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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4篇 "安全決策重塑企業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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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就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深入探討。安全管理制度是企業為防範各類風險和威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文將介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構建要素,幫助讀者瞭解並提升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4篇

第1篇

1.1本制度適用於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2.1認真做好裝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停工後,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換,使其內部不含有餘氣,並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後方可作業。

2.6嚴格禁止裝停車後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設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9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裝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上拆卸的設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檢修現場消防設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並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運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後方可進入,並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管線清洗排污時,要規範管理,裝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後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4篇

第2篇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規範作業現場安全行為,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3.1各單位對本單位安全作業負責。落實作業證制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防護用品;貫徹落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公佈職業危害檢測結果;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對承包商進行安全管理;現場檢查安全作業措施落實情況。

3.2綜合管理部負責作業證的審批、公共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管理、公共場所作業安全管理和檢查各單位安全作業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通知生產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公司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

4.1.1各單位在進行以上作業之前,必須對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填寫作業證,作業證應有針對作業活動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責任人、監護人等內容。填寫完的作業證報綜合管理部審批。

4.2.1各單位應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牌,警示標識的設置要符合《安全標誌》、《安全標誌使用導則》和其他有關要求,告知牌要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危害後果、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

4.2.2進行檢維修、施工、破土、斷路、吊裝等作業的單位要在現場設置相應的警戒區和警示標誌。

4.2.3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內容包括:相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2.4生產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內容包括: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應急救治措施及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斷路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作業單位必須執行《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等,作業單位對作業過程和結果負責。作業證未經綜合管理部批准,不得進行作業。

進入公司施工作業,必須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員必須進行相關培訓教育,各種作業活動必須按公司制度辦理手續,施工人員必須按相關規範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完善安全設施,參加公司與該施工有關的安全聯席會議等,施工現場所在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綜合管理部對施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要求,並監督實施。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作業。必須嚴格按要求配備安全設施,建立管理台帳,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3篇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4、各工種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專業技術培訓學習和掌握安全生產知識,並經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5、企業實行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由安全小組負責,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檢查監督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6、嚴禁將危險物品帶入維修現場,要害設備、由穿戴防護用品的專人保養和管理,並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

7、維修人員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不得酒後操作、打鬧和聊天。

8、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9、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11、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12、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安全檢查內容:檢查安全負責人員安全工作實施情況;檢查員工安全執行情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安全教育情況。

第4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衞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准、發佈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衞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衞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衞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台帳。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衞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衞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一)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衞生衞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一)對採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採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瞭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衞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註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並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並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衞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並保持完好。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衞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羣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羣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衞生與防火(保衞)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脱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後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並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採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誌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衞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週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複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幹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幹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並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後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並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温、保壓及洗淨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衞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後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於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於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温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並按先高壓後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温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後要按時記錄壓力、温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後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後,要採取防凍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後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採取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温、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儘速通知相關崗位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於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衞)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衞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並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後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衞工作,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採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着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於4%,其濃度應小於0.2%。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並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併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並説明着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並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於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線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範》、(tj28-)、《乙炔站設計規範》(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範》(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