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單位可以解除
合同嗎?
解答: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説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和依據,也就是説,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因此,錄用條件的科學設置成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
二、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因勞動者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的“重大損害”,單位應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書面形式量化,比如達到10000元則為“重大損害”,方可以作為“重大損害”的標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一旦勞動者持有異議,裁判者可能會因無相關依據而導致對損害程度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影響到對單位
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