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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氣管理制度5篇 深入井下,掌握電氣管理:研究井下電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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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氣管理制度是煤礦安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它規定了礦井中電氣設備的安裝、維護、檢查、監測、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內容,旨在確保煤礦井下電氣設備及其運行時的安全可靠性,有效防止電氣事故發生。

井下電氣管理制度5篇 深入井下,掌握電氣管理:研究井下電氣管理制度

第1篇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制井下供電系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係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審核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制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係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設備、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運行以前應進行測定。並做好記錄存檔。

井下電氣管理制度5篇 深入井下,掌握電氣管理:研究井下電氣管理制度 第2張

第2篇

為了搞好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促進文明生產,確實做到“科學管理、事事規範、件件標準”對設備使用單位執行“誰使用、誰維護、誰包機、誰負責”的'規定,特對井下設備貼掛標識做統一規定:

設備包機牌、五小電器包機牌、電纜去向牌、防爆合格證,各種圖、牌板。

(一)設備包機牌:安裝地點,使用時間,使用單位,包機人,規格型號,電壓、容量,負荷名稱,短路電流,設備編號,整定電流。

(二)五小電器包機牌:名稱,編號,使用單位,包機人。

(三)電纜去向牌:來自,去向,型號,規格,編號,長度,電壓,單位,包機人。

(一)包機牌在設備、五小電器、電纜下井安裝後,經機電管理部防爆檢員驗收合格後,由設備使用單位機電隊長到機電管理部防爆組領取並簽字。

(二)防爆合格證在設備入井前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後,由防爆檢查員負責填寫、粘貼合格證,蓋章生效。

各綜採、綜掘、硐室內應按標準掛有配電系統圖,五制一規程牌板,配電系統圖應隨設備變更而更改。

1、 一般機電設備(80開關、120開關、315開關、綜保開關等)。

5、 五小電器:(二通、三通、四通、電鈴、雙按、三按等)

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在拐彎外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的接線盒兩端都應有電纜去向牌。

1、防爆合格證貼在設備、五小下面防爆大蓋內中間處。

2、各類電機的防爆合格證貼在接線盒上蓋內中間處。

4、饋電開關、風機專用開關、防爆證應貼在開關上腔蓋中間處。

(一)填寫字跡要工整、規範,不得有漏項、不得塗改。

(二)設備移交或包機人變更後,包機單位應及時更換包機牌(不能超過二天)。

(五)發現包機牌、去向牌破損、塗改未按規定更換、填寫,每台(次)罰款20元。發現防爆合格證塗改,未按規定貼掛,每台(次)罰款50元。

第3篇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井下使用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維修,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2.設備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作業,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3.井下需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4.礦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機電運輸部、通風滅火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門和總工程師、公司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執行,並有專職瓦檢員、安檢員及現場跟班負責人監督檢查措施落實。

5.一個電氣焊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夠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作業。

7.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調度室要在作業前通知關聯單位,以便做好防範措施。

8.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9.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留查。

10.電氣焊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到調度室登記,調度人員要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狀態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

11.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12.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至少備有兩具8kg乾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和管理滅火器材。

13.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

14.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彙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5.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設備和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16.電氣焊作業時,要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備用一定數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

17.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必須徹底清理施工現場,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並由焊後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彙報調度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18.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並及時運至地面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巷、選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於井下作業。

20.作業完成後,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焊單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檔。

21.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並按照以下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⑴沒有審批作業單私自開焊的,給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給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規定審批作業單的人員,每人每次罰款400元。

第4篇

第一條為規範我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的使用管理,保證電氣焊作業的安全施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制度標準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老石旦煤礦井下和井口房內所有使用電氣焊作業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述電氣焊作業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作業,以下簡稱“電氣焊”。

成員: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通風副總生產技術科通風組生產技術科機電組安健環科生產指揮中心通風隊及相關使用單位

第五條生產技術科機電組負責電氣焊措施在分管業務範圍的審核,審核施工是否必須使用電氣焊;

第六條生產技術科通風組負責電氣焊措施的審核、審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七條安健環科負責安排專職安檢員現場監督施工措施現場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調度室負責施工的組織協調,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九條通風隊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及措施執行是否符合通風要求。

2、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監督現場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施工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人員進行會審、簽字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地面單位在高温、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貫徹執行,其他場所和地點應採用常規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編制,由生產技術科進行組織相關人員會審簽字,方可實施;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十四條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當日值班礦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並將措施報送生產指揮中心,井下現場必須由當日跟班礦領導、安檢員、瓦斯檢查員現場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方式(電焊或氣焊)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施工單現場負責人(單位正職)、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施工作業後留守人員。

第十六條電氣焊措施必須對現場環境、人員操作、監督管理等方面危險源進行辨識,並有辨識和管控措施的記錄。

第十七條電氣焊措施一式三份審批完畢後,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生產指揮中心、現場施工負責人各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由分管礦領導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並簽字,然後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存檔。

第十八條電焊、氣焊設備憑審批過的《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鈎工負責電焊、氣焊設備入井檢查情況,入井前的捆綁、運輸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入井。

第十九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嚴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紮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第十九條電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井口把鈎工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後,必須及時將電氣焊設備升井,電氣焊設備嚴禁存放在井下,現場安檢員責監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氣焊設備的單位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接維修時,不得在井下維修,必須升井進行維修。

第二十一條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二十二條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的',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二十五條電氣焊施工人員包括現場分管礦領導,施工單位正職、瓦檢員、安檢員、電鉗工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在電氣焊開始前向生產指揮中心彙報現場情況;生產指揮中心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後,作業地點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觀察1小時後無任何隱患後向彙報調度室,調度員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台8kg乾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二十八條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動火點20米以上,並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則不得作業。

第二十九條電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並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否則不得作業。

第三十條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電氣焊作業時,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應在電氣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鋪設接受火星,焊後及時用水熄滅火星。

第三十二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現場施工負責人(正職)必須將停工原因彙報生產指揮中心。

第三十三條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並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地面存放,嚴禁使用皮帶運輸、繩索捆綁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運送方式運輸。

第三十四條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措施》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技術科、安健環科、通風隊審查,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

1、施工單位:區隊隊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人員。

2、生產技術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審查。

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動用電氣焊作業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4、通風隊:負責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進行審查。

5、安健環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審查。

6、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

7、總工程師: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及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8、礦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第三十六條使用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編制、審批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礦下午生產平衡協調會上進行審批。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按程序編制、審批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安全技術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工作任務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並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和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一式3份,施工單位審批完電氣焊措施後,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現場施工負責人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並簽字,然後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

第三十九條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地點必須有一份《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相符,嚴禁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四十條井下無措施使用電氣焊作業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晨會上做檢查並對其考核5000元,產生嚴重後果的按事故進行嚴肅追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若出現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的措施,對單位主要領導考核5000元,對未編制措施的技術員考核20xx元。

第四十二條電氣焊措施審批完畢後,未及時報送生產指揮中心和生產技術科對單位編制措施人員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紮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條井下存放電氣焊設備(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或違反電氣焊設備運輸的規定,發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條電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相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瓦斯便攜式,對責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在電氣焊開始前未向調度室彙報現場情況或施工時不在現場監護、電氣焊作業前、後未對作業地點灑水降塵、電、氣焊作業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條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以上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條電氣焊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審批,不按程序進行審批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條電氣焊措施必須有計劃的審批,因提前一天審批,未提前一天審批電氣焊措施,當天審批當天的電氣焊措施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條電焊、氣焊措施審批人員簽字不全嚴禁作業,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復工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管理制度》廢止。

第5篇

1、加強對井下電氣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建全必要的.防爆管理小組和小型電器管理小組等,班組要有安全檢查員。

2、嚴格把好入井電氣設備的檢查、驗收關、不符合使用的不得入井使用。

3、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井下電工操作規程》及有關電氣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操作,違章處理故障。

4、嚴格把好電氣設備的防爆關,防爆性能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嚴格把好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定期檢查和試驗,不符合保護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6、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應符合使用要求,絕緣電阻小於使用要求的電氣設備,不得入井,不得繼續使用。

7、對發生的電器事故,應堅持“三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研究,並制定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