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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5.2K

第一章 總 則

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總公司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薪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上海市工資支付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薪酬的構成

第三條 薪酬主要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中長期激勵五部分構成。

(一)崗位工資、津補貼屬於標準工資部分,績效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中長期激勵屬於浮動工資部分。

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屬於即期收入,中長期激勵屬於長期收入。

(二)崗位工資是與員工崗位責任相適應的崗位報酬,在崗享受,換崗調整,離崗取消。

績效工資(獎金)是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及集團公司經營業績相適應的績效報酬。

津補貼是對特殊崗位工作員工給予的津補貼。

中長期激勵是指對員工的工作業績以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股權激勵等形式支付的延期收入。

(三)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應當科學合理的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條 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以下情況視為加班:

(一)集團公司出具書面加班通知的;

(二)員工主動加班,事後得到集團公司書面認可的;

(三)員工提出書面加班申請,集團公司批准的。

第六條 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原則

(一)正常工作日(週一至週五)加班,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日標準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正常工作日加班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代替。

(二)休息日(週六與週日)加班,可按同等時間補休,補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或次月完成,最晚在當年12月31日前補休結束;未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日標準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日標準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七條 加班工資基數按照標準工資計算,標準工資不得低於集團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章  工資管理規定

第八條 員工工資執行日薪月結制,月制度工作時間20.83天,月計薪天數21.75天(為計算加班費的依據),員工出勤按實際天數統計(包含國家規定的節、假日)。

第九條 員工當月的工資依據上月的考勤結算。

第十條 新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

第十一條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其工資應當在辦理完工作交接同時支付。

第十二條 工資支付時間

員工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並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工資支付方式

工資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按規定核定、結算,銀行代發,特殊情況下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十四條 工資中扣除的費用項目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

(三)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四)缺勤扣發工資;

(五)其他法律規定或集團公司規定的扣除項目。

第五章  各種假別的工資扣減標準

第十五條 凡涉及扣發工資的,以標準工資為基數扣發。

第十六條 曠工、事假

曠工一日,扣發一日工資;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第十七條 病假

(一)病假1個月以內及滿1個月後進入醫療期的工資,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二)醫療期滿在等待處理結果之前,參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八條 工傷

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第十九條 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員工休上述假和路程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二十一條 產假、節育假

(一)女員工休產假、男員工休護理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二)節育假期間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該員工正常工作日標準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二十四條 其他扣發工資的情況

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給集團公司造成財產損失或損害集團公司榮譽的,集團公司有權從工資中扣除員工應向集團公司繳納的賠償、補償等費用。

第六章  工資總額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總額的管理。分、子公司在集團公司的統一管理下,制定和運行本公司的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分、子公司每年底將當年的工資總額使用情況和下年度的工資總額預算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年度工資預算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可以通過一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分、子公司要認真填報《勞動工資月報表》,準確、及時地反映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分、子公司要積極配合填寫上級部門下發的各種工資情況調查表等,以便準確、及時地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

第七章  工資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執行工資保密制度,員工工資標準和實發工資是公司級的保密內容。

第三十一條 瞭解員工工資標準和實發工資的人員是涉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故意泄露祕密引起不良後果的,視為嚴重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因疏忽大意泄露祕密的,視為失職或不勝任本職工作。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全體員工有執行工資保密制度的義務,有不打聽他人工資、不擴散工資保密內容、制止他人泄密等責任。故意竊獲保密內容並向他人擴散的,視為嚴重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

第三十三條 員工查詢自己的工資,憑工資存摺或工資條,先到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查詢是否屬於登記、核算或發放錯誤;發放沒有錯誤仍有疑問的,再到人力資源部查詢工資標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分子公司、改制單位可依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並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