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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6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7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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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6篇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羣、李書蘭五人。xxxx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於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後xxx於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後,於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後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着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2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國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於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佔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後)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後。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後,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並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於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説)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樑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幹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説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3

申請人:

莫_傑,六十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團,五十八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羣,五十五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維,四十七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_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_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潘_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莫_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潘_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莫_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莫_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羣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_ _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__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_羣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准,將原_ _六隊的曬穀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_ _屯六隊羣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_ _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_ _屯第六生產隊的曬穀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_(申請人莫x_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並未頒發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_,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並由生產隊統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_ x_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_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穀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裏沒有曬穀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於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佈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x _x六_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羣眾曬穀,莫

_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_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後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羣眾曬穀子,後莫

給莫__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_龍,後莫_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_斌建房。現申請人稱該整

_福借用的,現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穀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於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羣眾的調查瞭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_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_福的原耕土地繼續由莫_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_福的自留地。1962年後合併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_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羣眾需要谷坪曬穀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_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佔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本府對莫_傑等四兄弟與_ _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各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於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__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後,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並由生產隊統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於長塘第六生產隊後來借用莫_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穀坪之事,生產隊於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_福調換,且莫_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_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佔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傑等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 _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_ _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_ _鎮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4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於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雲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後來了解情況後宣佈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税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税為止。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5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係,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我區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根據《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為目標,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加快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任務目標。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開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城鎮建成區以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年底,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全區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以“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原則,嚴格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嚴禁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務。本着方便羣眾、提高效率的原則,以鎮(街道)為單位設立服務窗口,抽調業務精幹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妥善處理權屬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着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維護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因土地權屬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積極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圖件、數據庫成果資料,年以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成果資料,還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動態遙感影像資料、土地統計台帳等資料。

(五)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相結合,實現土地登記與土地調查有機銜接,推進地籍信息化動態管理、查詢,基本實現城鄉統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底前,完成全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寫、論證工作,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範圍,根據確定的範圍落實工作經費;根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區、鎮(街道)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應機構,落實培訓區、鎮(街道)、村、國土資源所以及專業測繪隊伍參與確權調查有關工作人員;發佈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公告。

(二)實施階段。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建設農村地籍數據庫和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農村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集中受理確權登記申請。登記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的,以村為單位將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區政府審批後,為權利人頒發集體所有權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宅基地權利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自查和數據彙總,對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成果、數據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市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權屬確認。

1、區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凡是土地界線清楚,土地更新調查時已簽訂了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由相鄰權屬單位重新簽字蓋章確認後,採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給村民委員會。

(2)屬於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認給該鎮(街道)農民集體,沒有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鎮(街道)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

(3)不能證明屬於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或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於已經打破了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4)因“合村並組”導致行政村或村(社區)小組區劃調整的,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併後的村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業集體成員在合併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5)因採煤塌陷村莊搬遷、土地綜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商同意或按土地調整協議約定,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2、注重現實,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凡屬於經過依法批准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確權。

(2)凡屬於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確權。之前佔用並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至之間佔用並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後確權。以後佔用的,按照佔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後確權。

(3)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鎮(街道)、村企業,因破產、兼併、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鎮(街道)、村辦的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4)鎮(街道)、村辦企、事業單位因倒閉、合併等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以興辦“鄉鎮企業”、“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④以租代徵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⑤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1)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户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超出面積只登記不確權發證。

(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製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製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5)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遷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並頒發證書的,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8)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

(9)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調整而轉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為城鎮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繼續使用,面積符合規定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請登記的;地上建築物權屬不清的;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一户多宅的;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村建設規劃的;出租、出賣住房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經批准即將徵用、拆遷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記簿。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凡確權登記的宗地,必須根據土地登記審批表填寫土地登記卡,將登記卡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成土地登記簿,並按土地登記卡建立土地歸户卡。在建立紙質土地登記簿同時建立電子土地登記簿,並明確專人管理及更新,確保其現實性、真實性。

(三)爭議地、插花地、無權源土地等土地的處理。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四)工作協作。區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並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村委會負責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範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於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是我區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有下列資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詳查時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2)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土地的相關資料;

(3)鎮(街道)、村共同出具有關面積和界線證明;

(4)其他有關證明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組織)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宅基地由户主申請。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鎮或街道審查);

(5)其他證明材料。

(二)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鎮(街道)及專業測繪隊伍開展地籍調查。全區農村土地所有權調查統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座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託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並作為原協議書的補充,用於所有權登記發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核定工作優先採用雙邊確界模式;其次可採用農民集體各自單邊走界模式(重疊部分為爭議區);如相鄰農民集體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單邊界線的,可採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雙方界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的要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全區村莊地籍調查統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土地用途具體分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

已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和其他國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登記材料組織彙總。以村為單位,各鎮(街道)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已完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並對材料初審,按每月一次彙總初審通過的材料報送至區國土資源分局;

(四)審核。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各鎮(街道)報送的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四至、面積、用途(地類)等進行審核。

(五)公告。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在現場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張貼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欄或村委會宣傳欄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公告張貼在登記宗地現場和該宗地所有權人辦公場所宣傳欄內;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公告以村為單位集中張貼在該村委會宣傳欄內。

(六)註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註冊登記,並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頒發土地證書。登記卡應記載權屬總面積及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土地證書填寫土地權屬總面積。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成果的,應在土地證記事欄加以備註。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三)調查統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統計表;以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彙總表。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户卡、土地證書籤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座標冊等資料。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全區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組織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並監督資金使用;農業部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麪積;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調閲户籍檔案;民政部門負責行政邊界確定和行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協調國有林區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協調水利設施佔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公路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等道路佔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區信訪、法制部門負責協調在籤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信訪維穩問題,並提供相關法律支撐。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三)嚴格規範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具體操作規程,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實施。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嚴禁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亂髮證書。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統一和規範,確保土地權利證書發放到權利人,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

(四)嚴肅責任追究。區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該項工作納入國土資源工作責任目標;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彙總統計和通報制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區政府,對工作進展慢的實行掛牌督辦乃至警示約談。

八、省、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土地確權申請書篇6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490713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繫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550118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700610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44162419751129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並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於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於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恆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並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於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儘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