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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縣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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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縣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伊川縣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入開展“減證便民”行動, 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 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 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 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豫政辦〔2021〕2號)和《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洛政辦〔20217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 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法 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實施範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法律法規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疫情防控,以及直接關係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辦理程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三、工作目標

聚焦企業和羣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基本原則,持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減少循環證明、重複證明,進一步方便企業和羣眾辦事創業。逐步形成標準科學、規則統一、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公平公開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解決羣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着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提高人民羣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四、工作任務

(一)明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含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和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直接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不願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應按要求提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能適用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依法可以代為承諾的,代為承諾人應當獲得申請人的委託、公證等有效授權。對辦理量較大、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符合羣眾期待、社會風險總體可控的政務事項,特別是在户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率先推行、儘快落實。

(三)梳理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上級部門確定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結合工作實際,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則,梳理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科學編制、對外公示、及時調整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凡涉及證明事項且能實現信息共享核驗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明確辦理步驟,完善辦事指南。對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參照全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製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不得表述含糊,不得設置兜底條款。告知承諾書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證明的內容、許可的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文書範本應通過相關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佈,方便申請人查閲、索取或者下載。相關業務平台系統應結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統一添加、完善告知承諾制功能模塊,明確相關數據標準,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五)健全事中事後核查制度。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 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 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 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要強化日常監管。結合實 際,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體系或辦理證明事項告知 承諾制部門間、地區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推動實現跨地區、跨 部門、跨層級線上數據資源聯通共享和線下調查業務協同。對在 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 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 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探索失信懲戒模式。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 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 用記錄。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營造“守信有激勵、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具備條件的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信用綜合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同時,積極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引導失信人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

(七)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對核查難度較大以及社會廣泛關注的事項,要梳理出重大風險節點,採取多種措施,提高風險防範能力,防止因申請人不實承諾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序辦理。要結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網站、政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五、工作步驟

(一)統籌部署(20213月底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細化任務措施,夯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健全工作制度,抓好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2021329日前將本地本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聯絡員姓名和聯繫方式報送至縣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公佈實施(202141日至731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在梳理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後,於2021628日前報縣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研究論證,並由縣政府審定後於2021731日前統一向社會公佈,並向市司法局備案。

(三)總結提升(202181日至1130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情況進行評估,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總結經驗做法,持續提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項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於 20211126前對前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分析(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重要舉措。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步驟,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調查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學習培訓、座談研討,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交流,推進工作順利開展。要充分運用政務服務大廳、融媒體中心、網絡新媒體等平台,加強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承諾事項的宣傳和引導。要及時準確發佈信息,確保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廣泛知曉、共同監督,進一步營造優質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 政務環境。

(三)做好考核評估。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情況將列入 年度效能綜合考評體系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建立督察通報和獎 懲制度,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羣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 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 進展緩慢的,將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 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樣式)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附件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樣式)

承辦單位

行政事項名稱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證明事項設定依據

核查方式

 

 

 

 

 

 

 

 

 

 

 

 

 

 

 

 

 

 

 

 

 

 

 

 

 

 

 

 

 

 

 

 

 

 

 

 

 

 

 

 

 

 

 

 

 

 

 

 

 

 

 

 

 

 

 

 

 

 

 

 

 

 

 

 

 

 

 

 

 

 

 

 

 

 

 

 

 

説明“核查方式”包括免於核查、在線核查、現場核查。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以下內容為二選一):

1.申請人為公民

  名:  聯繫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

 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二)委託代理人:

  名:  聯繫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三)行政機關:

  稱:  聯繫人:

聯繫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行政事項名稱: 

  (二)證明事項名稱: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1.      》第  條第  款第   項定:          

  ……

  (四)證明的內容:

  ……

  (五)承諾的方式:本證明事項採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簽章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以下內容為二選一)

1.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2.本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由委託代理人代替申請人作 出承諾的,委託代理人應當一併提交申請人的特別授權書。

  (六)行政機關核查權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作出的承諾將根據不同情形,運用多種方式進行事中事後核查。

  (七)不實承諾的責任:對在日常監管或者核查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將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 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八)承諾書是否公開(以下內容為二選一:)

1.本承諾書將予公開,公開時限:          

2.本承諾書不予開。 

三、申請人承諾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具體是:

                                                        

                                                        

                                                        

如需現場核查的,請寫明現場地址:)        

  (三)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