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着力優化營商環境,激活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務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經濟社會發展,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重慶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21〕9號)精神,深入分析研究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安排,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羣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堅持問題導向、制度先行、流程規範、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羣眾誠信守諾為重點,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分步有序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並逐步擴大實施範圍,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羣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切實減少“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當好示範標兵,輻射帶動“信用北碚”及“無證明城市”建設。
二、適用範圍
(一)概念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户籍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説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於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儘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明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願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後核查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
(一)明確事項範圍。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要依託我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管理機制,執行重慶市政府公佈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
逐步拓展告知承諾制的適用範圍。在實施過程中,經過風險評估並取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依法將市級目錄外的其他證明事項納入《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目錄》(附件3),並統一對外公佈。條件成熟時,在水、電、天然氣、網絡、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領域穩妥探索告知承諾制,替代公共服務機構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切實利企便民。
(二)規範工作流程。區司法局牽頭起草《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下稱《實施辦法》),按程序報審印發,同步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根據需要,可依法委託第三方起草或參與起草《實施辦法》。
遵循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附件4)。及時修改完善辦事指南,明確當事人選擇告知承諾的要求,明確選擇或不選擇告知承諾的辦事程序,明確選擇承諾中途退出工作流程。參照市政府編制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附件5),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經各單位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後,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主動及時公開,方便申請人查閲、索取和下載。申請人當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並指導填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絡下載告知承諾書,按要求填寫完畢後,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要結合“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要求,熟練操作相關業務平台系統,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三)完善承諾機制。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並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並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
建立委託承諾機制。證明事項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除外。確需代為承諾的,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人(即申請人)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
加強承諾入口審查。行政機關應首先審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申請人的適用性。不符合告知承諾條件的,審查人員填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核工作記錄》(附件6),向申請人出具《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附件7),歸檔相關材料。
(四)強化核查與監管。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全區統一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辦法。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事項清單管理機制,實行目錄化、公開化、動態化管理。各級行政機關需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目錄》(附件8)並報區司法局彙總,按程序公開。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特點,綜合考慮行業管理需要、核查難度、承諾人信用狀況等因素,在分類核查目錄中就證明事項逐一明確核查時限、核查標準、主要核查方式及協助核查單位。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信息化建設進程、事中事後核查情況以及有關法規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分類核查目錄。
明確核查程序。在辦理時限內,優先進行事中核查。對無法實行事中核查的證明事項,應該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的情況進行核查。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核查期,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核查結束時,核查人員應填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核工作記錄》,歸檔相關材料。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應制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核查結果告知書》(附件9),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創新核查方式。靈活運用線上線下多種核查手段,建立包括在線核查、協助核查與現場核查等核查方式在內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線下聯動核查支撐體系,實現聯動核查。通過在線核查體系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的在線核查。在線核查體系主要包括“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核查機關可向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發函開展協助核查。區政務服務辦牽頭建立跨部門承諾信息協助核查機制,制作《證明事項信息協助核查函》《證明事項信息協查回覆函》(附件10)。適時推動建立跨地區承諾信息協助核查機制,保障及時有效核驗。被請求協助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説明理由。針對涉嫌虛假承諾、不實承諾的申請人,行政機關可採取檢查、勘驗等方式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核查,以便及時準確採集、固定證據。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互聯網+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
慎重確定免於核查事項。行政事項辦理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不一致的,行政事項辦理單位確定免於核查的,要充分徵求行業監管部門意見。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事項,尤其是免於信息核查辦理的行政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羣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行政事項辦理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不一致的,要明確雙方權責,落實協調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避免監管真空、監管缺位。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應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記錄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及時填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記錄表》(附件11),形成申請人承諾信用記錄。
全力推進政務服務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在全市統一的告知承諾系統上線後,通過數據實時共享或者手工及時填報的方式導入全市告知承諾系統,推動全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線上歸集、推送和查詢。高度重視信用信息數據聯動共享工作。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在法治軌道內探索行之有效的、可供全市複製推廣的經驗做法,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實時查詢,為即辦即核奠定良好的信息化基礎。
在實施信用分類精準監管加大工作投入和創新力度,努力形成可供全市推廣借鑑的工作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信用分類精準監管工作機制。探索完善信用等級評價,明確信用評級標準。依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及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平台,根據信用等級或風險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針對監管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處置台賬,做好後續監管的銜接和跟蹤,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監管。
結合最新立法動態,爭取上級支持,在證明事項領域積極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引導失信人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形成社會信用建設良性循環,創造約束有度寬鬆有序的市場環境。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祕密保護。在《實施辦法》中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完善事後環節信用監管。
(六)抓牢風險防控。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大行政指導力度,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
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要與上級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
強化事後風險防控。結合行政執法公示、政府信息公開等制度,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核查週期長,且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行政機關要依託對外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載體,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避免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防止承諾人“一諾了之”。
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切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要爭取上級支持,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制度。
(七)暢通諮詢投訴渠道。北碚區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諮詢投訴”欄目接受人民羣眾對各級行政機關存在的、包括不實承諾在內的各類證明問題的諮詢、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辦理。人民羣眾通過其他諮詢或投訴舉報渠道反饋意見或線索的,應及時轉送至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確保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取得實效,讓企業和羣眾不斷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工作步驟
分階段、有步驟推進北碚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第一階段為建章立制與工作試點階段。第二階段為全面鋪開與深入探索階段。推行過程中,區司法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補齊短板弱項,抓緊抓實鍛造長板。通過網絡檢索、實地核驗、材料核查、接受投訴舉報等方式,開展督促檢查。
(一)建章立制與工作試點階段。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2021年5月底前,行政機關要將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方案報區司法局備案。
建立健全制度機制。2021年6月底前,區司法局牽頭起草《實施辦法》,按程序報審後印發實施。行政機關根據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實施方案》設定的制度機制。
規範工作流程。2021年6月底前,行政機關要認真梳理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編制完善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經各單位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後,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主動及時公開。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目錄》,報司法局彙總,按程序公開。
組織開展培訓。根據需要及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培訓,加強業務交流。結合“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要求,學習並熟練操作相關業務平台系統。區司法局和行政執法機關要在行政執法人員培訓中增加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知識內容,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水平。
試行告知承諾。行政機關需在重慶市政府公佈的《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中,選取若干證明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積累工作經驗,調適完善制度機制、工作流程。
(二)全面鋪開與深入探索階段。擴大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2021年6月底前,行政機關應全面執行市級目錄,將目錄明確的全部證明事項納入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逐步拓展適用範圍,納入《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目錄》並公開。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穩妥探索將告知承諾制推廣至水、電、天然氣、網絡、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
創新制度機制。在信息數據聯動共享工作機制加大工作投入和創新力度。探索加強信用監管,包括實施信用分類精準監管與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要與上級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在不動產登記領域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加強風險防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責分工,及時瞭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保證工作任務落地見效。各部門、單位要同上級主管部門保持溝通,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在本系統內複製推廣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
(二)協同聯動推進。區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附件12),建立由區政府辦、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經濟信息委、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政務服務辦、區公安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協調機制。區司法局為牽頭單位,負責具體工作的協調組織和實施推進,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
建立定期交流、進展通報機制。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填寫《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附件13),報司法局彙總。每月15日前向區司法局報送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區司法局負責彙總我區工作開展整體情況。機制後續運行視情況另做調整。區司法局依託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協調機制,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激勵擔當作為。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在《實施辦法》“容錯免責”部分明確規定適用情形。認真落實容錯免責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有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羣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運用實體辦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迴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善於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引導形成社會廣泛關心、支持、參與、監督的良好局面。
(五)加強監督檢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區司法局依託定期交流、進展通報機制、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協調機制,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後的單位予以通報,督促整改。
附件:1.北碚區2021年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工作時間表、路線圖
2.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3.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目錄
4.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參考)
5.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
6.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核工作記錄
7.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
8.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目錄
9.《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核查結果告知書
10.證明事項信息協助核查函、證明事項信息
協查回覆函
1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記錄表(參考)
12.北碚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領導小組
13.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附件1
北碚區2021年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時間表、路線圖
工作階段 | 工作步驟 | 主要工作舉措 | 責任主體 | 完成時限 |
第一階段: 建章立制與工作試點階段 | 制定工作方案 | 制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方案,報區司法局備案 | 各相關部門、 單位 | 5月底前 |
建立健全制度機制 | 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協調機制 | 區政府 | 6月底前 | |
牽頭起草《實施辦法》 | 區司法局 | |||
建立信用數據聯動共享機制、申請人誠信記錄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信用分類精準監管工作機制、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 | 區經信委、區政務服務辦、各相關部門、單位 | |||
建立分類核查事項清單管理機制、線上線下聯動核查支撐體系、跨部門承諾信息協助核查機制 | 區政務服務辦、各相關部門、單位 | |||
建立委託承諾機制、承諾退出機制 | 各相關部門、 單位 | |||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 ||||
建立定期交流、進展通報機制 | ||||
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 | ||||
規範工作流程 | 梳理本部門、單位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 各相關部門、 單位 | 6月底前 | |
按照《實施辦法》《實施方案》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及時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經各單位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後,並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主動及時公開 | ||||
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目錄》,報司法局彙總,由區政府公開 | 各相關部門、 單位 | 6月底前 | ||
組織開展培訓 | 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學習培訓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根據需要及時開展 | |
結合“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要求,學習並熟練操作相關業務平台系統 | ||||
在行政執法人員培訓中增加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知識內容 | 持續推進 | |||
試行告知承諾 | 在重慶市政府公佈的《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中,選取若干項證明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積累工作經驗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持續推進 | |
根據實踐經驗調適完善制度機制、工作流程 | ||||
總結經驗做法,優化提升 | 區司法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補齊短板弱項,抓緊抓實鍛造長板。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典型案例 隨時報送 | |
開展督促檢查 | 區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網絡檢索、實地核驗、材料核查、接受投訴舉報等方式,跟蹤瞭解、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持續推進 | |
第二階段:全面鋪開與深入探索階段 | 擴大告知承諾範圍 | 全面執行市級目錄,將目錄明確的全部證明事項納入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持續推進 |
逐步拓展適用範圍,納入《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目錄》並對外公開 | 持續推進 | |||
在水、電、天然氣、網絡、教育等公共服務行業領域穩妥探索告知承諾制 | 條件成熟時推進 | |||
創新制度機制 | 在信息數據聯動共享工作機制加大工作投入和創新力度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持續推進 | |
探索加強信用監管,包括實施信用分類精準監管與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 | ||||
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 | ||||
探索在不動產登記領域引入責任保險制度 | ||||
總結經驗做法,優化提升 | 區司法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補齊短板弱項,抓緊抓實鍛造長板。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典型案例 隨時報送 | |
開展督促檢查 | 區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網絡檢索、實地核驗、材料核查、接受投訴舉報等方式,跟蹤瞭解、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 | 各相關部門、單位 | 持續推進 |
附件2
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一、辦理行政事項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
名稱 | 類型 | |||||
1 | 思想品德鑑定 | 教育行政部門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思想品德合格、無犯罪記錄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 |
2 | 具備無線電操作能力的證明 | 無線電管理機構 | 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無線電操作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3 | 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證明 | 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有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 |
4 | 就業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行政確認 | 用於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地就業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
5 | 就讀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行政確認 | 用於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地就讀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
6 | 同意接收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執業、變更、註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有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申請人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
7 | 實習考核合格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執業、變更、註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的實習經歷,且考核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
8 | 無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鑑定人註冊、變更、延續、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無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修正)第四條 2.《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9 | 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鑑定人註冊、變更、延續、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修正)第四條 2.《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10 | 資產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鑑定機構設立、變更、延續、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資金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2.《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11 | 資產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法律服務的資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七條 |
12 | 經濟狀況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給付 | 用於證明申請人經濟情況符合被援助範圍 |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
13 | 軍官證(或士官證等)與身份證信息一致,為同一申請人的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用於證明現身份證與原登記所使用的軍官證(或士官證等)為同一人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9.2.3 |
14 | 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信息一致,為同一申請人的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證明現身份證明與原登記所使用的證件為同一機構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9.2.3 |
15 | 親屬關係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用於證明不動產登記中非公證繼承情形下,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16 | 企業辦公場所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有辦公場所 |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 2.《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 |
17 | 營運駕駛員的學歷證明 | 交通主管部門 |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符合執業要求的文化程度 | 《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
18 |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證明 | 旅遊行政部門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已繳存足額質量保證金 |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 |
19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確定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
20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個體工商户註冊、變更、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確定個體工商户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個體工商户條例》第八條 |
21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 |
22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確定外國企業常駐機構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23 |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複印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計量標準器已經檢定合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 |
24 | 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標準器具核准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至少有兩名具有相應能力,並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
25 |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和工作經歷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授權簽字人符合任職條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26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且滿足法定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27 | 檢驗檢測機構對外部環境的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備案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工作內外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28 | 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人員、設備,且符合法定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29 | 具有種子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材料和勞動合同 | 林業主管部門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核發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 |
30 | 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和機器設備清單 | 出版行業主管部門 |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
31 | 場地使用證明和印刷機器設備清單、採購發票或合同 | 出版行業主管部門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
32 | 場地使用證明 | 電影主管部門 | 發行、放映單位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備與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場所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 |
33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證明 | 消防救援機構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許可 | 用於證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已通過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 |
二、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 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對應辦理的服務事項 | 證明用途 |
34 | 親屬關係證明 | 公證機構 | 辦理公證事項和事務 | 用於辦理各類公證事務 |
35 | 享受供養親屬待遇人員無收入來源證明、在校學生就讀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供養親屬撫卹金申領 | 用於工傷職工近親屬申領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卹金 |
36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喪葬補助金、撫卹金申領 | 用於參保人員非因工死亡後申領撫卹金及喪葬費 |
37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個人賬户一次性待遇申領 | 用於辦理領待人員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相關業務 |
38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居民養老保險註銷登記 | 用於註銷已死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關係登記 |
39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0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註冊建築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1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監理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2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3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翻譯專業資格證(筆譯、口譯)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4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助理社會工作師證、社會工作師證、高級社會工作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5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註冊計量師證、二級註冊計量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6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註冊設備監理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7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註冊測繪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8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建造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49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初級、中級)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0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執業藥師證(藥學、中藥學)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1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註冊城鄉規劃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2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3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造價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4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註冊安全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5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初級、中級)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56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發放 | 用於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附件3
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拓展目錄
一、xx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 索要 單位 | 對應辦理的 行政事項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
名稱 | 類型 | |||||
1 | ||||||
2 |
二、xx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
名稱 | 類型 | |||||
3 | ||||||
4 |
附件4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參考)
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範圍
xx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如下:
1.……
2.……
3.……
二、告知承諾內容
(一)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
(二)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願意履行配合行政機關核查的義務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
三、告知承諾方式
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户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對外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閲、索取和下載。
四、告知承諾工作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事先在通過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公示渠道下載打印或在政務服務大廳現場由受理人員提供《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按要求核實相關材料信息。
(二)受理。
在受理申請時,辦理人員要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1.現場受理。現場受理人員指導申請人做出書面承諾。受理人員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判定屬於適用告知承諾制情形的,申請人按照規定簽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併提交窗口。受理人員可將相關材料進行電子化,和申請材料原件同步轉至相關科室(單位)。
2.在線受理。申請人將簽好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連同其他申報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一併上傳至申報系統。受理通過後,電子化材料通過政務服務平台轉至相關科室(單位)。申請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可以通過物流寄送或自行送至政務服務大廳相應窗口。
(三)決定。
相關科室(單位)在收到申請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後,審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符合告知承諾條件的,出具《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申請人改由一般程序申辦,提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符合告知承諾條件,能夠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決定;不能夠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並依法送達申請人。
五、加強核查與信用監管
相關業務科室要制定分類核查目錄,逐一明確核查時限、核查標準、主要核查方式及協助核查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工作台帳,運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線下聯動核查支撐體系,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在辦理時限內,優先進行事中核查。對無法實行事中核查的證明事項,應該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承諾的情況進行核查。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核查期,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核查結束時,核查人員應填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核工作記錄》,並歸檔相關材料。經核查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的,應制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核查結果告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建立並落實申請人誠信記錄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應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抓牢風險防控
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七、暢通諮詢投訴渠道
北碚區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諮詢投訴”欄目接受人民羣眾對各級行政機關存在的、包括不實承諾在內的各類證明問題的諮詢、投訴、舉報,並按規定依法及時辦理。人民羣眾通過其他諮詢或投訴舉報渠道反饋意見或線索的,應及時轉送至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八、具體要求
1.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
2.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3.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內容有疑問的,辦理人員應當作出詳細解釋。申請人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羣的,應當當面宣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記錄在案。
5.在申請人簽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時,應當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線下聯動核查支撐體系,通過在線核查、協助核查與現場核查等核查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實。
6.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7.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其申請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5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
(行政事項名稱)
〔 年〕第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自然人)
姓 名:聯繫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法人)
單位名稱:
證件類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聯繫方式: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聯 系 人:聯繫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和證明內容。
下列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x資格證,證明申請人具備……
2證明,證明申請人不存在……的情況
3.xxx,證明……
(二)證明用途。
辦理:(行政事項名稱)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xx條例》第x條第x款第x項、第x項
(四)告知承諾的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願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後核查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採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六)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七)行政機關的核查權力。
包括核查時間、標準以及方式;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應依法公開承諾書、明確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內容。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申請人承諾是否屬實的信用記錄將納入重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導入全市統一的告知承諾系統。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等,並選擇對以下證明事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xxx資格證 □xxx證明 □xxx
(三)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願意配合行政機關依法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查、核查、核驗;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6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核工作記錄
申請人 信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證號碼 | ||
名稱(法人 或其他組織)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證明事項 | ||||
審核情況 | 審核內容 | 審核方法 | 審核結論 | 備註 |
1.審查是否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 | □在線核查 □協助核查 □現場核查 | □適用告知承諾制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 ||
2核查承諾內容真偽 | □在線核查 □現場核查 □協助核查 | □真實承諾 □虛假承諾 | ||
核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
(申請人):
您提交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年〕第號),經核查,因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需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如對本告知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交的,視為無異議。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申請人意見:
本人對《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已收悉。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附件8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分類核查目錄
(第一批)
序號 | 證明事項 | 證明用途 | 核查 單位 | 核查 方式 | 核查 時限 | 核查標準 | 協助核查單位 |
1 | 1.申請人是否無不良信用記錄或未曾作出虛假承諾。 2.申請人是否符合證明事項相關條件要求。 3.其他依法應當核查的內容。 | ||||||
2 | |||||||
3 |
附件9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核查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
您提交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年〕第號),經核查結果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虛假承諾,需按照一般程序,重新提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將承擔下列責任:
一、……;
二、……
如對本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交的,視為無異議。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申請人意見:
本人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核查結果告知書》已收悉。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附件10
證明事項信息協助核查函
(部門名稱):
我單位辦理的(行政事項名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因(比如:現有條件無法實現在線核查),請你單位協助對以下申請人關於(證明事項名稱)的情況進行核查: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是否持有xxx證書:
□是,現行有效(複印件附後)
□否,未獲得該證書
□證書已失效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是否存在,情況:
□是,情況屬實
□否,實際情況為:
□相關情況無法查實
3.xxx,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
請貴單位對申請人書面承諾的真實性給予核查。由於該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時限為 工作日,請儘快協助我單位開展調查核實,並在 日內函覆我單位為盼。
此函。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證明事項信息協查回覆函
(部門名稱):
貴單位請我單位協助核實關於(證明事項名稱)的情況,經我單位核實,情況如下:
1.……
2.……
3.……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如無法證實真假,請説明原因。如不屬於本部門應當掌握的內容,應書明“建議請XXX單位予以行政協助”。
附件1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記錄表(參考)
申請人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自然人身份證件號碼 |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名稱 |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或公共服務事項 | 核查時間及方式 | 承諾是否屬實 | 辦理該事項的行政機關 |
附件12
北碚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
領導小組
組 長:何 慶 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副組長:趙小農 區政府副區長、區公安分局局長
成 員:朱吉紅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趙 芹 區司法局局長
李成銀 區發展改革委主任
楊 平 區教委主任
雷建國 區經濟信息委主任
向 紅 區財政局局長
吳鏡熙 區人力社保局局長
王春燕 區政務服務辦主任
何 軍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劉 禾 區市場監管局局長
吳 煒 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
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研究、部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推行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區司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
附件13
北碚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工作聯絡表
填表單位: | |||||
姓名 | 單位 | 職務 | 聯繫電話 | ||
負責人 | |||||
聯絡人 |
備註:此表按要求反饋至區司法局執法監督科。(聯繫電話:68860839,郵箱:)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
監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武裝部。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