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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長學習貫徹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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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長學習貫徹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三)


近日,中組部出台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這個《辦法》對於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特別是對於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的事前監督必將起到重要作用。在具體工作中,大興安嶺地委在,就探索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關口前移,實行了縣級黨委(黨組)任用幹部事先報告制度,較好地實現了對縣級黨委(黨組)幹部選拔
任用工作的監督。
要完善幹部任用事先報告內容。將省委規定必須報批的縣(區、局)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確因工作需要研究幹部、破格提拔幹部等10種情況中尚未列入的內容列入事先報告範圍之中。並把程序作為重點,要求各縣級黨委(黨組)在報告時必須報告前期工作中履行程序方面情況及下步工作安排情況,現在,已將執行事先報告制度情況納入到全區組織工作目標考核之中,對違反規定的實行評選“先、優”一票否決,切實保證了任用幹部事先報告制度在我區貫徹執行。
要嚴格報告審批程序。本着既要管理,更要服務的原則,在接到事先報告後,受理科室要於當日提出意見,報請主管部長,主管部長再與部長彙報後,視報告單位情況給予同意、不同意或暫緩討論的批覆,並嚴格規定在未批覆前,報告單位不得開會討論決定幹部,進一步規範了縣級黨委(黨組)的用人行為。
要加強職級職數審核。我們對各縣級黨委(黨組)所管理的幹部職級職數進行了重新核定。在事先報告時,要求各黨委(黨組)必須對任用幹部中涉及的職級、職數情況做出説明。受理工作中,對照《科級幹部職務名稱及職數設置配備情況表》,對涉及的所有擬提職及交流調整幹部逐一進行審查,重點核對有沒有變相和擅自增加職數、提高職級、自設職務名稱配備幹部,突破機構規格高配幹部等問題。
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完善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的事前監督工作,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上不斷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