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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書5篇 電力互供協議:雙方電力交流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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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為供用電協議書,是指電力公司與供電客户簽訂的電力供應協議,約定供電電壓、電力負荷及電費結算等事項。該協議的簽訂,保障了電力的穩定供應,節約了用電成本,同時也規範了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促進電力產業健康發展。

供用電協議書5篇 電力互供協議:雙方電力交流協議書

第1篇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户(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户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 〕 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採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採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並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儘量採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櫃距離過遠,可採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並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户終端杆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併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後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並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併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並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並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户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准後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並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户供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供用電協議書5篇 電力互供協議:雙方電力交流協議書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户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户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 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第3篇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第4篇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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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第5篇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户(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户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__〕43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採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採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並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儘量採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櫃距離過遠,可採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並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户終端杆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併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後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並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併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並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並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户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准後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並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户供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