅的性格,對於程序的把握是一絲不苟的認真,都不是我們這些一直在書堆裏泡大的書生一樣,我們不可能有那種氣質,也許這種感情是隻有軍隊裏才有的,只有軍隊才會造就這樣的人,造就這樣的適合我們法律執行的人,也只有這樣的人才不會是像我們書生搞那麼多的彎,他們直萊直去的性格是我們的法律在運用和執行的過程中真正的做到了公正和公平的。我想到其中的幾個經典的事件,公安機關最初是有一次把王法官開了庭的犯罪嫌疑人給放走了。這使得王法官很生氣,就責令他們把人給抓回來,但是就是第二天當人回來的時候卻怎麼都想不到是什麼理由抓的人的,本來這個時候就想讓王法官趕快下個裁決就放人的。其實案件是證據不足,是要放人的,但是王法官就是不下,要拖,但是公安機關是拖不下去,就讓我們法院的領導來幫説下話,結果一個下午家一個上午也沒有結果,從我們庭長到我們法院的副院長,都説了,但是就是沒有用,王法官還是堅持自己的做法,按照開庭的時間來辦,也不給他們任何的理由。就在讓公安機關吃了點苦頭了,後來的事情我就不太知道了。就知道那天的上午是鬧的很兇的。還有一件事情是,一個警察來要我們的案卷回去協助查另外的案件,本來是找的我們的劉姐借的,剛好是王法官是從旁邊路過就詢問了事情,當知道是要用工作證來借東西的時候就説不行,一定要他們領導開的證明才行,還一直強調是我們去你們那裏都是這樣辦的,現在你們到我們這裏也要這樣的,不能壞了規矩,以前就知道公檢法是一家的,但是在我們的王法官的眼裏就是法院一家的,根本就不管你們公安機關是什麼態度的,想的是我們程序的公正,這和其他的法官有很大的不同,還有平時他在辦公室裏都是説話最有氣魄的一個,説我們副庭長的'錯誤的時候也是很嚴厲的,搞的我最初的時候以為他是很大的官了,可以隨便説任何人的錯誤的,但是現在明白了。他是我們最最需要的人,也只有軍人才有這樣真正的實事求是的態度,而其他的好多人在説事實求實的時候都是很虛偽的,沒有望法官這麼的赤誠的。

我是很尊敬他的,我想我要是從事法律工作的時候我也要做這樣的人,儘管我知道像他這樣的人是很難往上發展的,就像他自己説的一樣,他永遠是一個兵蛋子,但是我覺得這樣的做人的方式也是人坦蕩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對得起自己的良知,也對得起自己的信仰,在凡人的眼裏是一個另類。但是在自己的天堂中確是無比的幸福的。

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我認識到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有很多的時候我們的程序的正當使用沒有發揮起真正的作用的,很多的時候是發揮着相反的作用的。我現在儘管是在做着一個很重要的工作——程序正當進行到底,但是我們沒有考慮的是,在我們進行程序的正當的研究的時候我們就沒有研究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的程序文化土壤的不足,是我們的程序正當也無法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的,我舉一個例子,在我的實習日記中提到了,法院在開庭的過程中就僅僅是告訴當事人就開庭的是附帶的民事的部分,沒有開刑事的內容,但是,在開庭的過程中卻是都開了。這樣當事人就根本沒有準其中的很多證據,有的可能收集的證據也沒有找來,就錯過了,法庭的審理的機會,在程序來看説是很完善了。但是我們當事人的權利是沒有保護,並且也沒有相關的內容來補充的,這樣對於我們的當事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其實這樣的程序是沒有和程序當初的立法的原則相違背的,是我們不能允許的。我們可以看到程序的再怎麼規範還是可以被人來鑽空子的,法律也是無法達到一種十分的完美的境界的,因為是我們的實際情況是一直的在變化的,我們立法是相對於實際來説是永遠的滯後的,而要真正的要達到我們在制定我們程序的原則的時候,是需要我們來理解,需要有更多的人來關心和呵護的,不僅僅是我們搞法律的,還應該是有其他的一般的人民羣眾,只有這樣才能是是使程序不在是強者手中的利器,而是要變成是若者有中的救命符。所以我們在以後一味的強調我們的程序要完善的時候要好好考慮的,要更加好好完善的是我們的羣眾的法律意識,而不是現在在法律。

其實在實習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感受的,有許多都是我一輩子的財產的,在去檢察院的聯繫中我們知道了許多檢察的內容的,還有我還去了幾趟的看守所的,和裏面的幹警和犯罪嫌疑人接觸,我知道了很多其中不知道的內容,像是看守所的收費,我所知道是看守所的時間裏要家裏出錢的,但是他們在看守所的期間還是要幹活的我就有點想不太明白的,既然都要幹活了難道就不算錢了麼?為什麼還要家裏來承擔費用呢。還有在對待法院的關係中我也有多認識,在一些小的知識上的學習就是更多了。最後還要説的一點是,我在實習前曾經是聽嚴本道老師説我們實習就去學了訂案卷的活了,其他的什麼都沒學好,我就在開始的時候就把自己定位了,我去就不是訂案卷的,我要做其他的東西,我來不是出賣勞動力的,我要做我們法學院應該搞的。所以第一天我就爭取到了寫上訴狀的機會了。後來我就做的就很好了。我也還是在期間學會了訂案卷了。還是很複雜了。但是我絕對不是把它當作我主要做的。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半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樑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着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説,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羣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繫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8篇 法院實習:見證法治進步與司法真相 第2張

第2篇

本人於20xx年7月在山東律師事務所完成了6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為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為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為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為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郯城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

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

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最後,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20xx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為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為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

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為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為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説服力。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為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説,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第3篇

今年暑假十分有幸被分配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①實習,實習期間,我不僅僅鞏固了兩年來所學的專業知識,鍛鍊了自己的法律實踐潛力,還學到了許多課本上所沒有的法律實務工作知識。實習過程中,各位領導、法官、書記員對我十分照顧,和他們的交流與溝通,也讓我積累了許多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對法院工作有了全新的認識。在此,我想向一向指導、照顧我的黃建平法官,我們的領隊老師胡弘弘教授和所有為我的實習帶給幫忙和指導的xx中院的老師們表示感謝,感謝你們為我順利完成實習所付出的努力。

我被分配在執行局跟隨黃法官實習,這對我而言是一項新的挑戰,因為今年試行的大二提前實習制度,我們還沒有學習民事訴訟法,相關的法律知識還十分欠缺,在校園更是很少接觸關於執行方面的信息。但既到了法院,就應抱十分虔誠的心態來學習,而學習好了也可為之後研習這方面的知識打下良好基礎。一開始我對執行的理解僅限於“直接依據生效裁判,簡單實現法定權利”的“體力活”,並沒有意識到執行工作的重要性,但透過實習學習,讓我對原先的看法有所改變。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對執行的定義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該定義,能夠理解的有三點:

一、執行的依據務必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主要是沒收財產和判處罰金。行政判決、裁定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非財產部分並不能由法院執行局執行。

二、具體是由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①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都很有名,個性是它的人均結案數,據xx中院統計數據,20xx年人均結案高達277.6件,居廣東省法院第一位。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二審法院一般並不執行,但遇有特殊狀況,仍可提級執行。

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的產生有兩種,包括申請和移送。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一方如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能夠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文書,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也同樣適用。申請執行作為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能夠行使也能夠放棄,但其行使有期限限制,同一般訴訟時效2年,也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件申請或移送執行立案審批後,即進入正式執行階段,一般先由執行人員製作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申報財產通知書、送達回證及其他必要法律文書,如被執行人在本地,可直接由執行人員親自送達或要求其來法院領取;如被執行人在異地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因刑事犯罪在監獄服刑或被羈押在看守所),則可透過郵寄送達或提審被執行人送達文書(對於在監獄服刑的,一般寄送委託調查函,請監獄管理人員代為送達法律文書;對於在xx市各看守所的`,則由法院執行人員提審直接送達)。

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則該案能夠終結;如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職責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狀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務必費用,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等①。

對於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到位申請或移送標的請求的,執行完畢能夠結案,對於出現特殊情形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的,也可執行結案。具體執行流程詳見下表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一)申請人表示能夠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不見後,恢復執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有:(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力的;

執行人下落,均不清楚,後請求當地派出所民警、當地村委會幹部協助找到被執行人父親,向其父親進行調查。法官在同被執行人父親談話時,被執行人父親表示不明白兒子目前在哪裏,他所住的那套房子也不是兒子自己的,是被執行人父親的,還沒有過户,有村裏人能夠證明,如果申請人同意將賠償款減半,被執行人父親願意代替兒子償還債務。後法官多次做雙方工作,最後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即履行協議,此案圓滿執結①。

實際執行過程中,面臨諸多新型、疑難、複雜狀況,完全執行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個性是一些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刑事罰金之類的案件,很難執行到位。由於一些被執行人法律意識不強,對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主動履行或者採取抗拒行為②,如不用心主動向法院帶給財產狀況,故意逃避執行,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部分地區或部門的狹隘保護主義;法院執行力量不足、辦案經費短缺、裝備落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也給法院執行工作增加了必須的難度。

xx作為改革開放的先驅,外來人口眾多,違法犯罪案件類型多樣,個性是外來人口刑事犯罪,如涉及有關財產的執行,很難執行到位。既由於被執行人多為來自外地的打工者,無多少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存在着必須程度上的地方保護主義,委託調查執行很難得到實現。xx市本地法院委託外省法院執行難度很大,不少地區法院對xx法院委託執行消極冷漠,不聞不問,甚至出現過在xx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訊問並催促其回覆之後,某受託法院承辦法官竟抱怨xx法院法官“不明事理”並要求xx法院“以後不要再給我們委託案件”的狀況③。

執行難問題早已普遍化,中發11號文件號召動員全黨力量解決執行難問題迄今已近十一年,隨着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出台,中央對執行問題更加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出台了系列規定,包括《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執行工作的意見》等,而且也從原先法院的單打獨鬥轉向黨委領導、法院主辦和社會聯動④,中央多部門近期出台的執行聯動機制即是為解決執行難而構建的新體制、機制,全國性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也在全方位開展,廣東省法院包括xx法院在內試點進行的“主動執行”也是對現有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革創新,為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帶給新的思路。

①該案是我在實習期間全過程參與的一件執行案件,從立案執行,到製作執行法律文書,送達,做當事人工作,製作調查事蹟。

②筆者跟隨黃法官辦的一件案子涉及到山東和廣東多方關係,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法院現場強制執行時遭遇被執行人親屬反抗,後在xx本地公安局的協助下才化解緊張氣氛。

③參見鄧曉紅、何芃:《中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中院執行局編。關於市兩級法院委託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具體狀況能夠參見中院執行局“執行專題研究”系列文章。

④參見胡志超:《解決執行難的十年曆程》,載《法庭》20xx年第11期。

本次實習,自己既有的專業知識得到了發揮,同時親自參與實踐也獲得了許多的實務工作經驗。在執行局實習期間,協助書記員做超多的法律文書工作,自己亦草擬了各類執行裁定文書,基本掌握裁定文書的製作,應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具體案件,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還明白了一些必要的細節,如寄送各類ems文件(向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寄送委託調查函,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及家庭狀況,向監獄寄送相關文書),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很簡單的道理往往需要透過很多種方式才能讓申請人個性是被執行人明白和理解,出去執行的時候,碰到阻礙,還要注意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尋求當地有關部門的協助,這都是需要透過親自接觸才能有深刻體會的。

總結來説,本次法院實習任務就是了解到了執行的全過程,從申請或移送到立案執行,一系列的程序工作自己都有親自參與,民事部分、刑事裁判中涉及財產執行部分,都有不同,但又都接觸學習了相關方面的資料,這對加深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有很大的幫忙。而且在法院旁聽了其他庭的一些案件審理過程,對整個法律分析與應用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這是校園課程裏面所很難學到的,即使學到了,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也很寶貴。法院實習恰恰彌補了我這方面的缺陷。

平哥對我的實習工作表示十分滿意,在給我的實習鑑定評語中寫道:用心熱情、謙虛好學、善於思考、勤於總結。在平凡枯燥的日常工作中,探究法院工作現狀的原因,思索司法從學院走向社會的路徑和方式。這是讓我十分驕傲和自豪的,我覺得這次的法院實踐是我重新成長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成為一名法官,個性是成為一名優秀的執行法官真不容易,精湛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素質、豐富的實踐經驗都是每一位執行法官所必備的。經歷過才會懂得,自己還有很多不足和待完善的地方,要繼續努力!臨離開法院前,平哥和執行局的領導、法官、書記員們鼓勵我繼續好好學習,將來有機會還來xx中院工作,這對我是一個極大的肯定。我想我會聽從他們的推薦用心努力學習的,無論將來會不會回xx工作,我都會用自己的所學為中國法治、公眾利益做出自己的貢獻。而在實習過程中結識到的中山大學、國家法官學院、華南農業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等不同高校的法科學子朋友,也是我受益終身的財富!

第4篇

在武漢工程大學政法學院有關領導和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們於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進行了為期35天的系統的業務實習。對於我們中的大多數人來説,這都是一個全新的經歷。業務實習意味着我們從今天起就要面對別樣的人和事,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書記員、是當事人、是代理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師、是同學,也就是説我們必須精神抖擻,爭取在最短的時間裏,最大限度的學到課本之外的知識。如與人交往,一個個未必單純的社會人;同事相處、上下級關係;還有我們要把所學的知識融會貫通,真正做到時常掛在嘴邊的理論聯繫實際。我對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滿憧憬。

接受我的實習單位是武昌區人民法院。這是一所機構完備的基層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立案庭、審判監督庭等8個專業審判庭和辦公室,政治處、研究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隊、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辦公室等8個綜合部門;另設水果湖人民法庭、中華路人民法庭、楊園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個法庭。據06年統計數據顯示,全院編制總數192人,實有法官及工作人員183人。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4人、執行局局長1人、副局長3人。具有審判職稱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115人,書記員14人。在職幹部中具有法學碩士學歷學位的16人,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138人,大專及以下學歷29人。

事實上,第一天學院老師領導把我們送到武昌區法院的時候,很多同學對它的第一印象是簡陋。我們看到了兩座陳舊的主樓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進行裝修改造,內含立案庭、審判監督庭、檔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樓,竟然內含刑庭、民庭、行政庭、辦公室、政治處等機構。我們首次分配實習具體辦公室也是在這裏進行的,那時發現它竟有11層。指導老師、法院工作人員和同學們商議討論後,分派任務,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棟的三層小樓的執行局。

自此我就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實習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漢陽光下,我們很早起牀,追逐公交汽車,被黑壓壓的人羣中推來搡去,很少能佔到座位,轉車在內的近兩個小時裏,穿越將近半個城市,不顧一切,奔到實習地點。汗流浹背,身心俱碎。箇中滋味,非求學人不能體會。我想:學到實踐經驗還真是不容易,怎麼説也得好好鑽研,至少得對得起這麼辛苦的途中跑啊。

在這裏我一共遇到過兩位老師,首先是郭書記員。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導下學寫過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製作過一份筆錄和一份合議庭討論記錄。這些東西對於沒接觸過的人來或許很玄奧,實際上並不難做。製作法律文書只需要依照相應的格式,充實具體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質是細心和勤奮。在這裏實習的學生和法院工作人員地位是一樣的,都要對當事人負責。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書時,就得認真核對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錯。

印象最深的是郭書記員的口才,那一次在他巧妙的調解了一起執行糾紛,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最後該案以自動履行的方式了結。他告訴我,以什麼樣的姿態或語調面對不同的當事人,都大有講究,我深有同感。想來也是,有時候一句話可以激怒一個人,讓矛盾一發不可收拾;有時候一句話可以平息一個人,使干戈頃刻化玉帛。就看你怎麼説。

其餘時間裏執行局是很閒的,終日只是看報上網,於公務上卻不十分打緊。

第二位老師是王曉明庭長,他大約五十歲上下,顧盼之間,神采飛揚。堂堂一張國字臉,不怒自威,舉止風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辦事老練,為人爽朗的好老師。後來的接觸證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來之前開門,打掃房間之後燒水泡茶,然後打開電腦查詢法院信息系統,再就是翻閲今天要辦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師來的時候我總是主動問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詢問下一步的任務,沒事時就讀書看報。而經驗豐富的老師對我也十分不錯,禮貌的同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傾囊相授,使我學到了不少知識。

其間我製作過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詢問筆錄、案件上網信息通報表、合議庭評議意見、執結報告、代為拘留書、查詢凍結釦押劃撥存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每一份文書老師都要親自過目,檢查無誤後才讓我提交打印。

以上文件我都逐漸掌握了大致情況,其中製作筆錄對我來説很困難。因為我是安徽人,對武漢話很不敏感,而當事人幾乎全是流利的武漢話。我只好聽懂一點就問一下當事人,不懂的讓法官解釋,然後當事人確認無誤之後才予以記錄。有一次申請人説他被開麻目的撞了,要求賠償,我就很迷惑,這“麻目”為何物?後來才知道他説的是機動三輪車……這使我認識到記筆錄也不簡單。需要有很強的應變能力、手腦耳的協調能力、敏鋭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除去製作法律文書,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審閲整理卷宗了。開始由於我對案件的審理程序不夠熟悉,面對大量法律文書不知如何處理。後來我翻閲了《民事訴訟法》、自學了《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加上王法官的細心教導,我才學會整理卷宗:

執行案件正卷文書材料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申請執行書;5。執行依據;6。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7。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收據;8。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執;9。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10。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舉證材料;11。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聽證筆錄、執行筆錄及人民法院取證材料;12。採取、解除、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查封、凍結、扣劃、扣押、評估、拍賣、變賣、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文書材料;13。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裁定書正本;14。強制執行裁定書正本;15。執行和解協議;16。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17。以物抵債裁定書及相關材料;18。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裁定書及執行憑證;19。執行款物收取、交付憑證及有關審批材料;20。延長執行期限的審批表;2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22。送達回證;23。備考表;24。證物袋;25。卷底。

執行請示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請示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5。承辦人審查報告;6。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7。執行局(庭)研究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8。本院審判委員會評議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9。向上級法院的請示或報告;10。批覆意見;1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2。備考表;13。證物袋;14。卷底。

人民法院執行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收集、整理、排列後,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頁號。

卷宗封面必須按項目要求填寫齊全,字跡工整、規範、清晰。卷面案號應當與卷內文件案號一致;案件類別欄填寫“執行”;案由欄填寫執行依據確認的案由;當事人欄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能縮寫、簡稱或省略;收、結案日期應當與卷內文書記載一致;執行標的欄,應當填寫申請執行標的;執行結果欄,應當填寫已經執行的金額或其他情況;裁決機關欄,應當填寫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關;結案方式欄,按不同情況分別填寫自動履行、強制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和解或不予執行等;結案日期欄,應當填寫批准報結的日期。

卷內目錄應當按文書材料順序逐項填寫。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卷內文件目錄所在頁的編號,除最後一份需填寫起止號外,其餘只填起號。

卷宗的裝訂必須牢固、整齊、美觀,便於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當按順序分冊裝訂。每冊案卷都從“1”開始編寫頁號。卷宗裝訂齊下齊右、三孔一線,長度以l80毫米左右為宜,並在卷底裝訂線結釦處粘貼封條,由立卷人蓋章。

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字跡擴散的要修補、複製。

卷內材料用紙以a4辦公紙為標準。紙張過大的要修剪摺疊,紙張過小、訂口過窄的要加貼襯紙。

實踐中我發現武昌區人民法院嚴格遵循了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有關規定。説明這裏辦事很規矩,讓我覺得心安。王庭長曾經説過:“老百姓好不容易才打一次官司,我們必須對他們負責。”一句再簡單不過的話,讓我感動不已。法官和當事人之間永遠不可能處於平等的地位,手握大權的法官在審理、判決、執行中絕對不能存有私心雜念,否則對於當事人來説後果不堪設想。而遵從相關規定,依法辦事,保證程序正義,有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結果正義。

在師從王老師期間,我有幸隨他外出執行公務。我們到過武昌中行中華路支行、漢口中行新興花園支行等銀行,去過拍賣行和看守所。每次出行前我總是幫法官收拾好公文包,檢查要帶的各種法律文書,一切準備妥當就開始出發。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着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並説明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採取拘留或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書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我記得很清楚,王庭長出行時都攜帶了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而在強制拘捕劉xx時,有法警協助參與。拘留前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劉xx出示的有關手續還是我打印的,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也很充分,被執行人無異議。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做了裁定,並送達至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要求看守所協助執行時,我填寫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也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看守所。程序正義、程序公正要求的不僅是執行結果的公正,還要求執行過程的公正,是通過公正的執行程序,達到執行結果對執行當事人各方的公正,是過程公正與結果公正的統一。它更注重執行過程的正當性,執行方法的合法性,執行行為的規範性,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合理性。它注重對執行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能夠通過執行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是一種是有效率的公正。很高興我實習的單位可以在執行中秉公執法。

另外讓我佩服的一點是王老師有一次拒絕了三次當事人的邀請。已經到了中午12點,雙方當事人和拍賣行的熟人都要請他吃飯,他全部斷然拒絕。古話説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軟。能流傳至今經久不衰的古話,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而聽説檢察院有些工作人員整天在飯店山吃海喝時,他非常不屑。保持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的品行,在這個濁世着實不容易。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以我的現有的知識看,當事人發生糾紛,首先會尋求和解,和解不成則找人調解,再不成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不服仲裁的實在無法用私力方式救濟的,那就去法院打官司吧。

在民庭實習的同學告訴我,法官在當事人起訴前總會千方百計地想法子調解,費盡口舌,仍不能解決問題的,才納入司法訴訟程序。

而經過開庭、審判、判決之後,若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才輪到執行局出馬,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或扣押動產,或騰退房屋、清出土地……

可見不到萬不得已,大家都沒有機會執行局一遊,而執行局面對的,總是又硬又臭的骨頭。據以上分析,執行案件不會很多,然而我實習其間都很忙,問題出在哪裏呢?

從百姓的角度看,手持生效法律文書的判決,卻拿不到相應的賠償,是一件可悲可歎的事情。有個民間借貸糾紛,我記筆錄時被執行人承認“我是欠了他6萬塊錢,但是我沒錢,不是我不想還,我願意還,我就是沒辦法還。年底老闆給我工程款之後我自然會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記載,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面對這個案子的情況,法院也只好穩住當事人,説等他有錢了再強制執行。這裏申請人沒有錯,索取欠款天經地義;被執行人也沒有錯,他欠錢願還,至少態度很誠懇;法院依法判決,在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情況下暫時中止執行,自然也沒有錯。那麼錯在哪呢?

錯在被執行人的老闆欠債,使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力還債。而他又沒有確鑿的證據起訴老闆。何況老闆承諾年底還款,現在是七月,老闆到時候給付金錢自然皆大歡喜。萬一老闆耍賴呢,申請人就永遠也得不到欠款了。

説這個例子表明,執行很重要性,執行很困難,執行很不力,執行很無力。

而解決措施無論是網上還是資料中都有詳細的論述,這裏只説一句:願所有人都做對得起良心的事。

這次實習是武漢工程大學政法學院有關領導和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共同組織的,具體由郭書記員和王曉明庭長對我指導教育。通過實習,我不僅鍛鍊了專業水平,還學會了怎樣處理社會上的事情,並對法學的前景充滿了信心,在此對院校、法院領導和郭老師、王老師一併表示感謝!

第5篇

xx年的這個寒假我在忙碌與充實中度過,有幸利用寒假時間到江蘇xx人民法院實習,這次實習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使我受益匪淺!

首先,我要向幫助指導我的孫庭長、袁法官等人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做出的努力和給予的幫助!

由於物權法、債權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等均尚未涉及,所以此次實習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辦事機構、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審結過程等,從基層做起,增加對法律工作的認識,此次為期十五天的實習令我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xx年元月9日早上8:30,我踏進了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的大門,莊嚴的國徽不禁令人肅然起敬。我被安排在了“民一庭”,拜書記員呂楊老師門下,庭長嚴肅地給我提了四點紀律要求:第一,遵守法院紀律;第二,保守案件祕密;第三,保護卷宗安全;第四,注意個人安全。字字鏗鏘有力,震懾人心。我還擁有了自己的辦公桌,觸摸着皮質的桌面,深栗色總是給人以威嚴感。

在民一庭實習的半個月裏,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訴訟文書的寫作。如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現在我知道,舉證通知書是發放給原告和被告的,而應訴通知書是發放給被告的。所有的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給當事人,另一份法院保存。然後還負責了這些文件的編排、校對、打印等工作。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嚴謹和程序性,每一份打印的訴訟書,判決書等都要蓋有“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的章,並且要到辦公室蓋法院的公章。而在運用電腦編排一類事情中又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信息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在我們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2、聯繫當事人。在此期間我還經常打電話聯繫當事人或接聽電話以及接待其他訴訟參與人。每次到立案廳給當事人或委託人送達相關文件時,深切體味到一個法律人為別人所尊敬。首先我對着喇叭問“誰是……”,當有人回答時,我要做的是核對他的身份,“請出示您的身份證。”這使我認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僅應當具備專業知識,還應當具備社會交際能力和耐心熱情的品質。

3、整理卷宗,在xx老師的指導下,我學會了整理卷宗。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議庭對案件的討論意見理由等等,是給法院內部看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絕對看不到的';正卷裏包括立案文書、起訴狀、應訴答辯狀、送達回證、開庭筆錄、質證筆錄、雙方提供的證據等等,正卷是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帶離法院,閲卷完畢後應及時送還案件的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順序排列內部文書、填寫封面、裝訂成冊、張貼封條、書記員蓋章等工作。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使我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

4、旁聽案件。市人民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民一庭5位審判員每年平均每人有案子200多件,幾乎每天都有庭要開,這對我來説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我所見到的庭審與想象中的卻是千差萬別。腦海中呈現的是場面宏大、莊嚴肅穆的情景,卻與現實格格不入。並且完全沒有律師當堂對抗、精彩紛呈的場面,審判時間也很短,一般不會超過三小時。雖然事先沒有看卷宗,但還是能聽懂大概。我覺得,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導着整個審理過程;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很關鍵,關係到能否準確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個好的律師,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夠自圓其説,還要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問題的深層含義,不要答非所問,詭辯在中國這樣一個極力追求事實真相的國家裏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厭煩。

5、做案件的記錄。我有幸擔當過一起案件的記錄,平時從沒參加過速記方面的鍛鍊,不僅記不下全部內容,寫字塗改厲害,而且無法把握真正該記錄的內容,最後還是在法官的指導下,重新寫了一遍,才讓當事人雙方簽字的。準確聽庭是書記員的基本功之一,現在做的不好有老師幫助,法官指導,但是將來真正走上崗位了,就只有靠自己了,平常的工作還能應付,但是隨堂記錄更讓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應該在以後的學習生活中更加培養自己實際性操作方面的能力。

6、跟隨xx法官到龍提鎮做庭外調解。這是一個離婚案件,男方因搶劫進了監獄,男方父母認為女方有外遇,女方無法忍受公公婆婆的懷疑,堅決提出離婚。男方父母不讓女方見小孩,女方實在沒辦法,請求陳法官帶領女方一起去看小孩。我們到時,小孩一下子抱住了媽媽的腿,媽媽順手把寶寶抱在了懷裏,媽媽親了又親,眼淚不禁落了下來,男方母親熱情的招待了我們,一桌的熱開水,一碟穀子,這是鄉里人的風俗。母親和寶寶玩耍着,一桌的從遠近趕來的親朋好友看着笑着,而我呢,緊緊抱着我的卷宗,這是書記員的責任!看着眼前的場景,不禁令人含淚,曾經這也是一個和睦安穩的家庭啊,大人們鬧,最後苦的還不是孩子!

半個月的實習生活,使我對本院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大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規定的那幾種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一方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夫妻分居滿兩年的等等這些強制規定的,一審都是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半年後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調解無效一般都會判決支持離婚,所以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探討以及一些自己聽過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②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30歲以下的離婚的佔多數 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婦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採取公告送達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於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後不久提起離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親屬依法維權意識增強,案件增長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賠數額高,原告勝訴率高,獲賠數額相對較少。三是車輛及人員的流動性,法院受理案件後,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比較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度,增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審理週期相對較長。四是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賠償執行不到位現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大多是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或雙方就賠償額度未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情況,這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和司法權威。

3、勞動合同糾紛,在法院聽了一起關於勞動合同的案件,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代理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或者強調是僱傭關係,而勞動者的代理人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係,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我專程上網查了一下他們的區別:

(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在實踐中我的專業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也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了初步的瞭解。此外,更讓我慶幸的是,在實習過程中我結交了許多法官和書記員朋友,從他們身上我學到了勤勤懇懇的工作作風和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我平時在書本上學不到的。最後,我想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的法院工作者們致以,最衷心的感謝!謝謝你們!

第6篇

(一)熟悉司法系統的實際運作,鍛鍊實踐能力:觀摩學習法院工作方法、旁聽各類庭審、請教實習疑惑,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二)明確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一庭的受案範圍(寧波市中級法院為例):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外案件;xx案件;局級以上國家公務人員xx等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規定的中級法院管轄權沒有實際中寬泛和明確。

(三)參與庭審前準備工作,熟悉開庭審判程序:書記員查明到庭人身份,宣讀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詢問迴避;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

(四)瞭解案件終結程序(以死刑為例):庭審結束;合議庭合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高院複核;宣判;執行刑罰。

(五)參與、學習宣判和送達程序:領取相關資料、提押、宣讀(主要宣讀事實和判決部分、告知上訴權利、期限等)、簽字確認送達回證,實習總結《寧波市中級法院暑期實習總結報告》。

(六)參加卷宗整理和歸檔工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案件資料的分類整理;統一材料格式;統一裝訂;送檔案室檢查、歸檔。

通過兩個半月的實習,全面的接觸了司法實踐。深入瞭解了所在實習單位的工作特點,熟悉司法系統的實際運作、明確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一庭的受案範圍、參與庭審前準備工作,熟悉開庭審判程序、瞭解案件終結程序、參與、學習宣判和送達程序、參加卷宗整理和歸檔工作。受益匪淺,收穫和體會亦不少,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經過觀察和諮詢,弄清楚了司法實踐中的管轄範圍(參看前文)。總的來説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便於審判活動的開展,稍微有點調整。具體操作上比法律規定的清楚了很多,這裏面有慣例的影響,也有實際操作的經驗總結。

(二)親身體驗了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對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出入,有些能夠理解,比如檢察官對被告的詢問態度等,比較嚴厲,受職業影響太多,和整個大環境有關係。但對實際運作中的某些問題還是認為司法實踐有待進一步改善:

1、公安、檢察機關在製作詢問筆錄時,遇不識字,沒有文化的當事人時如何操作?這似乎有現成的答案很多人都會回答:由詢問人口頭宣讀後,如與實際一致則令被詢問人簽字。這似乎很合情理,實際中也這樣操作。然這一看似正確、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在詢問人員事實求實的基礎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檢察機關作為即將在法庭上與被詢問人對峙的一方,何以保證其錄製的筆錄與被詢問人(法庭審判時被告)的供述,誰能保證當時公安、檢察機關宣讀的內容和讓被詢問人簽字的內容一致。今天上午的庭審被告就辯稱由於其不識字,不知道當時唸的是不是和其簽字的筆錄一致,並當庭推翻了公安的筆錄。予以為,對於不識字、沒有文化的當時,公安、檢察機關在錄製筆錄時,尤其是簽字確認程序應進行錄像備案,一則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防範公安、檢察機關徇私;二則利於庭審時避免不必要的翻供。

2、檢察機關在法庭舉證時,經常是n個證據一起舉,這對被告要求很高,經常有些被告人,聽不清楚,不利於被告行使合法的質疑權,也不利於法庭審理的順利進行。

第7篇

7月14日,攜帶着大包小包,我與兩個同學相約來到了深圳市龍崗區平湖法庭,20xx年暑假法院實習報告。一場驟雨過後,陽光在法庭淡紅色的牆壁上熠熠閃光。這是一所並不大的法庭,但是大廳正面上方“公正司法”四個金色大字把法庭的威嚴與正義展現得一覽無遺,我們心中所有的擔憂一掃而光。當接待我們的“師兄”問我們想學在這裏學到些什麼的時候,我回答道:“都想學。”其實當時心裏還不清楚想學些什麼。現在回想起來,這個暑假過得挺然人滿意的,我的確學到了不少東西。不只是法律實務,也有許多為人處事的道理。

當天下午,我們就跟在書記員室的小余身邊一邊旁聽,一邊學習她如何作庭審筆錄。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開了一個下午。後來我才知道,勞動案件已經超過法庭案件的80%了,大概是勞動法頒佈後為工人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護依據。隨着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這本是件挺好的事情,但從目前大多數案件看來,公民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還是比較欠缺,這使得許多人在法律糾紛案件中常常處於被動的、弱勢的地位。看來全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道路任重而道遠。目前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律師代理打官司的。以前經常聽説很多律師因為接不到案子窮得差點養不活自己。一個人如果連自己的生活都保證不了,那何言為他人、為社會做貢獻?而此時我才對律師職業的“慘淡”前景多少有了改觀。

第二天,庭長找我們三個人及深圳大學的兩名實習生去會面。庭長談笑風生的樣子並不掩他因從事這個行業而形成的一種威懾力。立案庭的賀哥後來説到他是這樣形容的:庭長的豐富的閲歷把他鍛鍊成一個很厲害的人。法庭裏的人,包括那些法官,都很敬佩他。語言藝術,對於一個法官或是律師等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要求。我想在庭長身上能有很好的體現。他對一個人的批評常常不會正面點出,而是非常委婉地指出,被批評的人表面上好像被稱讚的`飄飄欲仙,事後回想才知道自己犯下了多大的錯誤。這種語言藝術讓我這個心直口快的人羨慕不已,心底直告誡自己以後要多注意學習學習。

那一次面談,庭長講了許多,讓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話是:不要把自己太當一回事,也不要把自己不當一回事。乍一看似乎沒什麼的一句話當你琢磨一下就可以看出裏面的意味了。經常有人把我們説成“天之驕子”,我們的條件很優越,但是我們還沒有資格去驕傲(也就是“把自己太當一回事”)。我們是什麼身份?大學生,充其量也就只是大學生,現在街上隨手一抓幾乎都是大學生,比我們厲害的人多的是,所以沒什麼了不起的,我們別太把自己當回事了,實習報告《20xx年暑假法院實習報告》。但是,我們也沒必要唯唯諾諾,我們有尊嚴,我們頂天立地,特別是維護法律尊嚴的人們。所以,我把這句話存在了心路歷程裏面了。

在法庭裏,我們做的最多的是上庭做庭審筆錄。我們各自負責自己跟隨的法官的案子。案件很多,有時一個星期天天開庭,打字打到手軟。但是我們沒有叫苦,因為這是一個鍛鍊打字速度的好機會!由於對環境還沒完全適應,所以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差錯。比如,對某些法律術語不熟悉而發呆,這時法官也會很體諒的給我們講明;也會對法官的異地口音不熟悉當場懵住而鬧笑話,幾個人面面相覷之後有律師終於知道法官説了什麼話……另外,我也會幫法官整理案件,輔助法官寫判決書,學習寫裁定書……實習中,有一鴻升廠倒閉,工人的工資問題嚴重,庭裏需要立案800多件。於是,一個星期多,我們晚上在立案庭加班。就這樣,我們也學習了立案的一點實操。除此之外,我平時還幫忙整理、打複印資料,寫執行令併發通知,錄入系統歸檔等。

雖然在校學習了兩年,但是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實習的越多,缺乏經驗的感覺就越強烈。我深知自己的專業知識的膚淺和實際操作知識的匱乏。法學是實踐性極強的一門學科,學校裏學習的都是理論知識,相比較於實際操作而言,它顯得較抽象,難於消化並運用於實踐當中。知識的用處就是應用於實踐當中,並完成實踐深度和廣度的拓展。只有理論的沒有實踐的知識是毫無用處的,因此,我們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結合才能真正吸收法律知識。即通過社會實踐深化理論知識,並從實際情況中拓展知識面,學會活學活用。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學習法律最終是為服務羣眾,輔助社會秩序的管理,依法治國,並推進我國法律事業的健康發展。作為新一代法律事業的接班人,我們有必要通過實習鞏固所學知識,面向實際,面向社會,甚至面向國際,爭取成為一名名副其實的法律正義的維護者。

第8篇

我在刑庭實習最大的專業性的收穫就是感受到了認定事實對於案件審理的重要性。法官們,尤其是刑庭法官對於什麼是法律,基本沒有太大的認識分歧,而且重複性的對於法律的適用基本讓他們熟知需用的法律是哪些;對於具體某個案件來説,更為重要的是案件事實怎樣認定,也就是證明標準那些問題了。法官合議時會就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被告人供述的事實進行比較,然後羅列各方的各種支持證據和意見,然後統一認定定案的案件事實及其證據。

在法院實習的時間雖然很短,但的確讓我見識了很多。不少同學常抱怨説,在法院裏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覺得,當我們走到社會上,誰一開始能夠不被人差遣呢?即使自己做老闆,也是需要付出辛苦代價的。至於跑腿,就像上文説的,每個人都要從基層做起,在基層只要你努力積極,依舊能夠學到許多出乎意料的東西,包括一些理論的落實,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圍,同時也包括在一個小集體中的待人處世。

大三這個假期的實習經歷,對於每個法學生來説都可能是一個頗為重要而有趣的事情,正如與許多同學聊天所説的那樣:通過實習,我們似乎對未來的鑽研方向或是職業方向有了某種比較清晰的認識。這倒不是因為實習工作果真對我們這些學生選擇未來的職業有什麼幫助從理論上説,作為對培養法律人才從學習階段邁向職業階段的重要教育途徑和手段的畢業實習,從實際中看卻只是見識司法官僚運作甚至是“普法”的一個環節而已。

法學專業的擴招,學生多了,實習需求自然水漲船高,而沒有“相應增加”的實習單位面對一撥撥將來不太可能從事法律職業,尤其是司法業務的學生自然也沒有以前熱心了,於是實習工作越來越簡單,要求不斷降低,許多學生只能來法院等單位“見習見習”而已,而是調侃説原來大學近三年的理論學習實在只是學習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框架(法律思維等完全説不上),説起什麼部門法都是“一知半解”,然後通過實習時主動選擇或是被動調配的`機緣,可以地瞭解某個部門法的法律文本在實踐中適用,便覺得除了對這個部門法比較瞭解之外,其他的法律文本實在是讓人感到陌生,從而產生了對這個部門法方向的某種類似於初戀情結的好感。 通過這次實習,我對於法院的工作,對於那裏的工作人員有了一定的認同感,而這種認同感或許也就是司法改革中所強調的各類法律工作者所應具備的共同語言,是一種職業上的認同。我想,實習的價值或許就在於此;一是經過這次的實習,自己除了感到需要注意上面所説的那些良好態度之外,還讓我感到法律職業素養之一——保密意識的重要性,畢竟法律工作的性質不同於其他工作,保密意識是一項基本的工作要求。

作為實習生,我也有遇到新鮮事物想與人分享的衝動,但也能慢慢適應那種“沉默是金”的感覺; 再就是與領導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分寸和身份:這次實習中,我因了某些原因不得不跟着幾個書記員和法官,其實當你名義上“隸屬”某個合議庭時,千萬不要幫其他合議庭做太多事情,起碼不能影響到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對於這一點,我是很無奈的,畢竟我也很被動; 最後還是謙虛謹慎吧:無論是對法官還是對書記員,甚至只是對其他實習生,也不要太鋒芒畢露。自己沉默點,只要用心學,把握住關鍵的機會就行了。做人就得讓人感到沉穩踏實,太輕浮的人什麼樣的朋友都不會有。

一篇小小的實習心得可能無法完全寫出自己的的感受和想法,通篇下來可能也沒有最想表達的中心,但這種回顧和思考是很好的,也就先説這麼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