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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2篇 土地爭議申請書:激烈交鋒下的權屬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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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關注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的主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用於解決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申請書的撰寫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詳細的陳述,以確保相關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如何正確地撰寫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以保護土地權益並維護公正。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2篇 土地爭議申請書:激烈交鋒下的權屬較量

第1篇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範圍之外的非林地。

由於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徵佔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併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於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後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後背山, 後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於峽江縣政府幕後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後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採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採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範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採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範圍的非林地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並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範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採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於林地,那麼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製圖在後),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瞭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註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註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範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於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採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山糾辦《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説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並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説,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並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註明住岐果園四字,説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瞭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並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後,申請人先後將滑(挖)泥坑範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後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於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2、20xx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並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張公石村製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後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並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並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2篇 土地爭議申請書:激烈交鋒下的權屬較量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___,男、漢族、幹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縣地税局三岔税務所工作,現住五寨縣___樓_棟__單元___室。

1、懇請給予受害人___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___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在20__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___所長駕駛晉hw6699轎車帶領___、徐世峯去新寨鄉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於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文軍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___死亡;___、徐世峯受重傷。事故發生後,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韓文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___受傷後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2、口脣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3、右側胸腔積液。4、腦外傷綜合症。於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裏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後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後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託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現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__年12月8日作出(20__)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___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___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特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