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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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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羣眾利益的問題發生,同時也為了強化培訓機構預收費風險管控,堅決防止侵害羣眾利益行為,對此你瞭解多少?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以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無序擴張,片面追求發展規模,大量資金用於銷售與廣告,開展惡性競爭,再加之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企業倒閉、大量未消課的費用無法退回,更有甚者惡意停業“卷錢跑路”,嚴重侵害羣眾利益。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對“雙減”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確要求通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加強對全國的指導,在各地試點探索的基礎上,就進一步明確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兩種監管方式的具體實施政策,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迅速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文件的研製工作。一是開展全面系統調研。深入開展專題研究,紮實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二是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通知》文稿形成後,通過書面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徵求有關部委、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銀行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三是認真研究論證完善。文件起草過程中,對各方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文本,形成《通知》。
  
  2.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規範預收費管理。着眼實現合理、規範地收費,針對培訓機構過高收費、過度逐利、超長期限收費、通過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等問題,強調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執行收費專用賬户和收費時段等預收費管理要求,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
  
  二是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着眼實現收取的費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針對培訓機構容易發生“退費難”“卷錢跑路”的情況,《通知》強調對面向中國小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區分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包括本《通知》發佈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面實行預收費監管。同時,要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監管,嚴禁誘導中國小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減少衝動消費。
  
  三是健全預收費監管機制。着眼解決多個主管部門間難以形成監管合力的問題,針對監管工作涉及部門多、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強調加強部門統籌,形成監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風險預警,加強行業自律。
  
  四是認真抓好組織實施。着眼解決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針對涉及利益主體眾多、容易形成政策執行效果衰減的情況,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全面儘快落地。要重視宣傳引導,提高培訓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引導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機構。要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和整改。
  
  3.問: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如何有助於保障學員和家長利益不受損害?
  
  答:校外培訓一般採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預收費銀行託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按照銀行託管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包括以現金方式收取)須全部進入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4.問:為何在銀行託管之外,還規定可以採用風險保證金的監管方式?
  
  答: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各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在提供銀行託管的同時,根據《意見》精神,《通知》還明確了風險保證金的預收費監管方式,給各地提供選擇,依然能夠實現嚴格監管的目標。按照風險保證金方式的監管要求,由校外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户,培訓機構按要求繳存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且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的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調整,但底線標準是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這也提醒廣大學員和家長,必須關注並遵守政策,不要超週期交費,以利於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5.問:銀行託管與風險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各有什麼優勢?
  
  答:銀行託管與風險保證金都是預收費監管的方式,都能起到保障預收費資金安全的作用。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是所監管的資金來源不同。銀行託管監管的資金為培訓機構預收的學員培訓費,而風險保證金的來源是培訓機構自有資金。二是對資金的監管要求不同。銀行託管的資金將由託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履約情況,主要是按照其提供培訓服務的進度,一般由家長確認後,按同比例、同進度原則撥付給培訓機構;風險保證金繳存後,在培訓機構存續期間,培訓機構不得使用,也不得用於融資擔保。三是所監管資金的額度不同。銀行託管資金的額度是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風險保證金的額度由各地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監管,但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銀行託管方式下,不需要額外佔用培訓機構的自有資金,但是對銀行的管理服務水平要求高。風險保證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訓機構監管專户上需要沉澱一定自有資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現金流壓力較大。但這些約束都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學員和家長的資金安全,都符合《意見》規定的“嚴禁資本化運作”“強化培訓收費監管”精神。
  
  6.問:如何做到各部門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齊抓共管?
  
  答: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要堅持系統治理,健全三個方面機制。一是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協作聯動,不斷織牢織密監管體系。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明確教育、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保監、税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形成監管合力。二是風險預警機制,確保早發現、早處置,防患於未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研判風險情況,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託管銀行獲取的有關資金監管賬户、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三是行業自律機制,着眼長遠,不斷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地要將培訓機構的預收費情況納入其誠信建設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培訓機構規範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
  
  7.問:如何抓好預收費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確保預收費監管政策落地見效,必須認真抓好組織實施。一要加強組織領導。管住“錢”是從根本上確保羣眾利益不受損失。各地要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結合實際制定預收費監管實施辦法,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二要重視宣傳引導,增強全社會共同防範管“錢”的風險意識。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家長的風險防範引導,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三要組織開展排查,努力使今後不再讓學員和家長的每一分錢受到損失。各地有關部門要對本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户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組織開展排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按要求將工作落實情況和排查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教育部等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