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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訴期間,我能否照常上班?

欄目: 權益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1.01W

問:今年2月底,我因獎金的發放、社會保險的繳納等問題,將單位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聽説,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那麼,在申請仲裁期間,我應否照常上班?

  答: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從勞動關係是否繼續存在的角度來劃分,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如開除、除名、辭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發生的爭議;

  另一類是勞動關係仍然繼續存在的勞動爭議,如因履行勞動合同、因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在第一類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論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的決定,還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其目的都是為了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能否照常上班並不取決於勞動者,故在申請仲裁期間勞動者也就不可能在原單位照常上班。

  在第二類勞動爭議案件中,這種爭議的實質是爭議雙方在勞動關係運行中為享受權利或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引起的,並不涉及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無論該勞動爭議最終如何解決,勞動者仍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勞動者沒有理由也不應該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停止上班。在此期間,如若勞動者一直不上班,又未向用人單位遞交請假申請,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者一方勝訴,用人單位也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勞動者做出除名處理。

  綜上,你的情況就屬於第二類,在申請仲裁期間理所當然地應當照常上班。但在申請仲裁期間需要利用上班時間時,應向單位履行請假手續,單位不得無理拒絕你的申請,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你的申訴權利。否則,單位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勞動爭議網

在申訴期間,我能否照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