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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立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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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立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基本要求

河北省公立醫院黨委會議事規則基本要求(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公立醫院黨建工作,進一步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黨組關於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河北省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立醫院黨建工作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基本要求。

第二條 公立醫院全面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醫院黨委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對醫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長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召開醫院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難以召開會議外,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醫院黨委會討論決定醫院改革發展重大事項。不得以黨政聯席會議、理事會議代替黨委會議。

第四條 黨委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確保各類事項在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決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黨的衞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並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貫徹執行意見和措施。

(二)討論決定醫院黨的建設、意識形態、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醫院文化建設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醫院黨政班子成員工作分工、醫院重要改革、發展建設和學科建設等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活動(會議)方案,審定醫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醫院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崗位聘任、人員招聘、人事調動、職級職稱評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報院級(含院級)以上的各類評優評先和重要表彰獎勵,其他涉及職工權益保障等重要問題。

(五)研究決定醫院黨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

(六)討論決定醫院黨風廉政建設、醫德醫風建設和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以及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違紀事項的處理。

(七)討論決定統一戰線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的重要工作。

(八)討論決定醫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進、職工外派學習(進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醫療衞生結對幫扶、對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聽取院長貫徹執行黨委會決定情況的報告,黨政班子成員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情況和履行“一崗雙責”情況的報告。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重大決策事項,或院長辦公會議提請黨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

(一)討論決定醫院管理的幹部、內設機構負責人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選拔任用。

(二)討論決定推薦年輕幹部、外派掛職幹部,以及其他需要上報上級黨組織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討論決定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協)會及專業委員會等人選或推薦人選。

(四)討論決定對醫院管理幹部的考核和獎懲。

(五)討論決定重要人員(博士、副高及以上職稱、副科及以上幹部、護士長)的招用、解聘、調動等醫院人事工作事項。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要項目安排

(一)討論決定各級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安排。

(二)討論決定國內國(境)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三)討論決定醫院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四)討論決定大型醫療設備、大宗醫用耗材、器械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討論決定醫院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預算調整計劃、財務年度決算報告。

(二)討論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的事項。資金額度和具體項目由各醫院根據財務有關規定和本醫院實際確定。

(三)需要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九條 黨委會須定期召開,原則上每週或每兩週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黨委、紀委和醫院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條 黨委會由醫院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託黨委副書記主持。緊急情況下,書記、副書記因故均不能到會,可授權一位黨委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 黨委會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不是黨委委員的院長、副院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相關議題,總會計師根據職責範圍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或建議,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三條 黨委會的議題由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一)會議擬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提出人應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彙報要點、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需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一般應黨委辦公室提前送達與會人員,做好議事準備。

(二)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應提前通知。

(三)黨委會議研究涉及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項的議題,應當先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再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黨委書記應在黨委會前充分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同一議題涉及兩名以上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管理權限的,應在所涉的領導之間充分溝通醖釀,取得一致意見後提出。

(四)上會研究的議題,如分管領導因故缺席,原則上不予討論研究。凡未經會前審定的議題,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確須上會硏究討論的,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上會研究。

第十四條 強化議題的前期準備和前置審查。對幹部任免事項的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黨委分管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醖釀。對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發揮醫院各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的作用,開展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先由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五條 會議討論實行一事一議。討論前,由分管領導或議題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討論時,黨委委員、列席會議相關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因故未到會的黨委委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表決時,一般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議題逐項進行表決。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通過票決方式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決議),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如對重大事項分歧較大,持贊成和反對意見人數相近時,一般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按照末位表態制的要求,黨委書記應在充分聽取黨委委員及其他列席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態。

第十六條 黨委辦公室應當詳細如實記錄會議情況(會議議題、黨委班子成員的發言、表決方式、表決意見、表決結果),形成會議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會議決議,並交會議主持人簽發。討論結果應向未到會的黨委委員通報。

第十七條 因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立即啟動集體研究決策的,分管領導一般應向黨委主要領導彙報後,採取臨時處置,但事後應當及時向黨委會報告,並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建立黨委會決策迴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參會人員、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黨委會討論決定內容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決議落實和監督

第二十條 經黨委會集體決策後,需要落實的事項,由黨委辦公室負責進行任務分解,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並負責督辦;如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黨委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並負責督辦。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負具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黨委班子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違背集體決定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定。

第二十二條 分管領導、責任科室應及時向黨委報告決定事項的執行完成情況。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以致決定事項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由分管領導向黨委書記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並再次召開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醫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切實履行職責,帶頭執行黨委會形成的決定和決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監督,形成合力,自覺維護黨委班子的威信,增強黨委班子的領導力。

第二十四條 黨委重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幹部和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立醫院根據本基本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本基本要求由河北省醫院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河北省公立醫院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基本要求(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明確院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範圍和決策程序,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河北省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對醫院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的重要會議,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制定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範圍

(-)討論決定貫徹落實醫院黨委會議決議的有關措施。

(二)討論提出擬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方案:醫院發展規劃、中期評估及調整意見;醫院工作年度計劃、計劃執行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落實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各項任務;醫院醫療、科研、教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出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討論決定醫院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他管理制度;醫院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制定、下達及考評有關事項;醫院重要活動實施方案。

(三)討論提出擬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人事方案:職稱評聘、常規晉升晉級及日常人員招用、解聘、調動等醫院人事工作的事項;人才引進等醫院人才培養工作的事項。

(四)討論提出擬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醫院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預算調整計劃、財務年度決算報告等事項方案。

(五)討論決定醫院臨牀醫學、醫技、護理部門的診療規範、醫療質量、安全醫療、藥事質控等醫療相關工作。

(六)討論決定醫院臨牀教學、繼續教育、招生(進修生、住培生)培訓等教學相關工作。

(七)討論決定醫院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科研學術交流工作等科研相關工作。

(八)討論決定醫院日常行政事務、後勤日常運行保障、安全生產、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維護、社會服務等行政管理相關工作。

(九)討論決定三級醫院涉及一定金額的事項。具體金額額度和項目範圍由各醫院根據財務有關規定和醫院實際情況確定。

(十)需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由院長臨時決定開會時間。由院長辦公室擬製會議通知(開會時間、地點、參加範圍、研究議題),通知參會人員。

第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主持,如院長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一名副院長主持。

第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參加成員為醫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紀委書記列席會議,其他黨委委員可視議題情況列席。專題研究時,有關職能科室、羣團組織負責人等可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重要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提前向院長請假,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事先對議題留下意見和建議。需上會研究的議題,如分管領導因故缺席,原則上不予討論研究。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堅持“會前充分準備,會中議題集中,會後檢查落實”的程序,確保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

第十條 會議議題由院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室提出,由院長最後確定,原則上不臨時増加議題,如確有需要,應徵得院長同意。

第十一條 會議議題經充分的會前協調或專門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後方可由分管領導提交。建立議題提交的常態化機制,除緊急議題外,提出人應提前提交書面材料。會後交院長辦公室整理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書記、院長意見不一致時,應暫緩提交會議討論研究,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同一議題涉及兩名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權限的,應在所涉及的領導之間充分溝通醖釀,取得共識後提出。

第十三條 強化議題的前期準備和前置審查。對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發揮醫院各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的作用,開展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先由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體現決策規範化、民主化、科學化的要求,實行院長末位表態制。需要決定的事項必須充分討論,在廣泛聽取參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院長作出決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時,經會議研究後提交醫院黨委會決定。遇爭議較大、不能馬上確定的事項,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重新調查研究後,提交下次院長辦公會議再定。

第十五條 院長辦公室應當詳細如實記錄會議情況(會議議題、班子成員的發言、討論結果),形成會議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會議決議,並交會議主持人簽發。討論結果應向未到會的班子成員通報。

第十六條 因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立即啟動集體研究決策的,分管領導一般應向院長彙報後,採取臨時處置,但事後應當及時向院長辦公會議報告,並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七條 建立院長辦公會決策迴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參會人員、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內容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決議的執行及反饋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事結果由院長辦公室以院長辦公會議紀要或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有關內設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按照領導分工,由分管領導組織實施,具體承辦內設機構在規定時限內認真貫徹落實。院長辦公室負責督辦、檢查,協調解決落實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以致決定事項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由分管領導向院長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如對院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並提請醫院黨委集體決策。

第二十二條 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幹部和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立醫院要加強對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同級醫院貫徹執行院長辦公會議情況的檢査,應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立醫院根據本基本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各單位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基本要求由河北省醫院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河北省公立醫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定期溝通制度基本要求 (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落實醫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根據《河北省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完善公立醫院黨委書記和院長經常性溝通機制,是進一步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的具體措施,應堅持依法依紀依規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書記和院長在黨委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實重大措施、重要決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須及時進行溝通,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1.黨委會議研究有關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議題,應當先由院長辦公會議充分討論後,再提交黨委會議決定,黨委書記應在會議召開前1—2天聽取院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2.院長辦公會的重要議題,應在會議召開前1—2天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書記、院長意見不一致時,應暫緩提交會議討論研究,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

3.對幹部任免事項的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院長、黨委分管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醖釀。

三、書記和院長需及時溝通事項:

1.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加強幹部隊伍建設重大事項,深化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部署。

2.討論醫院重點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檢查督促重點工作任務;

3.制定和完善醫院重大管理制度。

4.醫院辦院思路、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5.涉及醫院“三重一大”事項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檢查;

6.職工考核評優、職稱晉升、工資晉級、目標績效考核等;

7.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醫院安全穩定等重要事項等;

8.書記和院長認為需要加強溝通的其他事項。

四、書記和院長之間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進行經常性溝通。定期溝通每週不少於一次,同時,做好溝通情況的記錄。對涉及醫院突發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級交辦重要事項等隨時會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