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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7篇 異議之光:完美呈遞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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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的簡介。執行異議申請書是指當執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認為有錯誤、不當之處,可以向執行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法院予以核實和審查。執行異議申請書的遞交,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執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執行異議申請書7篇 異議之光:完美呈遞異議申請書

第1篇

異議人(案外人):張xxx,女,xx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x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繫電話:xxxx(代理人)。

申請執行人xx市江漢區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區xxx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x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x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x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區x路南xx學校。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x市江漢區xxx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x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xxx、劉xxx、xxx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xx)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xx)鄂xx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於xx年8月8日作出的(xx)鄂xx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立即中止對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異議人張xx與被執行人xx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於xx年9月14日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xx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xx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xx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xx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後由於被執行人資金鍊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並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xx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xx)鄂xx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xx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xx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xxx

執行異議申請書7篇 異議之光:完美呈遞異議申請書 第2張

第2篇

異議人:賴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____鎮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____支行

被執行人:鄒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____鎮____路9號____房。

在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____支行與被執行人鄒____、廣州市____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就貴院作出的(_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案號:(_____)穗花法執字第16____號),貴院誤將異議人的財產“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城____街____商鋪”作為被執行人鄒____的財產予以執行,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商鋪尚處於有效租賃合同期內,權屬的變更不應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故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立即中止(_____)穗花法執字第16____號案的執行,停止查封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城____街____商鋪。

第3篇

異議人(案外人):張,女,x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繫電話:(代理人)。

申請執行人xx市江漢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區路南xx學校。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市江漢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 )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鄂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於x年8月8日作出的( )鄂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立即中止對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異議人張與被執行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於x年9月14日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x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x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x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x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後由於被執行人資金鍊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並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申請,貴院已經作出( )鄂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此致

第4篇

異議人: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聯繫電話xx。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xx年xx月xx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第5篇

複議申請人劉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裏村石湖塘組。

複議申請人劉__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20__)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__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__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劉__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__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__所述事實。

(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

(2)、要求劉__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

(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__關於《結案通知書》的異議隻字未提。劉__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__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3、劉__未上班,是因為寧鄉電力局和“勞服公司”違法設立條件,認為該條件違法,而以實際行動抗爭(起訴、仲裁、投訴)並非不願意上班;

(1)如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的話,其主體應該是劉__與寧鄉電力局,而不是“勞服公司”;要麼不籤,直接按原來的情況恢復上班;

(2)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寧鄉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遺漏劉__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執行異議裁定書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

複議申請人劉__於20__年12月29日向寧鄉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向劉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後以種.種理由搪塞複議申請人,一直拖延不作處理。最終在貴院監督下安排聽證,聽證記錄卻不做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執行裁定書》向複議申請人送達時間是20__年7月17日,審查時間近7個月之久,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複議申請人完全有理由懷疑:寧鄉法院或與寧鄉電力局有不正當交往,足以影響本案正常聽證和依法裁定。

本案執行中,寧鄉法院枉縱寧鄉電力局違法設立執行條件、強制拒絕複議申請人的合法理由,應當認定執行錯誤,寧鄉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撤銷該結案通知,並自行糾正錯誤執行行為,繼續執行,以切實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聽證,是因為得到了貴院的監督。複議申請人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糾正寧鄉法院的錯誤裁定。如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複議申請人將誓死抗爭、不斷上訪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通報省內外媒體。

第6篇

異議人:xxxxxxxx,男,漢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xx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xx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xx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xxxx年xx月xx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第7篇

申請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漢族,住xxx 市xxx弄xxx號402室。電話:

終止執行對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的拍賣、執行程序。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

貴院於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執行房屋,並責令被執行人於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義務。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也無從知曉被執行人是否收到。事實上被執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羈押於xxx市xxx看守所,後被移送至xxx監獄。鑑於被執行人xxx無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義務,故提請法庭查證當時送達的地址及簽收人,以確認被執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過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義務的故意。如果草率認定因被執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義務而作出強制拍賣其房產的決定,是對被執行人xxx的極大不公平,也是對申請人合法財產的極大侵害。

二、擬強制拍賣執行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產,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前屬於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強制拍賣該房屋將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雙方準備結婚時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且當時因為被執行人工作剛剛起步,買房的大部分資金還是申請人籌集的。證據4所示的動遷協議提到的補償款,其中 xxx 元也是雙方共同出資的。即此房產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這一半的份額確定屬於申請人所有。

20xx年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糾紛協議離婚,xxx為了兒子自願放棄他份額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權,因房產證被債權人扣押而無法進行過户,但這並不影響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實際轉讓。故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目前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

至於該房屋是否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申請人認為該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據(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有理由認定該房屋並未進行抵押。當時辯護人已在當庭請求法庭認定此房屋抵押有效,並折價扣除相應數額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法庭並沒未確認此房屋抵押有效,還是將該房屋折價款列為非法集資。其二,被執行人xxx當時主動找該債權人擬將此房屋轉讓或以抵押的方式歸還一部分款項,並將房產證交出,但該債權人並未同意,也沒有去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所以此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張被執行人xxx無權私自將此房屋進行處置是沒有根據的。因為(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上認定犯罪的主體是被告單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個人。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公司負債經營的情況下,其法人無權處置自己的私人房產。

1、(xxx)xxx執刑字第xxx號《執行裁定書》所依據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其判決如下所示:一、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xxx萬元。二、……三、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責令退賠尚未退賠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證據3:xxx市xxx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xxx)xxx刑初字第xxx號第6、7頁)

在第三條中明確寫明是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上述被執行房屋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系被執行人xxx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應被強制拍賣。

(證據4: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資行為發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並非是違法所得購置的房屋,為其合法私有財產)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即刑事判決書所列的被告單位:xxx有限公司,被責令退賠的義務人也應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應該提請貴院去查封並清算xxx公司來追討損失,強制拍賣xxx的唯一私有財產並無法律依據。

3、依據人民法院報理論版《刑法第六十四條作出的判決執行問題》一文的觀點,認為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其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並非是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也非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該判決不具有執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規定》)才未將刑事判決書作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

?執行規定》第2條第(1)項將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未將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書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只能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

三、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的房產根本沒有被執行人xxx的份額。即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為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20xx年此兩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時進行拆遷,根據有關拆遷法律規定,被執行人xxx只能在一處享受拆遷政策,所以他選擇了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房產。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這一套房屋不管動遷協議上有沒有他的名字,補償的面積都不會發生變化。即根本沒有他的'份額,況且他並沒有在動遷協議上簽字。後來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離婚,動遷協議上更沒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動遷協議當然以發生更改後的最新協議為合法有效。

(證據5:x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x等),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x月xxx日,與xxx路xxx弄xxx號602室的拆遷幾乎同時進行。且被執行人xxx未簽字,修改處有xxx市xxx區xxx鎮人民政府的蓋章確認。)

四、擬強制拍賣執行的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房屋,是被執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x早已離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區xxx路xxx弄xxx號402室房屋是申請人的個人財產,與被執行人xxx沒有關係。所以xxx路xxx弄xxx號602室是被執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強行繼續拍賣程序將至被執行人無處可住,無家可歸。尤其是在他出獄後會同時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與社會壓力,對已穩定的社會關係將產生巨大影響,,其必會造成不安定不和諧的社會影響。

20xx年申請人與xxx離婚,兒子xxx時年10歲。當時約定xxx由申請人撫養,被執行人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認可申請人所述,繼續強制處置被執行人所存的唯一財產,也提請法庭考慮此因素,扣除8年共計96000元撫養費以供撫養兒子為盼!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及拍賣程序,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