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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交通運輸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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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交通運輸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自治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新安辦發電[2021]2號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系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實施方案》(新交明電[2021]8號精神,切實提升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環節本質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交通運輸部有關要求,深刻汲取2020年浙江台州“6·13”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及自治區連續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教訓,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本質掛靠經營”、人員“無證上崗”、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和未對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等問題,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強化跨地區、跨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形成強大整治合力,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工作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車輛許可准入情況。要積極會同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的開業條件,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進行檢查清理,對不具備開業條件要求的、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要依法進行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開業條件或安全隱患整改不合格的,應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並督促企業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註銷登記。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要制定檢查計劃,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全面核查,依法對無資質從業人員及其所在企業進行嚴厲處罰。嚴格按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大綱》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業務調度人員、動態監控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常態化機制,規範培訓流程、內容和學時,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經過教育培訓,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承運貨物的危險特性、應急處置措施及運輸注意事項,熟練掌握應急處置流程及操作方法,確保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素質能力;裝卸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所承擔職責、義務及崗位相適應的基本業務,熟練掌握裝卸條件及安全作業、安全防範等基本要求。2021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徹底消除“無證上崗”現象)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和《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範》要求,全面排查企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的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情況,落實車輛出入庫檢查措施情況,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車輛檢查和隱患整改台賬,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主體責任。要依法查處取締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要嚴把車輛准入關和年度審驗關,全面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審驗情況,督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健全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及時進行車輛維護,按時接受檢驗檢測,對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不得通過年度審驗。罐式車輛的罐體應持有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發佈的檢測機構名錄中檢測機構出具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和定期罐體年檢合格報告。2021年1月底前成檢查整改)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4.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見附件),全面清查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對於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強化路面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車輛2021年1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徹底消除掛靠運營現象)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5.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要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防控制度,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依法要求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立即停業整頓,隱患整治不力、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要依法吊銷其相關營運資質。要在對企業的檢查中,及時進行總結提煉,區別共性問題和個性問題,及時對企業進行教育,制定針對性措施,切實解決現實問題。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6.嚴格執行有關備案管理規定。要督促在各自轄區內經營累計3個月以上的外省或跨地(州、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備案並依法對其進行安全監管。備案的條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許可條件進行;外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必須持有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機動車行駛證,必須持有經營範圍為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道路運輸證》,同時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各項要求,方可在疆內承運危險化學品,否則不予備案。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7.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隱患排查和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入企檢查力度,督促轄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認真開展隱患自查並制定隱患排查台賬和整改方案,對於重大隱患要依法、依規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並實施掛牌督辦。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規範檢查內容,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入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曝光力度。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8.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督促企業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罐式車輛許可介質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介質不符、車輛許可介質與實裝介質不符等行為。督促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嚴格落實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管相關規定,統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監管要求,責令企業利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及時識別駕駛員不安全行為、車輛運行異常狀態等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進行干預、嚴控風險。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9.強化轄區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要會同公安部門從嚴查處危貨車輛在高速公路、國省幹線,超範圍經營、超載等違法行為,有效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營運車輛公共服務平台”對轄區重點營運車輛數據進行認真統計、分析,對違法違規車輛頻次較多的企業進行重點關注,要求企業將車輛相關違法情況及時抄送同級公安、應急管理部門,並督促企業及時整改。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規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10.嚴格危險化學品託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866號)的有關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強化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准、記錄的監管;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並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化學品託運清單,妥善包裝危險貨物,並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誌。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運單制度,按規定填報、攜帶、保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運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要對承運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進行外觀檢查,並檢查確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誌(待國家新標準出台後按照新標準執行)。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11.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對接協作,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報機制,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輪摸排,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報機制)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局運輸管理科、法規(安監)科、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12.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要加強與公安、應急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認真組織對現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隧道、橋樑、高速匝道、坡長坡陡、臨水臨崖山區路段以及穿越人員密集區、重點景區路段。對事故多發和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事故原因、交通特徵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結合風險程度,提出防範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和科學的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進行有效防控。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缺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修復。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並持續開展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13.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要在當地黨委、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環境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職責,依法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並建立長效機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14.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系統共享渠道。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531號)要求,要督促轄區企業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制度,加強數據共享與應用分析,推動構建基於信息技術手段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閉環監管體系,為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週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礎。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註冊登記信息、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共享聯動。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15.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懲戒。要聯合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執法檢查頻次,將日常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登記,納入企業信譽考核,從嚴監管,加強失信懲戒。責任單位及科室:各縣(市)交通運輸局,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時間安排

從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縣(交通運輸按照本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實施方案,全面評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風險,全面排查安全隱患,集中整治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不深入等問題,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並建立安全風險台賬、隱患台賬、整改台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台賬等基本台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要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6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縣(交通運輸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緊迫性和嚴峻性,嚴格按照“三個必管”要求,立即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全面排查治理隱患,認真查找當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考核、掛牌督辦、重點關注、責任追究、“一票否決”、“黑名單”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堅決遏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確保交通運輸系統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精心組織實施,深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治理

縣(交通運輸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持續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和突出問題治理,梳理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列出共性問題隱患清單,指導和督促企業認真領會,舉一反三,對照自查自糾,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認真落實整改。

(三)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各環節安全運行

縣(交通運輸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自身工作職責,依法依規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責任,深化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四)加強應急防範,有效處置各類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

縣(交通運輸要充分做好應對處置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事件的思想、工作、預案和力量準備,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重大風險隱患信息報告制度,確保發現事故苗頭或遇有重要緊急情況,能夠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應對處置。

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確保行業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整治工作,着力破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症痼疾,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州交通運輸局相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個必管”要求,根據職責分工,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監督指導,推動集中整治工作落地落實、有序推進,取得成效,確保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穩定。昌吉州交通運輸局將適時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請各縣(交通運輸局分別2021年2月10日、2月25日、3月254月25日、5月25日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2021年6月10日前工作總結交通運輸局法規科(安監科)

聯繫人:李靜    ,電話/傳真: 0994-2341470

郵箱:

 

 

附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

 

 

 

 

 

 

 

 

 

 

附件: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

 

堅持統一組織、分類施策、依法依規、協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2021年1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徹底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一、全面清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車輛

重點清理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經營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梳理形成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屬車輛台帳,對車輛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者名稱進行比對,對於兩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辦理變更手續。

二、全面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運營行為

(一)企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行為。查閲企業安全教育台賬,逐人核查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安全教育情況,對於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二)企業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定期維護和檢查記錄的行為。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及企業車輛台帳,逐車查閲企業車輛技術檔案、3個月內出車檢查記錄等台帳。對於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對於未按要求對車輛進行出車檢查並記錄的,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各項要求,加強對車輛的定期維護和出車檢查。

(三)企業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行為。對照企業車輛台帳,逐車核查企業3個月內車輛動態監控記錄。對於未對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對所屬車輛全面實施動態監控。

(四)企業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的行為。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企業車輛台賬和動態監控記錄,逐車查閲車輛運單。對於存在車輛運行軌跡,但未按要求派發運單的,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單管理制度,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管理。

對於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