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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數月不籤合同職工可索兩倍工資

欄目: 權益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7.35K

孫某自今年3月進入文登某公司工作,12月份辭職。由於單位一直未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孫某要求單位支付其二倍工資。文登人社部門表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確實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入職數月不籤合同職工可索兩倍工資

孫某自2012年3月1日進入文登某公司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2月1日,孫某單方面提出與該公司終止勞動關係,並以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索要二倍工資。但被公司方拒絕,雙方就此產生爭議。12月,孫某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

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查明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孫某自2012年3月1日到該公司工作,單位一直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自2012年4月1日計算至2012年11月30日。

最終,在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公司支付孫某7000元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