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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昌平區衞生健康監督“雙隨機”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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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昌平區衞生健康監督“雙隨機”工作實施方案

2021年北京市昌平區衞生健康監督“雙隨機”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衞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衞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衞生、生活飲用水衞生、學校衞生、醫療衞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衞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衞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衞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範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衞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衞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衞生監督平台,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衞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範圍、職責範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衞生監督平台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佔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衞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衞生、傳染病、放射衞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採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衞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衞生、傳染病、放射衞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後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衞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衞生、傳染病、放射衞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衞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衞生監督科、醫療衞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台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台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台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於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範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衞生監督工作平台”的人員執業範圍設置應與國家“衞生健康監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範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範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範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範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彙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衞生、生活飲用水衞生、學校衞生、醫療衞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衞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於5%

學校衞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衞生監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衞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衞生監督平台”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台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衞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後,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衞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後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衞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衞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繫(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繫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台(北京市衞生監督平台、國家監督中心平台),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衞生健康委員會                                 2021331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衞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週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衞生抽查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衞生監督抽查

《學校衞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衞生法》;《學生宿舍衞生要求及管理規範》(GB31177-2014)、《中國小教室採光和照明衞生標準》《中國小校教室採暖温度標準》《中國小校教室換氣衞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衞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衞生監督工作規範》、《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公共浴室衞生標準》、《游泳場所衞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衞生標準》

中國小、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衞生監督抽查

《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衞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衞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衞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週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衞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範》、《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

醫療衞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衞生部關於修改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公告20098號》、《衞生部關於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醫療衞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

醫療衞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衞生部關於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範》、《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2012)、《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醫療衞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衞生監督工作規範》、《醫院消毒衞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籤説明書管理規範》、《消毒產品衞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範(2004版)》、《血液透析器複用操作規範》、《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WS 310.1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範》WS 310.2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2009、《醫務人員手衞生規範》WS/T 313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範》WS/T 312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範》WS/T 311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範》、《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範(試行)》、《醫院空氣淨化管理規範》WS/T 368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WS/T 367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5

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2008)、《關於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醫療衞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6

醫療衞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衞生監督工作規範》

醫療衞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衞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台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註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鍼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註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衞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衞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衞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衞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衞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牀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牀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牀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衞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衞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週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衞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