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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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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推動全縣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保證中央和省、市、縣委反腐敗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中共甘肅省委《反腐敗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中共蘭州市紀委《蘭州市反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反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第二條縣反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協調領導小組”)在縣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全縣反腐敗工作中重大問題和查辦重大腐敗案件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促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進行。

第三條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和縣委常委、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編辦、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審計局、縣政府法制辦、縣信訪局等部門領導同志以及縣紀委分管案件的副書記組成。

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紀委,辦公室主任由縣紀委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擔任。具體業務由縣紀委案件檢查室承辦。

第四條協調領導小組依照黨內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調處理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縣委關於反腐敗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重大問題;

(二)協調查處涉及黨政領導幹部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

(三)領導和協調查處影響大、涉及面廣、羣眾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解決各執紀執法機關協同查辦案件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領導對查辦大案要案批示措施;

(五)全縣反腐敗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

第五條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協調領導小組會議議題的收集、會務工作和會議文件的整理、印發、歸檔;

(二)跟蹤督辦協調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並做好督辦過程和辦理結果的記錄;

(三)收集、掌握有關案件查辦進展情況,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工作的日常協調、溝通;

(四)完成協調領導小組及小組成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協調領導小組主要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反腐敗重大問題的方式開展工作。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

第七條協調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召集、主持。會議議題由小組各成員提出並經組長確定。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和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因工作需要,可協調聯繫相關部門領導同志參加。

第八條協調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主要以會議紀要、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等形式印發有關單位和部門貫徹落實。

第九條實行協調領導小組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反饋制度。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調領導小組會議的要求,向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貫徹落實的情況。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問題或困難的,應隨時向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協調領導小組組長應採取相應措施進行協調,必要時可召開協調領導小組會議協調解決。

第十條大案要案的查處應成立辦案領導小組,並對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及成員應及時對辦案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予以指導。

第十一條協調領導小組協調查辦反腐敗大案要案,應及時向上級紀委和縣委、縣委主要領導報告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為貫徹落實本規則,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榆中縣反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有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協調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工作敷衍、推諉,或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進行問責。

第十四條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所在單位應明確具體承辦部門和人員,負責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聯繫溝通。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