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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履行監督職責面臨的困難問題及對策建議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09K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羣之馬”。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職責,是審判機關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審判權力運行的重要保障,隨着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監督格局、監督方式隨之變化,應當重新審視和思考監督工作。本文以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德宏中院)為例,對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當前監督執紀問責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作初步分析,提出對策和建議。

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履行監督職責面臨的困難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紀檢監察監督工作基本格局

(一)紀檢組。是上級紀委派駐人民法院的專門機構,在上級紀委、駐在法院黨組的領導下,在上級法院紀檢組的指導和監督下,依照黨章履行監督責任。主要職責:督促駐在法院黨組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法院黨組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檢查駐在法院黨組班子及成員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決議和廉潔從政等情況;
按照管理權限調查黨員領導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監督方式:紀檢組長參加駐在法院黨組會議,參與以“三重一大”事項為主的決策。

(二)監察處。是人民法院內設監督機構,依照《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對監察對象實施監督。主要職責:監察工作條例所列(七項)工作。監督方式:通過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審判紀律、工作紀律等情況;
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促進法院各部門工作規範;
對反映監察對象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

另外,是審判委員會委員的紀檢監察人員參加審委會,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討論和審理。

二、當前履行監督職責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紀檢機構設置不順,難以實現“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

德宏中院有紀檢組,但機構與編制不對稱,公章為“中共德宏州紀委駐州人民法院紀律檢查組”,相關人員任命文件稱謂卻是“州法院紀檢組組長”,紀檢組長編制在法院,紀檢組實際上成了不在法院內設機構系列的“內設機構”。上級紀委尚未對德宏中院紀檢組直接管理,由此帶來三個問題:其一,領導層級增多,傳導“信號”衰減,紀委的工作部署要經過相應派出紀工委傳達或者再部署,才能到德宏中院紀檢組,反之上報工作也如此。其二,院黨組對紀檢組領導有力,而紀檢組對院黨組的監督弱化,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相互促進和制約的格局尚不完備。其三,“兩個責任”難釐清、難落實,凡是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有關的,無論是主體責任還是監督責任,一概交由紀檢組領銜承辦,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於機構設置不順,德宏中院紀檢組“派駐”身份僅以公章形式體現,實際上“屁股”還坐在法院,難以落實“三轉”,更難以實現“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各縣市法院情況基本如此。

(二)司改後監察崗位不具備留住入額法官的條件,難以保障監督質量

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實行法官員額制,入額法官只能配置在審判一線,監察屬非審判業務部門,客觀上無法留住入額法官。據此推論,監察崗位不配置入額法官,意味着監察部門法律業務能力將“打折扣”,成為審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業務的“門外漢”,甚至對違法審判行為也有可能因不具備專業素質“視而不見”,當然欠缺監督能力和評判權威。如同醫生看病是一個道理,既然沒有行醫資格就無法把脈診斷,更無從談處方權。《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人一般應當從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顯然對法院監察人員法律從業素質有很高要求。法院監察對象的法律專業素質很高,作為監督者不説“技高一籌”也應當不低於監察對象水平,否則監督就會虛設,甚至讓人不屑,更不會形成威懾。

(三)內部缺乏溝通、外部借力不夠,難以形成監督合力

缺乏與涉法涉訴信訪部門溝通。就涉法涉訴信訪來説,多數是窮盡法律途徑的案件,當事人既信訪也舉報投訴,所反映問題和訴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訴信訪實質是對審判結果不服,屬“法”的範疇;
舉報投訴則是當事人對辦案法官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反映,屬“紀”的範疇。德宏中院設立了相應涉法涉訴信訪、舉報投訴窗口,分屬立案、監察部門管理,由於“軌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兩頭受理,造成答覆口徑不統一、處置標準不一致。

缺乏與審判監督部門溝通。對審判監督部門再審案件、案件質量評查有關問題線索瞭解掌握不夠。

藉助外部監督力量不夠。司法行政工作涉及一系列專項資金和工程建設項目,政府監督部門往往顧及較少,法院自身監督部門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難以對資金、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存在監督薄弱環節。

(四)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越來越隱蔽隱祕,難以記錄、查實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兩個規定)執行以來,外部、內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明顯減少,德宏中院同全國絕大多數法院一樣對干預司法活動情況的記錄仍然為“零”。一方面,説明各級領導幹部執行“兩個規定”自覺性提高;
另一方面,也説明干預司法活動的方式更加隱蔽隱祕,辦案人員基於各種考慮不願意將干預情況如實記錄。

(五)對審判權力運行缺乏有深度的同步監督、實時監督,難以改變發現問題滯後、被動事後追責現狀

由於審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審理、執行等環節都依照法律程序實施,途徑法定、“軌道相對封閉”,法院監察部門從紀律監督角度對審判權力運行的監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風險防控、審判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重點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常規監督方式外,缺乏對審判權力運行有深度的同步監督、實時監督,監督觸角深入不夠,許多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失去抓早抓小機會,造成小事拖成大事、違紀變成違法。監察部門僅靠舉報線索很難發現問題,不改變監督方式,也就無法改變被動事後追責現狀。

三、對存在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緊扣“兩個責任”抓落實,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實踐“四種形態”,強化紀律保障。

(一)理順紀檢機構設置,迅速回歸主業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均涉及法院紀檢機構設置問題。按照中央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精神,法院紀檢機構設置及其編制應當統一到紀委、實行單獨派駐;
中編辦、最高院關於《省以下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的要求,進一步表明法院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全國一盤棋的思想。無論怎麼改革,法院紀檢組受紀委直接領導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執行“兩個為主”和“兩個全覆蓋”的規定不會改變。法院黨組與紀檢組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反之則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工作上,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的要求,院黨組應當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同時加強機關黨委紀委建設,具體承辦主體責任相應工作;
紀檢組應當儘快將不屬於監督責任的工作交還主責部門、迴歸主業,抽出身、騰出手,全面履行監督責任,真正實現“三轉”,做到監督而不代替、協助而不包攬。待遇上,應當全國一盤棋統籌考慮。保障上,後勤由駐在法院保障,工作經費實行計劃單列、相對獨立。

(二)司改後監察崗位應當保留一定入額法官,始終保持監督工作強度不減

人往高處走,是人才流動最樸實的話。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法官員額制、法官待遇高於普通公務員是司改的核心,當前人才流動趨勢是,具有法律從業資格的必然要競爭入額法官,成為入額法官就不可能還“窩”在監察崗位,這樣的話,監察部門整體法律業務素質勢必下降,換句話説,添了審判一線的“柴”,卻拆了監察的“火”。監察部門表面上機構編制一樣沒少,但是配齊不等於配強,在崗不等於就會監督,倘若人才不濟,監督就成為虛設,成為“稻草人”。行政機關權力主要集中於“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重點在領導班子,而審判機關權力分散在各審判庭室、貫穿於整個審判權力運行全過程,既要監督好“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也要監督好審判權力運行,這樣才能做到多視角、全方位監督,因此法院監察部門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法院從事監察工作知識結構應當是複合型的,既要懂監察業務,也要懂審判業務。據此,監察崗位應當保留1-2名入額法官,並建立合理輪崗制度,這樣有利於監察隊伍穩定,有利於監督工作深入開展,有利於法官多崗位鍛鍊,形成監察部門敢監督、能監督、真監督、願監督的格局。

(三)對內加強溝通、向外藉助力量,補齊監督短板、消除監督盲點

整合違紀違法投訴舉報和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力量。強化紀檢監察舉報投訴與立案信訪工作協作、信息溝通,按照“分類處置、各負其責、口徑統一、尺度一致”的原則實行包案,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相同案件立案信訪、紀檢監察舉報投訴兩頭受理的被動局面。

建立紀檢監察同審判監督部門定期溝通工作機制。審判監督部門在再審案件、案件質量評查中發現的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強化審判監督結果運用。

建立與政府審計、住建等部門工作聯繫制度。按照“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要求,以法院各項專項資金和建設工程項目為重點,由紀檢監察牽頭實施同步審計、跟蹤檢查,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讓問題發現和整改在初始階段。

(四)突出抓好“兩個規定”的落實,細化具體工作措施

“兩個規定”從制度上強力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震懾作用很大,是阻斷外部、內部非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防火牆”,也是辦案人員自我保護的“安全網”。“兩個規定”作為重要法規制度,德宏中院在落實上級法院貫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5條措施”並實行制度上牆,主要內容:一是隨案入檔。以表格形式,從立案至結案對干預司法情況如實記錄,全流程簽字蓋章,實行“零報告”,存入內卷。二是説明(聲明)。案件審判、執行等環節逐一説明(聲明)是否受到外部、內部干預,記入合議庭、審委會記錄。三是嚴格審核。上述填報不全面的法律文書,不予簽發。四是按季彙總。每季度末,審判、執行部門向審管、監察部門上報情況;
審管、監察部門彙總上報上級法院、同級黨委政法委。五是責任追究。對違反“兩個規定”的行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實行責任倒查。我們認為,這“5條措施”緊扣“全程留痕、有據可查、永久存儲”要求,既倒逼辦案人員忠實履行職責,也使責任追究有據可循。

(五)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同步監督、實時監督,堅持抓早抓小,建立內部舉報和反映問題激勵獎勵、知情不報懲處的制度

外界通常説一句話“法院一般不會出事,要出就出大事”,這説明廣大幹警能夠做到遵紀守法,同時意示着法院對問題線索獲悉太晚、事後追責的無奈。法院內部有聘任的廉政監察員,按理説應當對一些問題能夠及早發現,但是由於沒有相應激勵機制,作用甚微。審判權力運行“異常”、違犯審判紀律,只有同事最清楚,如同交通違規同乘人員最清楚是一樣道理。一方面,監察部門要改變以往坐等問題線索上門的慣式,主動作為,瞪大眼睛,提高“嗅覺”靈敏度,善於發現問題;
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內部廉政監察員工作,讓監督觸角深入法院各領域、真正管用,特別是應當建立舉報和反映問題激勵獎勵、知情不報懲處的相關制度,使問題早發現、早預警,處理在萌芽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