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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黨籍的六種行為標準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36W
       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開除黨籍的六種行為,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開除黨籍的六種行為標準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脱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羣眾紀律行為
 
侵害羣眾利益行為、漠視羣眾利益行為、侵佔羣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八十五條(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羣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羣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羣眾款物或者處罰羣眾的;
 
(三)剋扣羣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羣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羣眾事務時刁難羣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羣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