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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大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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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事審判工作,提升法官的專業化水平,既要解決功能定位問題,堅定理想信念,也要處理好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努力讓羣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歡迎借鑑參考。

民事法官的裁判理念和方法大全範本

一、職業理念: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離其所處時代的社會形態、文化傳統以及社會的要求和期望。

當前,我國廣大農村社會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階段以及司法權在現有政治架構中的實際權力運行狀況是當代中國司法所處的社會環境,社會公眾對實質公平的追求與需要是當代中國司法所必然迴應的需求,這些決定着應當將當代中國司法的功能定位於解決糾紛,並通過解決糾紛實現其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控制功能。

隨着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社會分工趨於細密,法律的專業性變得越來越強,距離普通羣眾也越來越遠,當事人因為在經濟、文化、知識、經驗等方面存在差異,其訴訟能力差別較大,在訴訟時也往往實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就要求在堅持和維護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時,應當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權利的人通過訴訟使其權利得到法院的確認和保護,而那些違約者、侵權者則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絕不能只強調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務的實體內容,離開了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的保障,民事訴訟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沒有目的地的航船。

為此,法官審理案件應以依法辦案、實質公平、化解矛盾為目標追求,通過程序公正實現實體公正,從四個方面實現實質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訴求,正確認定事實;二是契合法律精神,準確適用法律;三是堅持換位思考,妥當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務大局,服從大局要求。法官應當通過訴訟指導、依職權調查取證、公開心證等方式,努力減少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的差距,確保雙方當事人富有實質意義地平等參與訴訟,避免當事人訴訟能力和技巧的差異成為案件審判結果的決定性因素。

法官不僅要信仰法律,熟諳法條和技巧,還要把握國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調解和解工作;不僅要追求個案的公正,還要滿足公眾和社會整體對司法的需求,迴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盼。

一名優秀的法官,應當擁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完備的法律知識、精湛的庭審技巧、豐富的社會經驗、嚴格的職業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懷,缺少哪一項都難以勝任審判工作。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法官尤其應當在以下三個方面提升個體素質:

(一)樹立正確的職業態度

法官對職業、專業應當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時時刻刻想到法院的職能是什麼,當事人到法院來要得到什麼,我該怎麼做。

各國法官的專業領域和職業倫理有共通之處,《美國聯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對法官提出了九個方面的職業規範:一是充滿仁愛之心,二是富有耐心,三是保持莊重,四是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五是懶惰的法官是差勁的法官,六是不要害怕判決被撤銷,七是沒有不重要的案件,八是迅速高效,九是牢記常識。其強調的仁愛、耐心、莊重、謙遜、勤奮、勇氣、尊重、效率、常識等法官最基本的職業素養,值得我們學習借鑑。

在公正辦案、廉潔自律的同時,一方面要處事嚴謹,法官的思維與言行,事實證據的分析判斷,裁判方案的謀劃,都應嚴謹縝密,瞻前顧後,一絲不苟,來不得半點隨意和馬虎。另一方面要講話親和,待人接物外鬆內緊,措辭謹慎,舉止得體,讓當事人感受到尊重、理解和關懷。不能信口開河,也不能疏忽簡單。注意用親和、理解的態度,通俗的語言,儘量讓那些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聽得懂,使其能夠針對詢問準確發表意見。

(二)注意積累經驗和持續的學習

法官職業是一個厚積薄發的職業,他需要淵博的知識、人生的歷練、司法的經驗,閲歷和經驗是法官的資本,積累越多對是非判斷和公平公正的把握越精準。

堅持學習,勤于思考,提高修養,是每個法官履行職責的第一需要。

一方面,應加強對裁判方法的學習,如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樑慧星老師的《裁判的方法》,鄒碧華法官的《要件審判九步法》等,認真研究請求權分析和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從開始辦案時就形成科學、規範的工作方法,自信而獨立地履行審判職責,保證法律運行的確定性。

另一方面,民事審判覆蓋面大、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每類案件都有其審理規律,以財產訴訟和人事訴訟為例,前者以財產爭議為訴訟標的;後者以身份關係爭議為訴訟標的,包括婚姻、親子關係訴訟等案件。前者一般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奉行私權自治理念,當事人對其權利可以自由處分;後者事關社會倫理等公共利益,奉行實質平等、保護人權理念,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處分或變更。財產訴訟以形式真實主義、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裁判相對效力原則為訴訟原理,人事訴訟則以實體真實主義、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裁判絕對效力原則為訴訟原理。

抓住這些規律,歸納和使用好一類案件的審理要點,製作和使用好裁判文書模板,利用好共性,會大幅度提高效率。可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同時,注意增強知識積累和生活經驗積累,掌握與處理糾紛有關的領域行業知識、社會背景、政策要求,養成準確理解概念的法律人習慣,培養自己的擅長,在此基礎上達到一定熟練程度,努力成為某一個審判領域的專家型法官,再逐步擴展到新的領域。

(三)過好人情關

做法官,最難的是人情關。中國是個人情社會,領導過問、親朋説情、故交聚會、禮尚往來都是人之常情,如何處理好這些關係是一門藝術。

一是涉案當事人的錢財酒色不沾不貪,並真誠解釋緣由,爭取關係人的理解;二是對説情方的當事人要熱情接待,釋疑解難,指導幫助其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紛爭,消除其因拒收錢財而產生的擔憂和恐懼,爭取當事人的信任;三是不唯上、不唯親,用公心和良知依法公正處理案件,對不能滿足訴訟請求的説情方給予更多的判前判後解答,以理服人,以法勸人,做到公平公正,問心無愧。只要結果公正,絕大多數關係人最終都會理解當初的拒絕,而且內心深處會更加敬重清廉公正的法官;那些找關係期望獲得法外關照的當事人,面對公正的判決也無法挑剔和指責,尊重判決是其唯一的選擇。

同時,每個法官都應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泄露審判祕密,不推責任,出現這兩種情況無異於戰場上作戰的部隊出現了叛徒,出了事是要追究責任的。

二、認定事實: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

任何法律問題無不以事實為基礎,審判實踐中多數案件產生糾紛往往源於事實問題上的對立,因而解決案件的主要矛盾在於解決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不能迴避的是,由於一度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距離客觀事實甚遠,被裁判駁回的當事人纏訴的多了,不服判的多了,社會的不滿多了,法官的威信降低了。這樣的事情和後果讓法官不得不處在檢討中。

為此,法官絕不能片面強調法律事實而忽略客觀事實,不能單純強調證據規則的作用而機械理解和適用其裁判案件,尤其不能如同適用實體法律規範一樣,用死板的標準來衡量各種不同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充分發揮當事人參與訴訟和法官指揮推進訴訟的作用,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運用良知、邏輯規則、經驗法則等全面、客觀審核證據,對原告請求權涉及的要件事實作出認定。

法官適用證據規則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儘可能與客觀事實相吻合,符合一般人的正義觀念,以實現程序保障和實質正義。適用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適用證據規則是實現解決糾紛的手段而非目標;合理轉換舉證責任比機械分配舉證責任更重要;運用證明標準規則裁判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運用經驗法則比簡單適用證據規則更重要;訴訟調解堅持“事清責明”原則有利於解決糾紛和防範虛假訴訟。也只有在努力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才能最終經受住公正檢驗。

準確認定事實,包括三層內涵:

(一)合理分配和轉換舉證責任

應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對原告請求權發生及消滅構成要件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主張權利產生的一方,應就權利產生的構成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反之,主張權利消滅的一方,應就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法官應圍繞其對事實的判斷和確信程度,合理、及時地在當事人之間轉換舉證責任。

(二)規範法庭調查和辯論程序

應當注意的是,現行模式庭審與裁判之間實際是脱節的,表現在訴訟請求(裁判對象)←→權利依據(法律適用)←→要件事實證明(適用法律的前提)←→舉證質證這個邏輯鏈條上各環節之間相互脱節。

應對之策是合理分配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具體來説,法庭調查階段,僅要求當事人就證據能力和真實性發表意見,確定雙方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對有異議的證據要求出示原件並對證據來源等作出説明;法庭辯論階段,圍繞訴請對要件事實進行證明,要求當事人依次就訴訟請求、權利依據、事實、證據四個層次的問題提出主張、反駁和辯論,在前一層次問題上沒有異議則不必進入下一層次。當全部證明過程結束,法官根據是否就某要件事實形成心證,判斷適用原告請求權的全部要件是否均已滿足,並據此判斷當事人的請求與抗辯是否成立。

(三)加強釋明和公開心證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注意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於事實和法律上的質問,促請當事人提出證據,澄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引導當事人圍繞法官確立的法律框架充分地舉證、質證和辯論,用盡證明資源和證明方法,避免作出突襲性裁判,確保雙方當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參與訴訟,最大程度地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實現糾紛的妥當解決和實質正義。突襲性裁判是指法院在未能使當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擊和防禦機會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包括對當事人發現案件真實的突襲、適用法律的突襲和促進訴訟的突襲。裁判突襲損害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危害了當事人對司法的信賴,故應防止其發生。

三、適用法律:法律精神的準確把握

“認識法律不意味摳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義和效果。”

實踐中還存在個別法官簡單執法、機械判案的現象,如有的本來是一個簡單案件,因為審理不當,引發羣體性事件;有的一味強調坐堂問案、片面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予審查,通過司法技巧迴避矛盾,使一些本應通過法官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難以收集,通過釋明能夠予以彌補的案件也簡單地駁回,增加當事人訴累,引起當事人不滿。除個別法官枉法裁判外,關鍵還是部分法官過分恪守文義解釋,過於強調形式推理,機械解釋和適用法律條文,忽視了糾紛解決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案件辦出了問題甚至錯誤裁判。

應當明確,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不是簡單地就法論法,需要立足於複雜的社會背景,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將普遍的法律規範恰當準確地適用於具體的個案中,依託法官豐富的社會知識和良好的法律素養作出裁判,解決實際問題,給予當事人實實在在的利益。

如在審理債權人以配偶一方借債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夫妻共同還債案件時,就需要深入分析利益關係,準確把握當事人訴求,如系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債,應判決夫妻共同還債;如債務真實,但系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一方利益,則應判決借債方個人償還債務;如查明系虛假訴訟,則應依法制裁當事人,構成詐騙、偽造證據等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適用法律,是針對原告的訴請,以具體的請求權為核心,從該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出發,查明要件事實,將原告訴請、被告抗辯與要件事實進行分析比對,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請。具體包括五層內涵:

(一)固定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便於實際履行。如請求給付錢款或實物的,應明確給付主體、種類、金額等;請求履行行為的,應明確履行內容和方式,是否便於執行;請求多被告承擔責任,應明確各被告承擔責任性質和份額等。

在此基礎上根據原告主張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原告訴請不明確、不充分、不正確的,應首先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在請求權競合時應依原告選擇的訴請確定案由和裁判;在原告訴請不明確或訴請、理由矛盾時,應釋明要求原告明確訴請,原告拒不明確的,裁定駁回其起訴;在原告訴請與法院認定法律關係性質不一致時,應釋明要求原告變更訴請,原告拒不變更的,判決駁回其訴請。

(二)依序查找法律規範

除請求權競合情形外,法官應依次依合同、無因管理、物權、不當得利、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次序確定請求權基礎規範。遵循以上順序,是因為在後請求權基礎的成立,一般須以在先請求權基礎的不成立為前提。

如合同關係一旦存在,即不存在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問題,一般也不存在侵權損害賠償和所有物返還問題。鑑於各個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時效、舉證責任和法律效果大多存在區別,主張何種請求權,在相當程度上決定着能否依法保護當事人權益,決定着能否準確確定審理思路,故為避免確定某特定請求權基礎時受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作為前提問題的影響,遵循一定的請求權基礎檢索順序是必要的。

當然,在請求權基礎競合時應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遵循上述請求權基礎檢索順序,可以確實維護當事人利益,並且養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遺漏,提高效率。

(三)正確解釋法律

有明確實體法規範,可以直接適用的,原則上直接適用;沒有明確實體法規範,需經法律解釋才能明確含義適用的,依次進行文義解釋、論理解釋(包括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等)或社會學解釋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時,應依公平、正義的基本法理念,通過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或限縮等方法予以補充。

應予注意的是,在法律條文適用個案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時,應重視運用目的解釋或社會學解釋方法消除各法條之間的“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前者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需要追溯到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後者偏重於社會效果的預測及其目的的考慮,作出有利於促進社會發展、文明進步的價值判斷和選擇。

如北大方正公司等與高術天力公司、高術公司著作權侵權案,對於有爭議的“陷阱取證”的合法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高院再審判決根據原告取證行為目的的正當性、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權利保護的實際以及是否符合政策導向等多種因素,肯定了原告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所採取的是一種利益衡量和社會學解釋方法。

在法律規範發生競合,即相關法律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時,應綜合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解釋方法合理選擇,一般來説,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但不得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為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爭議較大。

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故除兩種例外情形外,只要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均屬共同債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應以舉債是否基於夫妻合意、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判斷標準,夫妻一方對外舉債以認定個人債務為原則,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單方舉債為共同債務。

筆者認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應在夫妻財產與第三人利益保護之間尋求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

《婚姻法》第41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方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系對《婚姻法》第41條的進一步解釋,規定以身份關係作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要素,其優點在於能夠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債務人假離婚惡意逃債,缺點在於突破《婚姻法》第41條的內涵外延,缺乏上位法依據,有違意思自治原則和日常家事代理權法理(既然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應當共同協商決定,則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外舉債也需要夫妻共同合意決定。)。而且司法解釋第24條中的兩種免責情形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非舉債配偶方,這種舉證責任對不知情的配偶過於嚴苛,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機械適用司法解釋的結果,就是非舉債配偶方可能未分享舉債帶來的利益,卻被要求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這對完全不知情的配偶顯然有失公允,例如,一方舉債資助與其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或在夫妻分居期間借債,甚至是一方為滿足私慾(賭博、嫖娼)所欠債務,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會導致當事人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虛構債務虛假訴訟,損害配偶利益。

因此,應將司法解釋限第24條縮解釋為:其雖然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但與《婚姻法》第41條並不矛盾,除了第41條中的除外條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舉證證明,或者法院查明涉案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非借債的配偶一方未分享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則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應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以下三種情形:

夫妻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舉債,或者因夫妻之間的共同意思表示、代理行為而舉債,或者該債務發生後,未舉債一方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實踐中,對夫妻單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以下規則認定:一是審查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舉債(如借款人是否存在賭博或吸毒等違法行為);二是審查夫妻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三是審查夫妻是否分享了舉債所帶來的利益;四是審查債權人與直接債務人(直接借款的夫或妻)的身份關係;五是審查債務形成時夫妻關係的狀況(如舉債期間借款人夫妻是否存在分居或離婚訴訟);六是舉債的數額大小。

經審查如合理懷疑借款的真實性,則應重新分配舉證責任:要求債權人就其系善意出借人進行舉證,要求直接債務人對債務的發生、合理性及正當性進行舉證。如經過審查能夠確認系夫妻共同債務的,則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反之,則應由直接債務人自行償還。

(四)加強裁判説理

裁判説理宜遵循以下基本思路:規範説理,兼顧個案特性;繁簡區分,兼顧效率;充分説理,兼顧針對性;邏輯嚴密,語言準確;公開説理,兼顧效果。

(五)確定裁判結論

確定結論,遵循以下規則:一是以原告訴請為基礎,對其所有訴請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確結論,既不遺漏,也不超出其請求範圍;二是表述合法,語言規範,邏輯嚴密,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在內在邏輯上具有一致性;三是內容簡潔精煉,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便於執行;四是不超出法院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