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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5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36W

在我們的現代生活中,申請書是我們最熟悉的文本,需要花費極大的耐心,伴隨環境的進步,每個人使用到申請書的場合越來越多了,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抗訴申請書5篇,供大家參考。

抗訴申請書5篇

抗訴申請書篇1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裏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註明四至範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範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裏。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於20xx年11月僱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釐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於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麼申請人採取的行為就屬於針對違法行為採取的自衞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於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侵權,並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採取的挖渠屬於自衞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而且採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書篇2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台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台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户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書篇3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賈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濟南市旅遊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牛麗,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和平路22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蔘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託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託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註明委託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託手續。法院對於委託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託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並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後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佔,僱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並簽收的呢?對於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着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的20xx年4月份後。可通過司法鑑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並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後,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説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抗訴申請書篇4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後,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於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於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貴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月x日

抗訴申請書篇5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沈鐵西刑初字第004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申請人認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官李忠勤嚴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輕判,申請人對一審法院嚴重有損被害人權利,有損司法尊嚴的違法判決提出強烈抗議,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量刑嚴重畸輕。

被害人認為被告人崔嘯天具有明顯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院卻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崔笑天是_____________的前男友,兩人分手後,被告人一直騷擾、糾纏、威脅、毆打_____________,為了躲避被告人的迫害,_____________被迫搬家至案發地點(證人陳述48頁、被害人陳述53頁)。被告人對於被害人_____________同___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一直懷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鬱症,心態扭曲,產生殺人報復的犯罪動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案發前一個來月,被告人通過2、3次跟蹤尾隨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居住的房子,踩點預謀犯罪。(證人陳述12頁;被告人供述22頁、24頁、31頁)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在市場購買足以致人死亡的鐵錘,預謀犯罪。(被告人供述24頁、31頁)案發當天被告人帶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頁;證人陳述12頁;被害人陳述54頁),怕被人認出,蹲點守候在________________室門口,等候被害人開門的時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況下,用鐵錘猛擊追打被害人至廚房,將被害人打倒後,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擊打,被害人出血過多,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但被告人説,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報警,他就完了,並揚言要整死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後被害人提出可以寫個保證,説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同意該建議,從卧室的抽屜裏翻出筆和紙,讓被害人寫保證,由於被害人的手受傷了,被害人只寫了一個“今”字再無法書寫,由_______________寫下: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後,被告人中止了殺人行為。被告人崔笑天具有殺人動機,準備殺人工具,蹲點伺機行兇,用鐵錘連續追打被害人,並表露殺人故意,後因被害人求饒寫保證不追究其責任後,中止殺人行為,是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而非傷害行為。《遼瀋晚報》20xx年12月31日a10版報道一個案件,該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轍,唯一的差異在於,報紙上的案件因行兇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後無法實施殺人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為被害人求饒、寫下保證,以及被告人在行兇過程中的緊張、害怕而放棄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中止)。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對於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審判指導意義。因此,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不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附報紙複印件)一審法院定性嚴重錯誤,重罪輕判。退一步講,就是定性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的從重情節,而一審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個月的刑期,量刑嚴重畸輕。

二、一審判決虛構犯罪情節,嚴重歪曲犯罪事實,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為被告人開脱故意殺人罪名。

一審法院為了駁斥被害人對於該案定性的異議,故意歪曲犯罪事實。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被告人崔笑天在________________室,因情感糾紛用鐵錘和拳腳將被害人_______________頭面部打傷……。”一個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對檢察院定性有如此巨大爭議的案件,一審法院只用了54個字就輕描淡寫地描述案件事實,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掩蓋主要犯罪情節和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事先踩點,準備鐵錘,帶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認出,預先蹲點守候在門口,入室連續追擊,被害人被打倒後,被告人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行兇,並揚言殺害被害人,後在被告人求饒提出寫下和被告人無關的字條後才中止殺人行為等影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關鍵犯罪事實一概不提,實則為被告人的殺人行為開脱。且編造出“感情糾紛”的案件起因,試圖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混淆該起案件同普通因瑣事引起的口角、打架鬥毆等故意傷害事件。被告人是在同_______________分手後單方一直糾纏和報復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該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何來什麼“感情糾紛”?這種編造完全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責任。

一審法院嚴重歪曲對於該案定性起到決定性作用的“保證書”犯罪情節,該情節是區別被告人的主觀犯罪形態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的核心情節。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證人_______________、被告人崔笑天對當日案發過程均表述被告人崔笑天在將_______________打倒後停手,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言語威脅,逼迫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與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保證書’,在被告人崔笑天言語威脅的過程中並未繼續使用暴力。”事實的情況是,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後,騎在被害人身上(被害人陳述16頁),説些被害人不配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處對象之類泄憤的話,並揚言今天他出去也好不了了,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害人留了大量血後,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並提出可以寫一個保證,説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都是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錯,被告人在緊張害怕的情況下,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起身到卧室的抽屜裏翻出筆和紙(照片;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讓被害人寫保證,由於被害人受傷,只在紙上寫下“今”字後無法書寫(筆記本物證),由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了: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告人供述23頁、26頁、29頁、32頁、44頁)。被告人是在緊張害怕情況下,在拿到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寫的保證後,才中止了侵害行為。可見,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後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且在行兇過程中明確表達了殺人的故意,後是被害人求饒提出可以寫個保證的情況下,並害怕出人命,被告人才中止了殺人的行為,放過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顯的要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殺人故意,而不是傷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饒和做出保證後,自動中止了殺人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中止樣態。李忠勤法官嚴重歪曲“保證書”出具的過程,為被告人的殺人(中止)行為進行開脱。

三、一審判決對於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隻字未提,完全拒絕採納,也未給出任何拒絕採納的理由,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中,公安機關具有嚴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如此嚴重的入室行兇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犯罪現場的任何照片,也沒有提供任何物證。無奈被害人的兩名委託代理人在案發後進入案發現場拍下了血腥的犯罪現場照片,收集了當時案發現場遺留的眼鏡、筆、筆記本等核心證據,拍下了被害人入院治療時受傷情況的照片,並將這些證據材料分類提供給法庭,庭審時,被害人還當庭展示了案發當天被害人穿的血衣、被打碎的眼鏡、遺留在現場的筆和筆記本等物證。但是在一審法院採納的8組證據材料中根本沒有被害人提供的這些證據材料,判決中又沒有給出任何合理的解釋和不予採納的説明,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李忠勤法官實際上是要隱匿這些核心證據,不想通過這些核心證據還原犯罪現場的真實情況,而只以輕傷鑑定的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將案件坐實是傷害案件,而非殺人案件。李忠勤法官玩弄文字遊戲,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避重就輕,剔除關鍵核心定性證據,採納次要非核心證據,是嚴重歪曲事實,枉法裁判的行為。

四、被告人崔笑天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自首,一審判決卻認定自首,並給予從輕處罰,屬於嚴重枉法裁判行為。

一審判決載明:“鑑於被告人崔笑天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予以採納。”李忠勤法官為了將被告人認定成自首,在判決中採納的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第三、四、五次和犯罪事實較為接近的供述,對於第一次的不如供述未予説明。最要害的是,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主要犯罪過程和核心犯罪事實,李忠勤法官完全給予迴避,隻字不提。我不得不佩服李忠勤法官精湛的法律專業技巧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知道如何裁剪庭審材料,為自己判決自首做充分論證,這樣的判決即使上網公示都看不出存在任何問題,前後邏輯十分連貫,但只要我們對照庭審筆錄,就知道李忠勤法官如何裁剪事實,進行違法判決了!

需要詳細説明的是,公安機關在“抓捕經過”、“情況説明”中隱匿了1月22日被害人妹妹和證人_______________參與的一次公安機關誘捕行動,被告人並非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是在抓捕行動落空後,公安機關讓被告人的父親通知被告人歸案的,其是被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且投案後第一次訊問中沒有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工具和犯罪動機,而是避重就輕,百般推諉,歪曲事實,虛構情節,不能構成自首。最為惡劣的是,庭審當日被告人歪曲主要犯罪事實,當庭翻供: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編造被害人是破壞其和證人_______________感情的事實;否認案發前一直糾纏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狡辯自己的犯罪動機只是嚇唬嚇唬被害人;狡辯自己準備鐵錘是用於修車的,而不是用於犯罪的;編造犯罪現場是在三樓到四樓的樓梯上;編造一開始就被害人認出自己的情節;編造自己只是用鐵錘輕輕劃拉了被害人的頭部兩下;否認被害人被打倒後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的事實;編造逼迫寫“保證書”的動機和背景;否認揚言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否認“保證書”是由被害人先寫一個“今”字後寫不下去的事實;否認被害人提供的現場被打碎的眼鏡是案發當天被害人所戴的眼鏡等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對主要犯罪過程全部否認,只承認傷害結果,屬於嚴重的當庭翻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李忠勤法官費盡心思幫被告人定性自首,是嚴重的違法裁判。

五、被告人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且一直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害,一審法院絲毫不考慮這些從重情節,明顯畸輕判決。

一審判決載明:“鑑於被告人崔笑天在故意傷害過程中,持有兇器,考慮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被告人若不能賠償其經濟損失,請求法庭從重處罰的意見,本院量刑時一併予以考慮。”而事實上,李忠勤法官根本就沒有考慮這些從重情節,給予從重判決。試問只判了一年七個月,算是從重嗎?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xx年)中2年的量刑起點都沒有達到,算是從重嗎?如果沒有這些從重情節,是不是一審法院就判緩刑了?真實荒謬至極!

被告人因證人_______________同被害人戀愛後,心生怨恨,加之被告人有抑鬱症,心理扭曲變態,產生殺機,暴力干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的戀愛、婚姻自由,犯罪動機極其惡劣;被告人通過尾隨、跟蹤、蹲點,攜帶鐵錘在門口守候,趁其不備攻擊被害人,入室行兇,揚言欲弄死被害人,還要逼迫被害人寫下此次殺人事件與被告人無關,全是被害人責任的字條,其行為令人髮指;被告人案發後將作案工具鐵錘丟棄,並撕毀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為其寫的字條,鐵錘和字條是能夠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關鍵證據,被告人毀滅主要犯罪證據,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而且被告人至今未賠償被害人一分錢,惺惺作態,毫無悔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都無法原諒被告人令人髮指的行為。一審法院根本就沒有考慮以上這些從重情節,只作為一起普通的傷害案件對待,混同於一般的打架鬥毆案件,屬於嚴重違法裁判,嚴重損害被害人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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