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建設,規範應急管理技術服務工作,更好發揮專業技術力量支撐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專家的資格認定、聘用、使用和管理,以及專家庫的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專家重點是服務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或相關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事故調查、應急救援、專業諮詢輔導等方面工作。
第三條 專家庫是指張家港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統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牽頭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建的專家隊伍。專家庫按照行業(領域)細分為若干專業組別。
第四條 專家開展工作應當遵循尊重科學、客觀公正、熱情服務、廉潔守法的基本原則,並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的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終身負責。
第二章 專家的選拔和聘用
第五條 專家庫原則上是由各相關行業(領域)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專家學者或者實踐經驗豐富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根據行業不同,專家庫可分為工礦、化工、特種設備、建築、燃氣、交通運輸、消防安全、油氣管線、電力安全、公共安全、防汛防颱等組別,分別由相關牽頭部門負責組建。各行業(領域)專家庫可設若干首席專家。
第六條 專家庫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各牽頭組建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專家庫的建立、日常管理、使用、考核等工作。市安委辦依託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專家庫管理系統,負責專家庫數據管理和資源共享。各領域新增專家按照入庫名單報送市安委辦,由市安委辦負責統一錄入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品德高尚,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熱愛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事業,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專業素養、學術道德;
(二)熟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有較強的決策諮詢能力;
(三)具有10年以上應急管理或者安全生產領域技術研究和管理工作經歷,取得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熟練掌握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專業技術理論;
(四)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能深入現場開展隱患排查、事故調查工作,具有較強的發現、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身體健康,能勝任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隱患檢查評估、事故調查等工作。具有稀缺專業或特殊技能的專業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六)相關行業(領域)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專家選拔聘用程序:
(一)專家聘用採取自薦、單位推薦、安委會成員單位推薦等方式;
(二)擬聘任專家應如實填寫《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專家申報表》;
(三)新申請專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2.1寸彩色免冠證件照電子版;
3.能反映本人技術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市安委辦對各牽頭組建部門上報的專家名單進行審核,以市安委辦名義公佈專家名單,並統一頒發專家聘任證書和證件。
第三章 專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專家原則上每次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如工作需要可以續聘。辦理續聘前應徵得專家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意,並進行綜合審查。
第十條 對專家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使用專家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自行從專家庫調取所需專家,並在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二)由使用單位通知專家本人,必要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並做好銜接工作;
(三)專家接到通知後服從使用單位安排,應攜帶有關證件按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四)專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後,及時將有關的工作情況書面材料報使用單位;
(五)專家參與相關工作結束後,使用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使用與工作情況,並在專家庫管理系統備案。
第十一條 專家所開展的工作僅為使用單位和所服務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不具有行政權力,不替代和承擔使用單位和所服務單位的行政主體責任。專家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法律後果負責。
第十二條 專家接受委託從事相關工作,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市安委辦會同牽頭組建部門解除聘用,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專家所在單位並對外公佈;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專家本人提出申請的;
(二)因身體、工作變動等客觀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專家所在單位要求中止對專家的聘用的;
(四)專家不履行職責義務,一年兩次以上無故不接受派遣任務的;
(五)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違反科學、違背客觀事實,提供有失公正的報告或錯誤結論的;
(六)專家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擅自以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七)專家在聘任期內出現違法違紀行為,以權謀私,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結論的。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全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二)執行委派任務時,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閲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的權利;
(三)對在執行委派任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有關部門舉報的權利;
(四)有不受他人干預並自主作出政策諮詢、技術審查結論或者鑑定意見的權利;
(五)參加使用單位組織的調研、諮詢、評估、評審等工作時,按規定享有勞務費等待遇保障的權利;
(六)參加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業務教育培訓的權利。
第十四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牽頭組建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三)遇有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接受使用單位委派,按時趕到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依照程序按時開展委派任務,完成任務後向使用單位提供有關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六)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執行任務存在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明、主動迴避;
(七)自覺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如實反映本市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專家未經批准,不得以專家的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專家在進行相應服務時,應給予適當補貼。產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並制定專家費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加強專家經費管理,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政府公職人員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工作的,不得領取專家費。
第十八條 專家在執行任務時,應保持廉潔,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各項規定;涉及到親屬或相關利益人員的,及時迴避。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聘任評審領導小組
組 長:管長興 副局長
副組長:楊 順 總工程師
成 員:陶 健 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
張建祥 應急指揮科科長
衞 瑋 安全生產基礎管理科科長
魏燕青 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
陳明洪 冶金科科長
黃 寧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科科長
常海明 規劃科技和信息科科長
陳肖瀟 技術總監
秦玉闊 技術總監
附件2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專家庫組別
序號 | 組別名稱 | 涵蓋領域 | 牽頭組建單位 |
1 | 工礦領域專家組 | 工業企業(含冶金、涉氨製冷、涉爆粉塵等) | 市應急管理局 |
2 | 化工領域專家組 | 化工設計,工藝設備,儀器儀表,安全管理(非化工企業使用危化品) | 市應急管理局 |
3 | 特種設備專家組 | 承壓特種設備、機電特種設備 | 市市場監管局 |
4 | 建築安全專家組 | 建築施工 | 市住建局 |
5 | 燃氣安全組 | 燃氣設計、設施、運營 | 市住建局 |
6 | 油氣管線安全組 | 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 | 市發改委 |
7 | 電力安全組 | 電力設施、電廠、電網 | 市發改委 |
8 | 消防安全組 | 消防監督、滅火救援、火災調查 | 市消防救援大隊 |
9 | 公共安全 | 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大型活動安保 | 市公安局 |
10 | 氣象安全組 | 氣象預測、監測、防雷管理 | 市氣象局 |
11 | 水上搜救 | 指揮搜救、通航管理 | 海事局 |
12 | 防汛防颱 | 超標洪水、城市內澇、颱風防禦等 | 市水務局 |
13 | 突發事件 綜合處置 |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輿情管理、指揮救援、社會救助、環境監測等 | 市應急管理局 |
附件3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專家入庫名單彙總表
行業組別: 牽頭組建部門:
序號 |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畢業院校 | 所學專業 | 擅長領域 | 所屬單位 | 職稱 | 職務 | 聯繫電話 |
附件4
張家港市應急管理專家申報表
行業組別: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1寸照片免冠黏貼處 | |||||
工作電話 | 住宅 電話 | 移動 電話 | ||||||
身份證號 | 在崗 情況 | 在崗 退休 | ||||||
單位全稱 | ||||||||
單位地址 | 郵政編碼 | |||||||
所在部門 | 職務 | 職稱 | ||||||
單位電話 | 傳真號碼 | 電子郵箱 | ||||||
畢業學校 | 最高學歷 | 職業資格 | ||||||
所學專業 | 行業 | 專長 | ||||||
工 作 簡 歷 | (提交學歷、職稱有關證明材料) | |||||||
發明、著作、學術論文情況(何時何地出版或者發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鑑定證書及獲獎證書的複印件、發表論文及專著的有關證明材料) | |||||||
獲獎情況 | (提交獎勵證書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 |||||||
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主要業績及成果 | (主要包括參與國家和省市重大安全諮詢與論證、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參與安全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企業安全技術與管理諮詢等工作實績。可另附) | |||||||
推薦單位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