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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4篇 反擊訴訟:被告民事答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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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被告需要提交答辯狀,迴應原告的起訴。被告民事答辯狀是被告人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認識異議及反駁和自己的請求的書面陳述。在答辯狀中,被告必須明確表明自己對原告的訴求的不同意見並且提出自己的答辯請求,以便進一步保護自己的權益。

被告民事答辯狀4篇 反擊訴訟:被告民事答辯全文

第1篇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雲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雲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後擬為答辯人位於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後,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後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後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後,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範》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後,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後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於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後,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於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築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佈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佈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後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於原告的佈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衞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衞生間門口流向卧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衞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裏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卧室內的衞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牆磚不規範,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牆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製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於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衞生間沒有佈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於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於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佈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儘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並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並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後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佈置不合理、三樓衞生間未佈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衞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於其屬於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於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被告民事答辯狀4篇 反擊訴訟:被告民事答辯全文 第2張

第2篇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並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並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築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並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託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託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麼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於商業活動的範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於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並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3篇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後,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後(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後才籤。)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並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託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後,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並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並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後,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籤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於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係,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並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並不構成表見代理,説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後,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並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説:“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後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夥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户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後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税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並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係,並不是什麼掛靠關係。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籤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為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説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係。並且,工程完工後,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後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4篇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並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託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後,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籤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並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並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於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係。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後,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税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税收和費用)。以至於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係。

由於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係,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於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範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税收和費用,即所有税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税收和費用)。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後,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並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説:“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後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户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説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後,讓再次按規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藉口一直拖??

不去整改,並説“我情願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説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佔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後才通過驗收。

第二被告於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後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税收和費用)等於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於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後,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後,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説他要與他的合夥人商量後再説,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後,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説,原告打電話給他説:要起訴。以後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繫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税費和費用)等於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於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第一、由於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藉熟人的條件儘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後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範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並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繫,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後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後,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xx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籤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於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於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係,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係,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藉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並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