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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習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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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習有感

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政務處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為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提供製度保障。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0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習有感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2020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習有感

 

心得體會一

2020年6月20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正式頒佈,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此法是應監察法中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要求,將政務處分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為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整個政務處分法一共七個章節,68條,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政務處分程序的內容,還有具體的使用規則,哪些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哪些情形下應當從重處分,而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予以開除。準確規定了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後可能會關心的各方面規定。做到了法律規定準確明瞭,使所有公職人員都能明確法律規定,明瞭違法所要付出的代價,及早將慾望關在制度的籠子裏。

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僅有兩個,即公平和實用。政務處分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擁有公權力的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因權力大小而有別。政務處分法是在監察法長期實踐中總結所需而建立的法律,其存在有其重大現實意義和使用意義,將在今後的監察工作中發揮重大作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雖善與無法等。法律是一扇屏障,政務處分法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員行為的反方向規定,也是對所有使用公權力人員利益的保障。是一條粗大的鐵鏈,它將緊緊地綁住違法犯罪分子。它也是一條保護繩,將還受到無辜傷害的公權力人員公平正義。政務處分法關係公職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也必須嚴格執行。

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政務處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監察工作的法治水平,為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提供製度保障。

心得體會二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該法分為總則、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和複核、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六十八條。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該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説,為什麼要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呢?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了原則規定,公職人員哪些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麼樣的政務處分,按照什麼程序給予政務處分,都沒有明確。雖然監察法實施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規定,但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將對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那麼政務處分與處分是什麼關係呢?目前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在監察法出台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為處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並行不悖。所謂“合”,

        一是在適用範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二是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三是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所謂“分”,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就是“一過不能兩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心得體會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治國的標尺,是規範社會的客觀準則,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部法律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作出了鋪墊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遵守。這部法律規範了處分的對象、處分的種類、處分的主體、處分的程序……從圍繞一箇中心向四處撒網,法律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只有真正執行落到實處,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權威性作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目的在於教育、警示,是為了使公職人員依法行使權力,樹立和增強依法用權意識,儘量避免違紀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公職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辦事,遇事有法可依,養成遵紀守法好習慣。

處分的對象,上到黨政機關公務員,下到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上貫穿到下,覆蓋的範圍廣,不放過任何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堅決給予處分,堅決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處分種類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系統的闡述了各種違紀行為的處分主體和處分結果。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還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在執行處分的同時,還可以根據事實的情節發展而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比如有些主動承擔錯誤,自覺舉報自己的過失等,就可以適當處分進行批評教育,讓其改過自新。俗話説:浪子回頭金不換,我們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規範化,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永無止盡的。作為公職人員要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紀守法的榜樣,發揮好示範引領榜樣作用。為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貢獻自己的力量,做好排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