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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的調查報告7篇 財富掌控:理財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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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就理財進行調查,並分享相關報告。通過深入研究和數據分析,我們分析了目前市場上流行的理財方式,解讀其風險和收益。希望能為廣大讀者提供有益的理財指導,助您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理財的調查報告7篇 財富掌控:理財調查報告

第1篇

萬事達卡20xx年9月22日在北京發佈了最新“xx年大學生理財觀念與行為調查報告”,本次調查首次將台灣地區大學生納入調查範圍。而調查顯示,大陸受訪大學生擁有信用卡的比例猛增到37%,相較於去年,北京持有信用卡學生比例的升幅最大(21%)。

四分之三(75%)的大陸受訪大學生對個人理財培訓表示感興趣,相較於去年的70%有所提升。對於理財教育興趣度的提升,同時也帶來了中國大陸學生信用卡持卡數量的上升。大陸大學生對信用卡使用越來越熟悉,明確認為信用卡有助於更好理財的學生比例佔23%,比去年有了11%的提升;僅7%不清楚信用卡對個人理財的作用,相較於去年的22%有顯着降低。

雖然大陸受訪大學生普遍表示對理財感興趣,但是受訪者中認為學校沒有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個人理財教育的佔72%,尤以北京(78%)和成都(75%)的比例為高。

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執行副總裁暨大中華區總經理馮煒權先生表示:“中國大學生的信用卡市場在快速改變。調查報告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些年輕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理財的方式。我們相信良好的理財教育應該從校園開始,我們理解學生的喜好和興趣,並致力於通過萬事達卡‘信用與理財’校園知識普及行動幫助學生們更好地理財。”

在調查發佈之後,萬事達卡還將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城市的高校內安排理財培訓推廣活動,繼續宣傳理財小知識。

本次調查今年五月開始、六月結束,對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及台灣五個地區30所大學的2,500多名在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

·大部分大陸學生(68%)和台灣學生(57.7%)只擁有一張信用卡。42.3%的台灣學生擁有兩張信用卡,比大陸學生(24%)高一些。

·更多的台灣學生傾向於一次性還款(90.5%),而傾向於一次性還款的大陸學生比例為69%。

·大陸受訪大學生信用卡辦理的主要信息渠道是銀行校園推介(64%),而台灣地區學生決定申辦信用卡時,63.5%的學生認為受到親友推薦的'影響。分別有22%的大陸學生和20.6%的台灣學生表示銀行網點是其辦理信用卡信息最重要的來源。

·在各類信用卡推廣或客户營銷項目中,購物折扣(27%)和積分(10%)仍然最受大陸受訪大學生的歡迎的促銷手段。台灣地區受訪大學生大部分認為刷卡若有現金回饋(64.1%)會讓其更願意繼續和堅持使用該卡片,而認為紅利積分對其有吸引力的也佔了16.6%。

·大陸受訪大學生中明確認為信用卡有助於更好理財的佔23%。在台灣這一比例為28.5%。

·大陸和台灣受訪大學生中傾向於在商場購物時使用信用卡的比例均為63%,使用信用卡網上購物在大陸學生中的比例為24%,在台灣的比例為18.5%。

·大陸受訪大學生月平均生活收入為人民幣709元,,其中北京學生收入最高(人民幣788元)。台灣地區受訪大學生平均每月生活費約人民幣1,682元(約新台幣7,427元)

·大陸受訪大學生主要是生活費的來源還是父母支持(85%),其次是兼職工作(11%)、獎學金(3%)。相似的是,台灣大學生每月生活費同樣大多來自於父母支持(76.2%),其次則是兼職工作(21.1%),僅有2.7%來自於獎學金。大學生理財觀念

·32%的大陸受訪大學生在五年之內有購房計劃。4.9%的台灣受訪大學生已經擁有房子,12.4%預期畢業後五年內買房子。

·29%的大陸受訪大學生準備在畢業後一至五年內買車。8.4%的台灣受訪大學生已擁有自用汽車,34.5%的學生預期畢業後五年內買。

·70%的大陸受訪問大學生願意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大宗商品的購買(如購房、購車等)。65.4%的台灣受訪大學生表示將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大宗商品的購買。大陸和台灣向父母及朋友借錢的比例較小,分別為23%和16%。

·中國大陸學生所擁有的投資形式中,股票投資的比例最高(14%),其次是基金(12%)。台灣的情況相反,投資項目以基金(26.7%)、定存(21.9%)及保險(19.7%)居多,只有10%的學生投資股票。

理財的調查報告7篇 財富掌控:理財調查報告 第2張

第2篇

我國傳統的家庭教育是不願意讓中學生接觸金錢的,認為從小持幣會使孩子思想受到銅臭氣的不良影響。這種消極防範導致中學生缺乏經濟意識,出現盲目消費,不會理財等現象。其實,作為家庭成員之一,中學生不可能不和錢打交道,試圖給中學生創造一個真空的消費環境是不切合實際的。因此,中學生適當地注意增強經濟意識,對健康成長十分有利,也便於提高辨別和分析能力,促進邏輯思維能力的提高。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更好地學習和生活,大部分中學生家長都固定地給他們一些零用錢,數量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但每次還未到月末,同學們早已將零花錢用年完了。很多同學對“錢該怎麼用”這一理財的基本問題存在着種種偏見和誤解,甚至在他們“身無分文”的時候也不知道自己的錢到底花到哪裏去了。

就以我們調查的國中學生為例。由於國中生年齡較小,家長一般不會給太多的零花錢。絕大多數(約佔79%)的國中生每月零花錢低於50元,但也有5%的國中生每月零花錢超過100元。據調查,在同學們零花錢的支出項目中,經常購買飲食品佔被調查人數的70%,位列第一,緊隨其後的分別是文具,書籍,報刊雜誌,磁帶和光盤等。調查結果表明,多數同學存在“亂消費,理財能力差”的問題。理財意識淡薄是導致中學生理財能力差的主要原因。正如有些同學所説:“很多同學信奉‘錢是身外之物,出手要瀟灑大方’;也有的人認為‘算來算去煩死人,省來省去也省不出幾個錢’,還不如‘今朝有錢今朝花’。所以同學們的零用錢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不正確的理財觀念中被浪費掉了。家庭對孩子理財能力培養的疏漏,是造成中學生理財能力差的一個重要原因,學校對孩子的理財教育也很少涉及。

因此,家長應對中學生進行必要的理財教育。比如,培養孩子良好的消費習慣,懂得進行價格比較購物消費;家裏一些有關財務問題的討論中,不妨讓孩子適當加入,瞭解適度消費的道理,預防,杜絕一些孩子從小自家裏私下拿錢,在外隨意借錢的問題。

基於以上調查的結果,我們就讓同學們能養成以下良好的理財習慣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學會消費,懂得必要的消費規矩,形成正確地花錢算賬的'觀念,逐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比如生活中需要購買東西時,需明白哪些該買,哪些不該買,哪些買了划算。

第二,懂得錢來之不易,要正確認識錢的作用和地位,懂得錢是勞動成果,珍惜父母勞動成果,不奢侈浪費,養成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

第三,找機會參加儲蓄存款,增加金融知識。如將逢年過節,過生日,長輩或親友送的壓歲錢,賀禮等進行零存整取,自己計劃管理,體驗理財的滋味.。

第四,掌握一些基本的投資知識。可以集郵、集幣等、有機會可以學習購買基金、債券。

第五,合理利用好零用錢,用於購買學習用品,交通費,以及同學間小額募捐等。

現今世界,理財能力是一個人得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素質教育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內容。而要培養和鍛鍊這種能力。我們向家長和教師建議:在孩子八九歲就應當注意培養其理財意識,而到了中學是學生理財觀念的形成和定型時期,家長和學校更應積極做好引導工作。

第3篇

當今社會,隨着科技和信息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發生了顯著變化,人們的理財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同時,如何選擇理財也是他們要考慮的重要一點;對於現在的大學生來説,財務管理對他們未來的發展和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我用問卷調查了大學生的財務狀況。本文以問卷調查的結果為基礎。

大學期間,我們參加了網絡營銷能力展示活動。在本次活動中,我們基於諸葛財富管理平台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在線數據調查,設計了調查問卷,並根據有效的調查數據撰寫了調查分析報告,對大學生的網絡營銷能力進行了評估。

通過這次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大學生在理財方面的理財意識、理財觀念和理財行為,同時也可以瞭解大學生對諸葛理財的瞭解程度。找出大學生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並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建議,使大學生能夠更合理地規劃自己的財務管理生活。

對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通過問卷分析,瞭解大學生投資理財的經濟狀況和對諸葛理財的理解。

(1)通過調查發現,50%的大學生對個人理財業務有大致的瞭解,32%不瞭解,9%瞭解;

(2)34%的人理財目的是合理安排收支,23%的人是提高生活質量,其他佔33%;

(3)68%的人不知道諸葛理財,只有5%的人知道諸葛理財,27%的人有一定的瞭解;

(4)根據問卷統計,21%的人選擇投資銀行存款,16%使用理財,13%分別購買股票和基金債券。可以看出,對於大多數人來説,最首選、最偏愛的理財方式是儲蓄;

(5)35%的.人認為風險過大是影響其理財的重要因素,26%的人認為不瞭解理財產品,23%的人認為理財收益低,16%的人認為影響其理財的原因是缺乏專業知識;

圖書館決策法:通過適當的方法宣傳諸葛的理財,提高其影響力,同時從自身角度出發,為理財者制定更為有利的方案,擴大理財用户數量。

(2)大多數人消費不合理,消費結構不合理,消費結構單??

圖書館方法:有的人把錢花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消費安排不合理,建議大學生制定合理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習慣。

圖書館決策法:首先,大學生平時要多注意這方面的知識,同時學校要加大理財知識的宣傳力度,讓學生了解如何理性消費理財,養成良好的理財習慣和消費習慣,用自己所瞭解的知識來指導自己的消費和管理。

第4篇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長,個人對所增長的財富如何進行更好的管理與運用,越來越多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熱點問題。老百姓手中的閒錢多起來了,理財不僅成為人們生活得一部分,也成為了商業銀行新的競爭點。

為了瞭解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類型,以及居民的理財需求,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認識和關注程度。我作為郵儲銀行工作者,針對理財業務的銷售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首先,讓我們瞭解一下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分類。目前,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有不同的標準。

1. 根據風險和收益特徵,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後就可以獲得協議上規定的收益,反之為非保證型。非保證型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銀行按照約定向客户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户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户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户的最佳選擇。

2. 根據投資幣種的不同,可以分為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幣理財產品和雙幣理財產品。如外幣理財產品只能用美元、港幣等外幣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只能用人民幣購買,而雙幣理財產品則同時涉及人民幣和外幣。

而人民幣理財產品根據其投資方向和領域的不同,可以分為債券類理財產品,信託類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代理境外理財產品(qdii型)。

債券型——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户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信託型——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結構型——是運用金融工程技術、將存款、零息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與金融衍生品(如遠期、期權、掉期等)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產品,其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

代理境外理財產品——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説,即是客户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兑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户的理財產品。

農行理財產品主要有“本利豐”、“安心得利”、“安心快線”、“進取增利”、“安心靈動”、“如意”六大系列,滿足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進取型和激進型等類型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具有收益較高、期限靈活、安全穩健、適合廣泛的特點。

建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分為“利得盈”、“匯得盈”、“qdii”、“乾元-日鑫月溢”、“代理理財產品”。 “利得盈”理財產品包括產品收益較好、期限合理、投資方向明確的信託貸款型理財產品;低風險、流動性強的債券型理財產品。

光大銀行的理財頁面首先按幣種分為兩大類,然後在“人民幣”分類中又分為“短期產品”、“中長期產品”、“資產管理類產品”和“結構性產品”,每種產品有很多投資系列,例如“短期產品”中有“盈系列”、“陽光e理財”、“活期寶”、“假日盈”、“月月盈”和“季季盈”等。“外幣”則分為“外幣a計劃”和“外幣t計劃”兩大類。

從整體上看,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户羣體多在40歲以上的客户。從月收入角度來説,購買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大多數客户對理財產品不是很瞭解之間,大部分客户對理財產品方面的知識還有待提高。很重要的一點是,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户對於風險意識很強或者説很懼怕風險的存在,要求理財產品為保本保息。

目前客户對黃金,白銀等實物投資,對股票基金投資較少,這由於近期股票市場狀況不好所致,也表明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屬於偏保守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多數客户表明看好銀行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另一方面,大多數客户對於銀行提出的預期收益半信半疑,這是一種正常且成熟的心理,説明羣眾對於預期收益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可是在銀行實際銷售中,對於預期收益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處理,導致一部分消費者認為預期收益就是收益率。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6月以內理財產品是客户的理想選擇,説明客户喜歡投資短期產品。

1. 產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各家銀行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往往忽視了對質量和風險的管控,銀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適應性原則設計理財產品,導致創新能力不足,同質化競爭日益激烈。

2. 過分強調收益淡化了風險,誤導了投資者。大部分投資者在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時不能充分認識到產品的風險程度。

3. 投資者盲目認購現象嚴重。相當一部分投資者是衝着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去認購理財產品,盲目地只看到了收益而不顧其各類不可預知的風險。銷售人員應該針對不同的客户羣,根據他們自身風險偏好等情況,合理有效地提出不同的理財意見。

1.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完善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並且根據客户的收入狀況,對保本以及投資方面的要求因素,分別對不同需求的投資者設計合適的產品。

2.重點關注“潛在客户”,高學歷年輕人。銀行個人理財金融產品的潛在客户呈現年輕化、高學歷趨勢,單身的居多,月平均收入20xx~5000元之間的佔多數,呈現平民化。同時,這羣高學歷的年輕人正處於職業的上升期,未來預期較好,理財需求很高。一般而言,年輕人具有良好的接納能力,對新鮮的事物樂於嘗試,同時,這樣的家庭負擔較輕,具有較強的購買力。

3. 銀行在理財產品的發行過程中,不能只追求盈利,還要對客户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講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户。

第5篇

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着很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我們近期對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採取走訪、統計、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專題調研,走訪了駐泰三大證券公司,召開了有資深律師、證券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調查報告。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託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託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託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係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託合同糾紛2件,信託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後。在6件委託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託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於1996年,其餘案件均發生於20xx年之後,這是由於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後發生的一些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兑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託理財糾紛並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託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託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託合同糾紛。

1、委託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範,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

2、審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於實踐中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託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於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委託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於委託理財現象比較複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着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範圍。因此,委託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定義為客户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裏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還有觀點認為,委託理財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託人掌管,並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託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户,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託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説,“委託理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託理財現象。委託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託理財合同泛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託理財合同僅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託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託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金融性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説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第6篇

90後的大學生追求互聯網的便利快捷,已經有很多大學生選擇p2p理財。由於p2p理財門檻低、收益高、流動性好,目前,已經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加入這個理財的隊列。

報告通過對全國2325所高校的分析發現,在全國2500多萬在校大學生中,超過35%的人在過去一年嘗試了互聯網理財,其中,浙江大學的學生理財成績最好,過去一年全校僅通過螞蟻聚寶平台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收入就高達1069萬元,成全國財商最高的大學,北京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緊隨其後,分列第二和第三,收入分別為847萬元和577萬元。

很多學生的理財,已經不是“小打小鬧”,據統計,有超過1萬的學生,過去一年的理財收入在4000元以上,換言之,在9月的開學季,這些90後學生僅靠自己的理財收入,就已經能夠基本覆蓋新學期的學費了。

對於不少90後來説,邁入大學校門,意味着自主打理財富的開始。根據螞蟻聚寶的數據,在開學前三週時間裏,共有109萬大學生首次使用餘額寶,開始藉助互聯網的方式,管理自己全年的生活費,而且越是臨近開學,開通人數越多,在開學前一週,新增餘額寶用户中,大學生佔比達到34%,創全年最高值,大學生也成為餘額寶新增用户的最大族羣。

如果加上已經畢業,剛剛邁入職場的90後,那麼,在這三週時間內,整個90後羣體更是佔據餘額寶新增用户的50%以上,佔比是80後的兩倍,顯示出90後已逐漸成長為互聯網理財的主力。甚至在門檻較餘額寶略高一些的定期理財平台招財寶上,也有32.6%的用户是90後,這個數字高於70後用户的佔比,僅次於佔比44.8%的80後羣體。

螞蟻聚寶數據分析師佘振龍表示,“相比於80後,90後理財意識的建立明顯來得更早一些,他們不願意等到有足夠本錢了再理財,哪怕本金較少,他們也會嘗試理財;另一方面,由於移動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理財的資金門檻、操作門檻都大大降低,這也為90後更早地接觸理財提供了極大便利。”

全國範圍看,浙江、上海、福建、江蘇、北京五地的學生,理財觀念最強,嘗試互聯網理財的學生佔比超過40%,分列前五,北京的佔比為40.7%,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學生理財普及程度的排名和經濟發展程度的排名也並不完全匹配,福建超過江蘇,重慶超過廣東,分列第三和第六。

數據顯示,全國高校過去一年理財收入排名前十分別是浙江大學、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武漢大學、四川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清華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在北京,北大和清華兩所高校躋身全國高校財商top10,分列第二和第七,其中北大學生過去一年互聯網理財收入超過了800萬,北京財商位列第三到第五的高校分別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和北京郵電大學。

在外界看來,學生理財,本錢不多,理財收入也必然不高,但實際情況是,有上萬的大學生僅僅通過互聯網理財,就可以賺出一整個學期的學費。

有意思的是,這些學生的大數據畫像顯示,他們身上最顯著的標籤並非“富二代”,而是“高材生”。因為這些學生主要都來自一些211、985的名牌高校。

他們是如何賺到高收益的呢?一個很主流的方式就是幫父母理財。在用户調研中,一位來自上海交大的學生介紹了自己的理財方式,“爸媽給了我20萬元資金用於理財,我將80%的錢用於招財寶定期理財,20%用於餘額寶活期理財,平均年化收益7%,我按照年化4%的收益還給爸媽,多出的才留給自己,一年收入也有6000元,而且爸媽也不虧,這比他們存款的收入還多一些。”

佘振龍表示,“90後作為互聯網的原住民,往往比自己的.父母更擅長互聯網理財,而不少父母也願意信任自己的子女,甚至有意識地撥出一部分家庭資產來培養子女的理財能力。”不過,佘振龍也提醒,90後在幫助父母理財時,一定要考慮父母對於風險的承受能力,儘量將資產多元化地合理配置,基金、股票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方式,在資產配置中的佔比不宜超過30%。

據國內知名實名制社交網站人人網近日發起了一項20xx年輕人理財調查顯示,半數喜歡互聯網金融理財90後表示,會拿出20%以下的可支配資金進行理財;表示會拿出20%-50%資金理財的90後超三成;另有近兩成的90後表示會將50%-80%的可支配資金進行理財。

談到理財的目的,53.9%的90後表示是為了讓自己的錢保值增值;稱理財是為了進行更大額消費的90後則佔25.6%;表示為了鍛鍊自己理財能力的90後佔20.5%。

調查顯示,90後的理財方式比較多樣化,銀行定期/活期、互聯網金融p2p產品、銀行理財產品是他們最傾向選擇的理財方式,分別佔比61.5%、53.9%和38.5%。投資基金以30.8%的佔比成為90後位列第四的理財選擇;購買債券佔比15.4%;投資股票則佔7.7%。

中潤互聯網金融平台理財師表示,日漸豐富的互聯網理財產品讓90後大學生的理財意識增加,收穫了理財收益帶來的快樂。與此同時,不少90後大學生也開始考慮把更多閒置的錢投入線上理財中獲取收益,並且還表示會嘗試高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90後線下理財較少,他們更多偏愛線上理財,無論是餘額寶這類互聯網寶寶類產品還是投資p2p平台,在90後羣體中已經佔據了很大一部分。

第7篇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託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託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託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係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託合同糾紛2件,信託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後。在6件委託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託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於1996年,其餘案件均發生於20xx年之後,這是由於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後發生的一些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兑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託理財糾紛並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託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託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託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託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範,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於實踐中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託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於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委託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於委託理財現象比較複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着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範圍。因此,委託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定義為客户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裏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託理財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託人掌管,並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託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户,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託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説,“委託理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託理財現象。

委託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託理財合同泛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託理財合同僅指委託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託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託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金融性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説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委託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託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託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託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託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委託人與受託人另籤委託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共籤。委託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託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夥)投資合同,甚至託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諮詢(顧問)合同、信託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託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託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託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託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託方、受託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託理財、委託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協議、國債託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於虧損負擔和贏餘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託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託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託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託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餘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託人事後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託資產損失,受託人書面承諾補足委託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餘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於盈餘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出資,以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户和股票帳户,由受託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託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託理財分為委託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託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户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託代理型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託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託投資理財。

委託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託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託人的範圍。委託理財糾紛的委託人,其範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託理財糾紛均為因委託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託人。

(二)受託人的範圍。實踐中,受託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託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於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後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託理財屬於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託理財時基本處於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鉅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鑑於此,今後宜適度限縮受託理財的主體範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首先,委託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夥關係,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託方以貨幣、受託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託人開立賬户後,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託方負責該合夥人的具體運營,憑藉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夥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户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後,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託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於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託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託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並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並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託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並不為相同的主體佔有。委託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託方來説,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託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後,無論委託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於現實需要,對於委託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案由的確定關係到法律關係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託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託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託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託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複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託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託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於信託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户和股票帳户,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複合情況的合同,由於合同法對複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後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於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判斷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於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託的資產實施了委託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託法》的規定,委託理財不應採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託理財合同中委託人向受託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迴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託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於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託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託理財合同,徒有委託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託或信託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徵,即受託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並原則上承擔受託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託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於絕大多數委託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託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於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託合同或信託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並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託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託理財合同,並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託理財的規定,僅見於《證券法》第143條關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户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託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託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後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託理財關係中,由於委託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託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託人的獨立意志和受託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託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託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於委託人,處於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託人舉證或者識別受託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為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為解決一直存在的委託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於督促受託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採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於平衡作為鉅額委託理財合同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為受託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鉅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於因股市週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為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餘地。至於參照合同法關於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託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託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