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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治安管理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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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報告

不僅需要對公安民警進行全方位教育,提高公安民警法治素養和政治道德水平,還需要健全法律制度,落實職業風險評估,加強民警心理干預,時刻加強監督管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民警治安管理分析報告資料,提供參考,歡迎閲讀。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報告

在全面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機關作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槍桿子”“刀把子”,必須全面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四句話”“十六字”的總要求,必須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為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必須堅持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但在公安隊伍中仍然存在個別害羣之馬,利用職務實施犯罪,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相違背,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人民公安的形象,影響了法治的權威。筆者結合公安職業生涯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就公安民警職務犯罪概念、危害、原因、預防提出了一些個人見解。

一、概念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謀取不法利益,妨害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損害公眾對於政府的信賴感,依法應受刑事處罰行為的總稱。公安民警職務犯罪與一般的職務犯罪相比較而言,它是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犯罪主體僅限於公安民警,是指民警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國家對公安民警職務管理法律的規定,並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第四章)、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的犯罪,涉及罪名多達三十多種。從刑法規定來看,法律對警察職業的約束和要求很高,一般職務犯罪主體所涉及的罪名,公安民警作為司法工作人員都會涉及到,並且有的還作出從重處理的規定。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分類

根據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的具體特點,大致分為三種類型:

(一)貪利性職務犯罪。是指利用警察職權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一般為故意犯罪,主要有貪污罪,受賄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比如,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3.42億、受賄8440萬元、挪用公款1.01億、單位行賄1057萬元,同時還觸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成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終身監禁第三人。又如,2012年,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民警陳某藉助職務之便了解到“朋友”張某涉嫌尋滋事的案情,故弄玄虛以需要託人“打點關係”為由,收受張某妻子的錢財為張某打聽案情,事後,陳某與張某關係升温,經常接受張某吃請,並參與到張某放高利貸生意中去,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在公安內網上查找欠債人信息,提供給張某組織馬仔討債收賬。後因張某有意無意疏遠陳某引發矛盾,2015年陳某僱兇故意傷害張某後東窗事發。2016年4月,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以受賄、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二)擅權性職務犯罪。是指公安民警在職務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濫用權力,侵犯公民人身權力的行為,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職能的犯罪,一般為故意犯罪。通常包括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比如,2014年1月份,黑龍江省湯原縣公安局一派出所副所長範某某接到被害人劉某被傷害的報案後,受朋友請託,為了私情,利用職務便利不按程序受案、立案進行查處,明知被害人劉某傷情可能是重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放任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檢察機關追訴[1]。又如,2015年1月,泉州市豐澤區公安分局民警吳某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採取扇耳光、燒毛髮、壓拉韌帶等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輕微傷,最終吳某因刑訊逼供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2]。

(三)瀆職性職務犯罪。指公安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都有。例如玩忽職守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等。比如,2010年,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原大隊長王某,在審批更改户籍年齡申請的過程中,嚴重不履行職責,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得以變更户籍年齡,從而使相關人員能夠提前辦理退休手續、提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國家經濟損失50餘萬元,社會影響惡劣,王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3]。又如,2016年的雷洋案,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存在使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勁面部等過度控制手段,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為此,檢察院對涉案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和紀委對涉案民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開除公職、行政撤職)、黨紀責任(開除黨籍),輔警、保安人員追究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4]。

三、危害性[5]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公安隊伍是一把“利劍”,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是一把‘雙刃劍’。搞好了,可以有效打擊敵人,維護國家利益、維護人民權益;搞不好,也會造成極大的危害。公安民警職務犯罪就是“搞不好”的一面,它將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疏離了人們對社會基本價值信仰,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進程,對社會穩定、和諧、正義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褻瀆了警察的神聖職責。公安機關是國家暴力機關的一部分,肩負着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責,擁有着懲惡揚善、保護人民的神聖職責,享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當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自然而然的想到了人民警察。警察公正執法,法律就有權威,社會就會穩定,公民的權益就會得到保障。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權力進行職務犯罪,那麼人民權益受到侵犯就會失去了最後的保障,從而喪失了對法律的信任,社會秩序、法律秩序就會受到嚴重破壞。比如,2014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王文軍在處警過程中腳踩受害人周秀雲頭發等圖片、視頻在網絡上流傳,被各大網站轉載,網民大量點擊和跟貼,眾多媒體持續跟蹤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損害了正常法律秩序。法律是人民的盾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民警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是公平正義的化身,體現了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職權、放縱犯罪,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予追究,而對不明知無罪的人使其受到追訴,則會破壞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破壞依法治國進程。有些警察為了個人或集團的私利,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來獲取個人非法利益,他破壞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特別是法治文明程度。比如,李某利在分別擔任河南省淮陽縣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長期間,身為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身負伸張正義、懲治犯罪的公務,卻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其弟李某紅等人有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予以包庇、縱容,幫助李某紅等人逃避法律制裁,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6]。

(三)疏離了社會價值信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基本價值信仰。公安民警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在人民羣眾心目中公安民警與犯罪勢不兩立的,然而在公安民警職務犯罪中,一些民警成了犯罪團體的保護傘,給人們傳達一些負面信息,比如,法律僅僅約束社會大眾,法律本身並無平等、公平、公正可言。由此可見,公安民警職務犯罪,不單單隻有法律層面上的犯罪後果,最大的危害是動搖了人們對社會基本價值的信仰。

(四)影響了警民血肉關係。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取得人民羣眾支持是我們公安工作的基石。人民羣眾為公安機關提供犯罪信息,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罪犯,如果沒有人民羣眾的支持,公安機關工作將寸步難行,而要想得到人民羣眾的支持,則需要公安機關用工作實效來換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安民警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使公安機關失去了民心,並在公眾心目中造成了負面影響。比如,福建省閩清縣一派出所户籍民警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公安信息網上的公民個人、出入境記錄、車輛、在逃等信息,並以每條20-40元不等的價格出賣,獲利人民幣73389.72元,已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7]。

四、原因分析[8]

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觀層次上文化、經濟等客觀方面因素,也有微觀層次上法治意識、價值追求、極端情緒等主觀方面因素。

(一)客觀方面因素。一是受文化糟粕影響。文化是人類羣體和社會的共享成果,一個社會的文化深刻影響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並滲透到人們的精神世界,決定社會成員的思維方式。職務犯罪某種程度上也是社會文化的一個側面,是一定負面文化的產物。追述歷史我國深受貪瀆文化的影響。“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博取功名,升官發財從小被灌輸在學子的思想中,從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一些中國封建文化糟粕,許多職務犯罪人員都有着升官發財的思想,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動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非法的利益。同時,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非常重視人際關係,“禮尚往來”的處世觀念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是個關係社會,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關係,有些事覺得不花錢心裏不踏實,權錢交易就是在這種思想下蔓延開來的。對於手中握有權力的公安民警來説,時刻深受着這些誘惑的考驗。有的民警受人情、友情、親情影響放棄原則,違反規定辦理户籍遷移、車駕管業務等,甚至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二是受社會環境影響。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市場經濟的價值取向是利本為,而傳統的社會價值取向則是官本位,在這兩種價值取向的影響下,官本位和利本為不謀而合,就出現了權力尋租現象,拿着手中的權力去市場上換取金錢利益。一些公安民警對當今的宏觀社會環境沒有認清,存在着片面的認識,產生了權力不用、過期作廢的不良心態,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時,一些公安民警面對社會浪費奢華生活,低檔不住誘惑,便極有可能動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換取不正當的利益。比如,前文介紹的上海市公安局民警陳某。

(二)主觀方面因素。一是法治意識淡薄。有的公安民警沒有充足的時間學習法律知識,法治綜合素質沒有得到及時提高,長期以來傳統執法思維形成了一種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沒有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不能準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有的民警認為法律只是規制老百姓的,自己是執法者,把自己則排除在守法者之外,因此通常無視法律,為所欲為,並尋找法律漏洞規避法律,例如變相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隨意使用警械侵犯公民權利。

二是價值追求偏差。主體在實施某一行動之前,總是懷着某一種願望,這種願望通常指向未來能夠滿足其個人需要的事物,並激勵着行為主體為之積極行動,沒有個人需求,人就不會進行任何行動。一些民警不考慮自己的經濟實力,盲目追求奢華高品質的生活,在利用個人合法收入無法滿足這種生活時,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換取個人非法利益,並從此走上不歸路,比如前文介紹的上海市公安局民警陳某。有的民警把官位、級別作為衡量自己人生成功與否的標準,為了升官進爵,不惜一切代價,對上阿諛奉承,對下蠻橫無理。有的公安民警不能處理好“情”與“法”的關係,重哥們義氣、重親情、重友情,把自己的職責和法律規定拋置一邊,辦人情案、關係案,徇情枉法,謀取私利,逐漸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比如前文介紹的黑龍江省湯原縣公安局民警範某某。

三是極端情緒釋放。警察是一種特殊的職業,他們每天面對的大都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他們既有普通人時常碰到的壓力,也有着警察職業本身所帶來的壓力和刺激,所以導致他們的脾氣很暴躁、思想壓抑。公安民警如果不能處理好這些問題並控制住自己的情緒,那麼在工作中就極有可能犯錯誤,而且每一個錯誤都是致命的。例如,明明知道某人是某犯罪案件的兇手,但是就是抓不到證據,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不予配合,這些情緒積累起來,很容易產生心理壓力,這種壓力進一步演變為暴力情緒,刑訊逼供就是這種極端情緒的一個表現。比如,2014年的王文軍案,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被周秀雲以持續抓褲兜的方式妨礙執法後,情緒失控,腳踩周頭髮長達23分鐘,明顯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周死亡的後果,出於報復心理,對帶回派出所的4個人進行毆打,分別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濫用職權罪[9]。

五、預防對策

公安民警職務犯罪預防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對公安民警進行全方位教育,提高公安民警法治素養和政治道德水平,還需要健全法律制度,落實職業風險評估,加強民警心理干預,時刻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培訓學習,提高法治素養。習近平指出,學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10]。公安機關入警招錄對象相對多樣化,有的是大專院校畢業生,有的部隊退伍轉業的軍官,大部分不是學習法律專業的,相對於法院、檢察院而言,對法律知識專業素質相對較低。因此,筆者建議在入警崗前培訓時要加大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特別要加強職務犯罪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讓民警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從警做事的尺度。在從業生涯培訓過程中,也要加強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培養人民警察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工作,運用法治方式處理問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絕不觸碰職務犯罪法律底線。比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安民警徒手製止,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可見,王文軍案和雷洋案的警務人員均違反《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怠於履行法定義務,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這兩起案件的依法審判,不是傷害公安民警的情感,更不是束縛公安民警的執法手腳,而是明確一個概念,必須恪守法治精神,法律不會保護僭越者,但在法律框架內執法的公安民警,必然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加強道德建設,築牢思想根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路是內心的法律[11]。法律和道德都是對人的行為控制兩種最基本調控手段,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公安民警職務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道德缺失問題,例如辦人情案、關係案,對待相對人態度蠻橫無理,侵害公民權益等等。公安民警道德的缺失必須通過公安隊伍道德建設來彌補,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公安隊伍道德建設,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真正貫徹到公安民警執法的每一個細節,公安民警道德是一種自律性規範,把這種規範真正演變為每一位公安民警的行動準則,勢必會影響到公安民警嚴格執法的自覺性,減少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的發生。公安隊伍管理部門應該加大對公安民警道德教育的力度,提高公安民警的道德能力,只有這樣才有可能當公安民警面臨各種非法誘惑時,依據自己形成的道德價值評判標準作出正確的選擇,抵制住各種誘惑,遠離公安民警職務犯罪。比如,前文介紹的河南省淮陽縣公安局原局領導李某利對其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包庇、縱容,就是道德思想根基沒有築牢的典型例子。同時,黨性修養、思想覺悟、道德水平不會隨着黨齡的增加而自然提高,也不會隨着職務升遷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終生努力,因此也必須加強人民警察的意識形態教育,做到常抓常管,警鐘長鳴,克服部分警察麻痺心理,杜絕部分民警以曾經輝煌沾沾自喜,忘卻自我改造、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爭當尊法學法守法用的模範,不斷提升人民警察以人民為中心的意識。

(三)健全法律制度,劃清職業界線。目前,警務與非警務活動界線不清晰,執法標準不夠細化,基層民警對有些界線模糊行為把握不準,容易引發錯誤執法,也給個別思想不正公安民警留下徇私空間[12]。比如,2016年的雷洋案,警務人員是玩忽職守還是工作失誤一度引發輿論討論。因此,為了使公安民警正確行使職權,必須對公安民警執法行為加以規範細化,加強法律政策研究,健全完善覆蓋各個執法崗位、執法環節的執法標準、執法細則和實戰指引,為民警執法執勤提供精確指導,制訂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實體、程序規定,嚴格規範公安民警自由裁量權,依法界定執法權限,規範執法程序,從根源上保證公安民警公正執法,從而在法律制度層面壓縮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空間,讓公安民警在法律框架內自如執法,減少不必要的心理顧慮。同時,可以參考最高院、最高檢發佈指導案例的做法,由公安部發布指導案例,指導和解決基層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規範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

(四)落實風險評估,降低職業風險。在我國推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背景下,建立有效的職業風險管理體系已經成為預防職務犯罪的基礎環節和核心內容。警察是一個具有高風險的職業,不僅包括高危險、高負荷、高強度工作,還包括高職務犯罪風險。犯罪心理學研究發現,在犯罪人的心理特徵中,性格起着重要作用,內傾性格的人的自立神經系統具有較高的興奮性,因而極力避免外界刺激,行為容易受獎勵和懲罰的制約而被社會化,因此,他們容易通過條件反射形成守法行為,犯罪率較低;外傾性格的人則恰恰相反,他們的自立神經系統的行為性則比較低,因此極力尋求外界刺激,與此同時,也不容易通過條件反射形成守法行為習慣,犯罪率則較高。因此,如何規避高職務犯罪風險,需要單位和個人分別對民警個體性格、能力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從而降低公安民警職務犯罪風險。在新警招錄時,要組織好面試、考察,切實把好入門關,防止性格有缺陷人員進入公安隊伍。在人事管理中,要對隊伍整體情況把脈評估,對民警性格、素質進行客觀分析,根據民警個人特點合理安排崗位,建立健全民警崗位輪換機制,對堅持原則的警察安排在執法審核把關崗位,對原則性不強、容易被人情左右的安排在後勤輔助崗位,實現對人才的合理配置。對於公安民警個人,也要對自己進行合理評估,比如,個人認為性格急躁、自控能力差,可以主動向單位提出不安排在與人民羣眾直接接觸的崗位工作,從而降低公安民警職務犯罪風險。

(五)落實心理干預,確保身心健康。公安民警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所承受的心理壓力高於其他行業,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民警經常面臨常人無法想象的考驗,尤其是在當前的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公安民警的工作任務極其繁重,不得不超負荷工作,這樣久而久之,精神高度緊張,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13]。少數民警在這種心理壓力的影響下,出現了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以及虐待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公安民警的公眾形象。因此,各級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民警的心理問題,在原有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民警心理健康工作的投入力度,形成保護民警心理健康的工作格局與良好氛圍。同時,要加大對民警各種心理疾病的研究工作,並在各級公安機關內開展心理學培訓工作,使民警瞭解什麼是心理疾病,使民警在發現自身存在心理問題時,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還要建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檔案,通過分析不同警種之間的工作性質,工作強度等有的放矢的對民警開張心理健康培訓工作,加強民警心理健康保護工作,緩解民警心理壓力、化解心理障礙、增強心理素質,進一步提高民警環境適應和危機應變能力。

(六)加強日常監督,堅持警鐘長鳴。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要加強公安民警的日常監督管理,從入警的第一天起到光榮退休止,每時每刻都加強教育管理,及時發現苗頭,防微杜漸,防範於未然,真正做到外化於形、內化於心。結合人民警察業務和權力運行實際,樹立黨規黨紀、警規警紀嚴於國家法律法規的理念,認真梳理排查易發多發的職務犯罪苗頭、現象及領域,精準聚焦重要節點、重點執法崗位、環節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線索,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理念,扭轉只重視查辦職務犯罪的慣性思路,以紀律為尺子,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用好“四種形態”,及時“紅紅臉”“出出汗”,適時給予黨紀政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違紀重處分和崗位調整,將監督觸角延伸至基層、延伸至一線,發現在早、警示在先,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主動管控“量變”,及時防止“質變”,層層阻斷“好同志”向“階下囚”的演變路徑,體現懲治與預防、治標與治本的辯證統一。比如,前文提到的黑龍江省湯原縣公安局民警範某某曾榮獲先進個人、三等功、嘉獎等榮譽證書十幾次,但由於沒有時刻接受監督,思想滑波,最終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