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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篇 "權責紛爭:管轄異議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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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介紹“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是在法律訴訟中,當一方認為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不當時,可以提交此申請書來提出異議。本文將詳細解析該申請書的構成要素、適用範圍以及提交步驟,幫助讀者瞭解並正確運用此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篇

第1篇

申請人:張三,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李四於20xx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20xx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篇

第2篇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x號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xx】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xx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5月初劉xx與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第3篇

申請人因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深圳市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以加工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深圳市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該涉案合同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而並非加工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關於這兩類合同的性質有專門的規定,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轉移所有權,加工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轉移所有權的,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是基本的義務。二是買賣合同中買方對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通常不發生協助義務;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加工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雙方往來法律文書名稱上看,申請人向開具的支票明確為“貨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稱謂“勞務費”或“加工費”,因此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係;在雙方長期的合作關係中,雙方在送貨單、對賬單中只需明確約定品名規格、模號等即可,尤其是規格為通用規格,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係中,交易的目的在於轉移標的物(衝頭、衝針等)的所有權,而非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衝頭、衝針等),對的生產過程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衝頭、衝針等)。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係,而非主張的加工合同關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貨單》備註客户地址明確約定:“惠州市縣工業區”,本案被告所在地為深圳市區、合同的履行地為惠州市縣。因此,本案應當由深圳市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縣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關係而並非加工合同關係,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東莞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廣東省深圳市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縣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第4篇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年3月10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但是在19年底下崗後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後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