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後上報。通常採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後上報。通常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衞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發佈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徵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10)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11)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及恢復重建工作等。
1.5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1.5.1信息通報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情況,市環保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當地駐軍通報,並及時向毗鄰、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的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環保行政部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
1.5.2新聞報道
應急響應期間,與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的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統一發布。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市民宣傳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羣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突發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湧現出的好人好事。
1.5.3應急結束
應急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影響,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失,警報解除。
1.5.4後期評估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結束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並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行政部門。
1.6保障措施
根據污染事故的級別,確立相應的保障。
1.6.1技術保障
1.6.1.1環境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開展污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立專家應急預案庫,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為預測、預警、決策提供依據。
1.6.1.2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
市環保行政部門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專家等專業人員組成。應急隊伍根據突發污染事故種類和出動的先後順序進行分組,並配置相應裝備;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業隊伍的培訓、考核、使用制度,定期開展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練和考核。
1.6.1.3開展科研和學術交流
鼓勵、支持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技術科學研究,加強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術水平。
1.6.2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所有機構及人員通訊錄,保障有關機構及人員通信暢通。
1.6.3物資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環保行政部門的建議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庫,保證應急所需技術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第一時間供應。
1.6.4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應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準備適量的應急資金,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資金使用制度,保證經費的有效使用。
1.6.5專家保障
按照“屬地保障”的原則,由各部門分專業建立專家檔案,確立聯繫方式方法,保證專家成員能及時到達事發地點。
1.6.6醫療保障
由各部門或主管業務部門,與有關醫療機構共同制定醫療保障計劃。
1.6.7協同保障
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牽頭,各部門派員參加,主要與有關部門建立諮詢、參與、配合等關係,確保各種行動的暢通。
1.6.8社會動員保障
新聞媒體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工作新聞報道,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全市人民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護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導羣眾和非政府組織自覺配合和參與政府的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7附則
本預案由我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我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