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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河北省國土局網站3篇 河北省國土管理條例:全文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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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的全文,該條例是河北省國土局網站發佈的,旨在規範和加強對河北省國土資源的保護和治理,推動河北省的可持續發展。

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河北省國土局網站3篇 河北省國土管理條例:全文精解

第1篇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五)對造成國土資源環境破壞的行為不制止、不處理的;

(六)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對造成國土資源環境嚴重破壞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辭職。

第五十二條 國土資源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事件,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發佈預警信息,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國土保護和治理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治理責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具有治理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委託具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治理費用由治理責任人承擔;拒不支付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治理責任人不按照治理實施方案進行治理,造成國土資源環境破壞加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可以並處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經治理單位和個人同意,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治理責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具有治理能力,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委託進行治理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山體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隱患區內從事採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和其他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佔用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有害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危害、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耕地嚴重損害的,按照耕地受損面積,處每畝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照佔用濕地的面積,處每畝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濕地內採砂、取土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挖植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草原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河北省國土局網站3篇 河北省國土管理條例:全文精解 第2張

第2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造林種草、坡耕地治理、溝道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建設和尾礦庫綜合治理,加強宜林荒山荒地綠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提高山區林草覆蓋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採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活動的管理,構建山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禁止在山體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隱患區內從事採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加強用水管理,推進節約用水,控制用水總量,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在地下水超採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消減地下水採用量,促進採補平衡。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監管和保護,防止水體污染,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生態保護紅線,採取綜合措施,提高森林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重點生態公益林規模,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或者破壞林地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非法佔用耕地,嚴格限制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提升耕地質量。耕地使用者應當安全合理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回收非降解殘膜和投入品包裝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違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有害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機廢棄物作為肥料直接施入農田,防止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耕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面積減少、功能退化的湖泊、水流等濕地採取退耕還濕、生態補水、限牧、移民搬遷、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復、擴大濕地面積;對污染濕地進行綜合治理,防治水質惡化,恢復濕地生物多樣性。

禁止擅自佔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禁止在濕地內擅自採砂、取土、違法排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基本草原劃定,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草原實施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鼓勵在條件適宜的草原區擴大退牧還草範圍;在退化草場實施圍欄封育、補播改良;在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施禁牧、休牧、劃區輪牧,禁止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嚴格的海洋生態紅線管理制度。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岸灘整治修復、人工濕地建設、上游綜合治理、河口清淤清障等工作,修復受損的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和入海河口海域生態環境。合理佈局養殖空間,控制養殖密度,恢復海洋生物種羣和生物多樣性。

禁止向海域違法排放陸源污染物。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3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統籌協調國土資源環境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的國土保護和治理規劃,對國土資源環境進行綜合治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對國土資源環境的'破壞,造成破壞的,依法承擔治理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復存在的,由國土資源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治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損害評估機制,對國土資源環境損害範圍、破壞程度等進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治理實施方案應當予以公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治理責任人應當制定治理實施方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治理後,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

其他治理責任人完成治理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經驗收合格的,向治理責任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治理責任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治理責任人完成整改任務後,可以申請第二次驗收。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由驗收部門依法委託治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治理。

實施國土資源環境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優惠和資金支持,但是造成國土資源環境破壞的責任人除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護從事治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因治理產生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