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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監督體系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缺陷與修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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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指出“共同體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點”。按一般邏輯,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也是一種突發事件,理應納入應急管理體系。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2021最新監督體系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缺陷與修補方案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1最新監督體系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缺陷與修補方案
中國已經進入風險社會時代,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重大突發事件頻繁發生和處置失誤重複出現顯示監督介入的必要。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監督缺席、監督主體作用不力、監督能力不強、監督手段和方式陳舊落後、對監督定位認識偏移、信息公開不充分、問責標準穩定性差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監督體系效果的發揮,有必要調整監督機構的考核方法和指標體系、用大數據作為監督的支撐性工具、以無例外為原則及時公開信息、有效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建立黨內組織原則執行監督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評估體系。
 
 
當今社會已經與以往有很大不同,社會風險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存在,並且容易擴散,有些甚至具有強烈的政治性。突發事件大量並且經常發生,政治開始對各種風險大量的關注和干預。“得到社會承認的風險具備其特有的政治爆炸力:之前屬於非政治的事物獲得了政治屬性”[1]。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廣泛使用,區域性、局部性的突發事件很容易快速擴散成為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中國雖然還處於現代化的進程中,沒有完全實現現代化,但已經進入風險社會時代[2]。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治國理政考驗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3],“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4],“面臨諸多矛盾疊加、風險隱患增多的嚴峻挑戰”[5],“今後5年可能是我國發展面臨的各方面風險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的時期”。《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6]。“十三五”規劃分別安排兩章專門就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進行闡釋,還在其他篇章多次提出加強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要求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監察監管能力建設。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近些年以來,我國發生了上海外灘踩踏事件、“8·12”天津港爆炸事故、河南平頂山“5·2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這些重大突發事件都在一定程度暴露出監管、履職是否到位的問題,反映出監督體系建設存在一定不足。但是目前從監督角度研究重大突發事件的文獻較為欠缺,與現實中的迫切需求不相符。
 
一、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現實迫切需要加強監督
 
(一)重大突發事件頻繁再發的怪圈
 
突發事件的發生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損失往往都有人的因素,與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有關。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指出,重特大突發事件,不論是自然災害還是責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法規標準不健全、安全監管執法不嚴格、監管體制機制不完善、安全基礎薄弱、應急救援能力不強等問題[1]。公開的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報告顯示,事件原因往往直接或間接與有關政府和機構人員的失責失責有關,災害現象的背後往往都有“人禍”。例如2015年8月12日發生的天津港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事故調查組認定14家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中介機構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突發事件造成的後果和損失越大,違紀違法的主體單位及其人員就越多,並且級別越高。調查組建議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省部級5人[7]。同樣屬於事故災難風險的河南平頂山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傷,過火面積745.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2064.5萬元,司法機關對31人採取措施,調查組建議對2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①。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有省、市、縣、街道四級的幹部,最高級別的是廳級。從違紀違法行為來看,都不同程度存在監管不力或者監管缺失,未按規定履行普查、安全排查、巡察等管理職責,失察失管,導致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有的是濫用權力,違規審批,偽造監督檢查記錄等材料,少部分屬於收受下屬及他人賄賂。不作為、假作為佔大多數,故意亂作為的則屬於少數。
 
大多數發生的事故都與部分監管部門麻痺、僥倖等主觀性因素有關。2014年12月31日的上海外灘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傷。調查組分析指出,“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思想麻痺,嚴重缺乏公共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對重點公共場所可能存在的大量人員聚集風險未作評估,預防和應對準備嚴重缺失,事發當晚預警不力、應對措施不當,是這起擁擠踩踏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8]其他突發事件之所以造成嚴重後果,也都與相應黨政機構幹部主觀上的過錯或過失相關。每次事故發生之後,相關部門都要求採取防範措施,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但幾乎每年都會同樣發生性質相似的事故。行業監管對防範和處理突發事件非常重要,但因為權限、手段等限制,缺乏巡視、監督等強大的組織調動資源的能力,監管部門提出的意見並不一定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從表1可以看出,自2010年以來,國家應急管理部掛牌督辦次數共445次,年均值約45次。2003年—2019年,公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共80份,年均值近5份。根據2010年9月2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只是負責對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處理。可以看出,我國自2013年以來發生的重大事故、突發事件仍然較多。雖然在監管體制上,我國進行了重大改革,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2016年以來有所下降,但現有的監管模式,難以有效防止重大突發事件頻發多發。
 
 
(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失誤亟需糾正
 
除了數量之外,衡量重大突發事件監管能力的另一個重要指標是相同或者類似錯誤的重演率。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之後,尤其是自然災害事件發生,事發原因不可預測和管控,但如果處置得當,可以避免損失發生或者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即便突發事件處置因為能力水平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現失誤,但“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出現類似突發事件之後,不再犯同樣的失誤,才能表明對此類突發事件的監管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實踐中,我們會看到,相似的失誤不時在重演。
 
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複發生與部分政府部門信息公開質量不高有較為密切的關係。從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不同階段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我們可以發現不少問題。在預防重大突發事件階段,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信息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充分,如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報告、行政處罰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公開不夠,社會公眾對風險隱患不知情,或者知情很少,給違規行為長期存在提供了機會。一些重大突發事故,違規行為往往長期存在,隱患不斷累積才釀成悲劇的。例如,2008年9月8日7時58分,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新塔礦區980平硐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監管部門早就看到了這個像“定時炸彈”一樣的病、險庫壩的重大危險,2006年4月18日安監部門吊銷了涉事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但企業仍然在生產。安監部門下過整改令,但企業不聽。[9]企業對安監部門的監管置若罔聞、當做耳邊風,如果是10多年前的事,可以歸咎於當時監管部門“一監了之”,沒有認真落實整改“後半篇文章”。但我們發現,10多年之後這類錯誤仍然存在。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 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 198635.07 萬元。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該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温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響水縣環保部門曾對該公司固體廢物違法處置行為作出 8次行政處罰,原安監部門也對該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處罰過多次,但都沒有一查到底。[10]安監部門的執法決定不能落地,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的頑疾,雖然與監管體制、監管權威、手段措施等有關,但一定程度也與信息公開不充分及時、各類監督缺席有關。因為信息不公開,各種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風險只被少數部門、機構、企業及其人員知曉。因為不知情,專責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難以參與推動危險得到及時消除和化解。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的最初階段,政府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往往不充分、不及時,主要的教訓就是信息報告和公開遲緩[11]。受信息不充分、不可預知風險以及擔心問責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常規動作’是‘捂蓋子’、封鎖消息”[12]。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一開始都不願主動公開信息或公開信息較少,儘量縮小知情範圍,防止事態影響擴大,尤其是防止和避免媒體炒作。待到事件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變成網絡輿情事件,上級高度重視,動用問責、組織處理等方式開始調整相關領導幹部之後,有關地方和部門才向社會大量公開信息,重新修復政府的公信力。由於一些地方和部門的治理理念和方式方法沒有根本性的變化,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初期習慣性“捂蓋子”的做法長年來改變有限,信息少量公開到最後被迫大量公開的做法在常常重演。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之前或者初期,專責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利用公開的信息對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監督存在困難,因而常存在監督乏力不及時的問題。
 
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複發生與幹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的能力素質有關。其中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適應現代網絡輿情監督的能力比較弱。傳統媒體的監督作用在下降,一方面受到新媒體的擠壓和替代,影響力下降,另一方面是傳統媒體有時嗅覺不靈、監督作用有限。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前後,部分傳統新聞媒體有時會保持緘默、反應遲鈍,時間上落後於自媒體、國(境)外媒體。即便報道也是肯定性的宣傳多,發出預警、披露問題、分析原因、進行批評的報道少,輿論監督作用發揮不大。有的媒體記者甚至還幫助地方“維穩”隱瞞真相,遭到羣眾痛罵。現在,我國公眾獲取新聞信息的主要渠道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從傳統媒體獲取新聞信息的人數量相對少。一項樣本規模為3萬人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微信羣是普及度、信任度最高的新聞媒體,超過紙媒、電視等傳統主流媒體;手機媒體才是當今真正的“主流媒體”,以紙媒和電視媒體為代表的媒體日益式微[13]。但一些領導幹部並不瞭解和適應當前新媒體生態,習慣性居高臨下地以管理者的姿態對新媒體輿論進行管控,不懂得新媒體是雙向傳播的平台,不再是“你説我聽”的單向傳播方式,政府首先是輿論關注的中心主體, 然後才是事後的管理裁決者[14]。因為角色判斷失誤,對突發事件發生時一些地方和單位常常反應慢、應對不當,可能造成次生性的輿情突發事件不斷髮生和升級,有時出現“反應遲鈍—輿情擴散—進行調查—輿情平靜—不滿調查結果—事態升級—相關人受處理—輿情回落—應對失誤—輿情再爆發”的惡性循環。例如2017年1月發生的某地“女遊客被打”事件,被害人網上發佈爆料信息近24小時之後,當地警方才迴應。輿情事件基本平息之後,當地警方官方微博轉發分享並評論被害人私生活的文章,導致新的輿論危機。互聯網和自媒體完全改變了領導幹部與公眾獲取信息的數量比例。在傳統媒體時代,政府管理某種程度藉助於信息不對稱,政府比社會公眾掌握的信息多。但在自媒體和互聯網時代,眾多的網民集體通過實時共享掌握的信息有時往往比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要多。另外,少數領導幹部對自媒體心存憂慮,在心理上和能力上不適應在強有力的監督環境下進行工作和生活,對自媒體這種已經成為羣眾獲取信息主要渠道的方式不願接受、怕打交道。只要這種狀態不改變,“自覺的監督”和“自覺的紀律”就難以成為突發事件防控處置中的常態,各種“老毛病”也就可能會再犯。
 
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監督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我國已經構建了多方主體參與的監督體系。但目前的監督主體基本上是事後性參與為主,存在的問題之一在於事件發生之前監督的缺席或遲至。導致這一問題出現的有監督能力的因素,也有監督技術落後的現實制約,還存在主觀認識偏差的原因。
 
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監督缺席或遲至。目前的監督主要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後的介入,對源頭性的制度建設缺乏關注,往往是救急性解決問題,具有事後性追責和補救矯正性質。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控制機制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風險管控、突發事件預警發佈等環節往往被視為純粹業務工作,監督很少介入。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三轉”)的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從大量議事協調機構中撤退,這有利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主責主業。但具體執行“三轉”要求時,少數紀檢監察機關對本來應該監督的事務也選擇了撤退,導致一些領域監督的缺席。監督缺席有的是因為客觀性條件不具備或欠缺,如人們對監督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不歡迎和不願接受監督,監督缺乏合理性意義,或者監督缺少有效介入的方式、機制、途徑和手段,即便讓監督到場,但往往因為監督環境不佳和條件不具備等原因,監督主體對風險隱患識別和發現能力較弱。有的監督缺席則是主觀性原因造成的,如監督機構為了避免責任,或者想輕鬆和清閒,存在鬆懈麻痺情緒,開展監督時“打瞌睡”、打折扣、摻水分。
 
監督主體作用發揮不均衡。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之後,除了日常性的監督機構之外,還會建立各種臨時性的監督機制和機構。如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四川省專門成立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全面整合紀檢監察、發改、審計、財政、民政等多種監督力量,組成6個重災市(州)監督檢查工作組、44個縣(市、區)監督檢查工作組,實行駐點和巡迴檢查。[15]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向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派出中央指導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也相應成立督察組,深入防控第一線開展監督檢查。衞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等業務部門也成立督導組開展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但是在眾多主體參與的監督體系中,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監督往往以紀委、組織、政法等力量為主,其他監督為輔。因為這些機構和部門可以“戴帽子”“摘帽子”,管着“刀把子”,直接決定幹部的進退留轉,與社會個體的人身自由等權利密切相關。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等雖然也發揮作用,但作用相對有限。輿論監督在重大突發事件中發揮較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平衡。部分自媒體批評較多並且激烈,監督作用相對較大。體制內的媒體公開批評相對較少。社會監督中,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網絡大V等發揮的影響較大。因為突發事件更多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相關,信訪舉報一般涉及個人具體利益使用較多,因此作用發揮相對較弱。
 
監督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重大突發事件是否發生以及會造成什麼後果,與幹部的能力素質緊密相關。每次重大突發事件都是一場過硬的考試,會充分展示幹部的能力和素質,也會毫不客氣地曬出幹部的短板和不足。重大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進行監督,對紀檢監察幹部的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執紀監督做到一專多能。但調研發現,部分紀檢監察幹部缺乏重大突發事件監督相關專業知識。當前有些紀檢監察組織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有時停留在查資料和現場檢查層面,難以深入發現問題,難以精準地掌握被監督單位存在的問題。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雖然與業務部門接觸較多,但“三轉”後,部分幹部不參與駐在部門的業務工作,對駐在部門的職責認識不深,容易導致監督“浮於面上”。部分幹部能力不足、心裏沒底,監督權使用更加謹慎小心,這是導致監督缺位、監督不作為的重要原因。
 
監督手段和方式比較傳統落後。技術手段在重大突發事件監督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之後,政府運用購買機票、火車票的信息,支付寶、微信等支付信息、手機位置定位、二代身份證信息等迅速找到密切接觸人員和風險源,充分展示大數據的強大功能,為有效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提供了重要支撐。但在突發事件應對的監督中,部分紀檢監察機關等監督部門的手段和方式依然比較原始和陳舊,主要依靠人力方式進行現場監督、談話函詢等。對於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的基本信息有時掌握不充分,對其動態信息更是難以掌握。監督往往是被線索問題牽着走,沒有舉報信訪等問題線索,監督執紀就難以開展。監督機構較少通過大數據比對來發現問題,主動及時和精準發現問題的能力比較弱。這是導致監督缺位、監督不作為的技術原因。
 
對監督定位認識偏移。監督缺席或遲至還存在主觀認識上的原因。目前將紀檢監察組織的監督定位為“監督的再監督”。但對這一定位的理解目前有較大的分歧,基層落實比較困難。鄉鎮街道、學校、企業等基層末梢單位紀委人員少,從事專責監督的人員必須要同時兼任其他職責和任務,有時不能站在旁邊監督。到底是旁邊站着監督,還是在一起參與乾的同時監督,上面提出的監督定位要求與客觀實際存在一定差距。因為監督職能定位認識不同,對監督職能職責認識有時就不夠準確。有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過分依賴主責部門,把突發事件中的監督等同於主責部門的行業監管,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前瞻性、針對性還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專責監督人員不懂業務,加上“監督的再監督”這個緊箍咒約束,專責監督機構不敢與業務走得太近、插得太深,監督發現的問題停留在主責部門業務監督視點層面,並沒有深入發現部門履職方面的問題。監督發現的問題有一部分是各地各部門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防控程序不規範、防控力度不夠等方面的問題,變成了為主責部門拾遺補漏,有時沒有深入研究分析這些問題“表象”後面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腐敗和作風方面問題。但專責監督機構越是偏離主責單位的業務,突發事件監督能力就越欠缺,知識上欠缺與人際關係上的隔閡,讓深入監督變得更為困難。
 
三、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完善監督體系的對策
 
調整監督機構的考核方法和指標體系。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的監督缺席很大程度與監督機構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和方法有關。對監督機構的考核往往是以事後性指標為主,如信訪、問題線索、案件辦理數量和質量,監督安全事件、輿情事件、越級上訪等信訪事件等負面事件是否發生和發生的頻次,這種考核指標體系導向與突發事件發生之後監督介入是一致的。可以説,這種考核機制產生了“幫倒忙”效應,並不利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得調整對監督機構的考核和問責體系。重大突發事件要劃分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突發事件的調查除了調查主體責任的落實之外,還必須將監督責任納入,是否履行了監督責任,履行監督責任的實際效果要作為問責追責的依據,調查報告必須包含相應監督機構履職盡責情況,對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問責。要改革監督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倒逼預防性工作到位有效,信訪舉報少或者無,經得起巡視巡察、審計等監督檢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要給予激勵和獎勵,考核要事後性懲處與預防並重。
 
將大數據作為各類監督的支撐性工具。傳統模式主要依靠人力,靠大量的投入,效率低下,威懾力不強,成本也比較高。近年來,以大數據、人工智能(AI)、區塊鏈為代表的前沿科學技術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政府治理的面貌,給重大突發事件監督帶來了空前的機遇和挑戰。大數據等新技術在重大突發事件監督領域中的應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監督主體的監督能力。監督對象信息獲得的精準性、全面性和深透度,可以從縱向層面緩解科層組織上下級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橫向上打破了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從而極大提高監督的準確性、有效性和權威性。監督部門有必要與企業、科研機構合作,探索建立各種類型大數據監督實驗室,探索不同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規律,將其轉變成為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有效算法,自動精準發現問題線索。監督機構要大力推廣大數據運用技術,對紀檢監察幹部加強大數據培訓作為當務之急,研究大數據比對的算法,增強主動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用大數據方式推進高質量全覆蓋,促使派駐機構監督方式轉變,從傳統監督為主轉向大數據監督為主。主動了解學習重大突發事件的規律性特徵,將大數據監督結合運用,研究以大數據為代表的新型技術在重大突發事件監督體系中的應用場景、技術與制度的雙向嵌入以及監督的效果,使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監督“插上科技的翅膀”,極大提升監督能力、效率和質量。
 
以無例外為原則及時公開信息。重大突發事件中的輿論爆點,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地方政府政務公開水平不盡人意而觸發。重大突發事件受到保密和隱私限制較少,信息應透明公開,並且公開符合國家、社會和公民的整體利益,通過法律方式確定重大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無例外的公開的原則。針對突發事件發生初期信息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問題,強化這個階段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對數字造假、不公開、假公開等嚴肅問責。打破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前期封鎖消息、事件升級造成嚴重後果才不得不大量公開信息的實踐怪圈,糾正少數人“只要不曝光,就不算什麼事”“捂住就是成功,擺平就是水平”思維慣性,對於用公關手段搞信息封鎖、壓制干擾採訪報道的進行通報並嚴肅查處。創新公開方式和渠道,可以通過直播平台等提供更直接、更高效的信息公開渠道,黨政機關即時準確捕獲公眾的監督訴求,彌補公眾反饋問題與政府迴應公眾關切間存在的“時差”,讓公眾輿論在第一時間得到正確引導,有效關閉謠言空間。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線上線下不定期新聞發佈會制度,及時通報重大突發事件最新信息並與公眾實時互動,積極迴應社會公眾的關切,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
 
有效發揮輿論監督積極作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社會高度緊張,注意力高度集中,社會情緒、焦慮需要渠道釋放,社交媒體的普遍使用為公眾提供大量機會和條件,輿情事件往往伴隨重大突發事件發展而不斷髮生。加大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的輿論監督研究,分析輿情信息內容尤其是網絡信息內容,找到合理區分輿論監督與謠言等有害信息散佈的界限。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的法寶,批評的社會氛圍制約權力的一個重要條件,有必要將有沒有輿論監督類的新聞、黨內批評開展情況作為一個地方政治生態考核評估指標,大力培育積極健康的批評文化。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校等第三方對地方輿論監督狀況進行評估。新聞媒體要增加對重大突發事件預防不力的客觀性、反思性、批評性報道,利用輿論監督倒逼各部門和各地方將工作重心向預防傾斜,以人民利益為重。自媒體存在“情緒失控”、信息失真的問題,需要引導和規範自媒體發揮監督作用。進一步改進網絡監管,提升監管水平和能力,對並沒有觸碰底線、有事實內容的有關突發事件的爆料信息,採用疏堵結合辦法,組織力量從多個方面和角度疏導,引導網民理性行使輿論監督權利。
 
建立黨內組織原則執行監督機制。缺乏監督制約的地方,聽不到批評聲音的地方,權力就會任性,問題和事件就會頻發多發。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的重要武器。黨章規定了黨員八項義務,其中一條就是“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基本組織制度,黨章規定“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現在存在對上級單位和領導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錯誤做法,黨員和下級單位不敢提出批評意見。只有上級監督下級,下級不能監督上級。一些上級單位和領導可以不受制約、不考慮基層實際發出不合理甚至違法違紀的指令,但下級堅決執行的同時,按照黨章要求應該可以提出批評意見,但實踐中這個批評機制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運用得非常不好。會議、文件數量的硬性削減,只是暫時緩解形式主義,督查檢查考核要求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都很合理,但如果沒有下級對上級提出批評監督的機制保障,這些反對形式主義的措施都可能被一些地方和單位變異為形式主義。因為上下級關係應該是有機互動而不是機械接受的過程,上級的命令,下級要堅決有效貫徹執行,一方面要強調一致性,步調需要與上面的要求高度一致,但同時必須要給下級反饋意見和建議渠道和機會,尤其是對於上級的監督。如果缺乏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只有上級對下級的命令,最後上級的命令執行都是被動的、機械的。因為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並沒有機制發揮和保障。如在壓制性的環境下,下級會從理性和自利角度增強自我保護,用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方式應付上面的要求、命令和各種檢查。
 
完善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的一項重要功能是為制度執行提供保障。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或者產生嚴重後果,與法規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例如吸取“非典”教訓,2004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絡直報系統,只要發現傳染性病例、包括不明原因肺炎,醫院都要直接在這套系統上報告病例。中心有專人監測分析,一旦發現不明肺炎在一個地方超過5例,就自動觸發核查機制。《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及時進行了修訂,需要上報的傳染病範圍特別增加了“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爆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2020年6月11日,北京市宣武醫院發現1例新冠肺炎患者及時上報,北京市疾控中心迅速調查分析,24小時鎖定感染“源頭”並果斷關閉新發地市場,實施最嚴格流調,全面溯源,迅速劃定新一輪重點區域和重點人羣進行篩查,經過20天努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血的教訓不斷警告我們,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最好的辦法就是保障法律法規得到嚴格執行。但目前缺乏監督機構等第三方主體的介入,僅僅依靠執法機構、監管機構難以保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等監督機構要將重大突發事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範圍,推動和保障法律法規執行。建立常態化的制度執行監督和第三方評估機制,督促監管和執行機構人員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