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職場 > 工作方案

市縣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欄目: 工作方案 / 發佈於: / 人氣:1.06W

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信息
3.2預防預警行動
3.3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發佈
3.5預警預報解除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啟動
4.2應急響應行動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4通信
4.5指揮和協調
4.6應急處置
4.7應急人員和羣眾的安全防護
4.8信息發佈
4.9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5.2調查總結與評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資源保障
6.3經費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2獎勵與責任
7.3監督檢查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解釋部門
8.4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和財產損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港口和航道發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

市縣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實施以塊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2)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保障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響應程序規範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後處置等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體系。
(3)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4)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準備、預案准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交通應急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株洲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書記)、縣地方海事處處長任副指揮長,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衞生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環保局、縣農業局、縣公路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方海事處,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組織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傳達貫徹省、市人民政府對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的指示;擬訂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與終止全縣水路交通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鄉鎮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組織後期處置與恢復、事件調查處理與獎懲。
2.2.2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並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指導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具體組織水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負責蒐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港口、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2.2.3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交通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行業管理、組織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構方案;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資源和技術支持。
縣水利局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縣公安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協助遇難人員的營救,以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障交通暢通等。
縣安監局負責水路交通應急處置中的安全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縣財政局負責審批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資金預算,並監督使用。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火災撲救。
縣電信局根據港口、航道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縣衞生局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武警中隊根據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人員及救生器材參與救援。
縣環保局負責事發地上下游流域和周邊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縣農業局負責核查和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通知所屬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廢棄物的間接污染。
縣地方海事處承擔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水路運輸資源參與應急行動;負責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等。
縣公路局負責協調解決普通公路物資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事件:如航道中斷、港口癱瘓受損、港口危險品事故、核幅射超標事故、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水運建設事故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並恢復水路交通能力、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暴力犯罪、集團犯罪、羣體性事件、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航道設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保障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災害事件:如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職業中毒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等。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信息
3.11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風險源、誘發風險因素、突發公共事件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以及其他內容等。
3.1.2信息來源:公眾信息相關部門(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衞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誘發風險因素的政府公佈信息、專業實測和預報信息、祕密情報信息;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部門)提供事發地港、航道、通航設施、危險貨物運輸、進出港船舶、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港口航道安全和社會安全信息等可能誘發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源信息;其它有關機構及公眾發佈或提眾有關的監視、監測、分析信息。
3.1.3信息 報送: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提供的風險源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具體報送程序按國務院頒佈實施的《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辦法》、《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辦理;公眾信息、相關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掌握的信息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收集辦理。
3.2預防預警行動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對各方面信息的蒐集、分析和核實情況,及時確定和發佈所轄區域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海事部門:針對港口和航道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及時通報信息、編制應急預案,實行專用救撈船

舶和全天候動態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隨時執行救助打撈等救援搶險任務。
3.3預警支持系統
由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水路交通預警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與共享工作,建立相關信息庫和預報分析模型庫,對事發態勢及其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預測,提供科學的預警預防與應急反應對策措施建設,發佈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防信息。
3.4預警級別及發佈
3.4.1預警級別確定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級別主要依據已經發生或潛在的自然災害、水運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衞生事件、重要物資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確定。
3.4.2預警信息確認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值班人員在接到報警信息後,對報警信息加以記錄和核實,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及時報告相關領導確認預警級別,並及時向相關的下級應急指揮機構、可能受到損害或影響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發佈預警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立即採取預警預防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在確定和發佈各自管轄區域內預警信息的同時,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嚴重、特別嚴重預警應報省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較重預警應報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一般預警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較重預警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嚴重、特別嚴重預警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確定。
3.5預警預報解除
當確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不會發生時,發佈預警預報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宣佈解除預警預報;已宣佈進入預警期的,應立即宣佈終止預警期,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級別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分為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Ⅳ級)、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Ⅲ級)、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Ⅰ級)四級。
4.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一般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2小時以上、6小時以內的;造成5—6級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或7級及以下航道斷航的;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的;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的;對當地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的;4有以上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其他5—6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的;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重要港口遭受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懲堵塞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造成4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的;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24小時以上;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對全省的社會、經濟、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Ⅳ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後,縣市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4.2.2Ⅲ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後,報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並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2.3Ⅱ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後,報水中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趕赴事發現場,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開展應急行動。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後,報水路交通應急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羣眾生命財產損失。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信息採集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信息主要來源於港口、航道管理部門和企業、海事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傳輸的主要方式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點採集的信息包括:
(1)事發現場位置、事件性質、事發原因、時間及發展態勢,事發港口和航道的名稱、設施及裝卸儲運情況和聯繫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
(3)是否有危險品、是否可能發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潛在危險及已採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採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行動的時間、設備、聯繫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湧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報送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將分析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4.4通信
應急通信的信息網絡系統主要由交通專業通信網絡和公共通信系統組成。通信方式採用語音電話、電報、傳真、數據通信等,在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實現應急通信信息資源的交互與共享。
4.5指揮和協調
4.5.1本縣轄區內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統一領導、協調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蒐集、掌握相關信息,上報事件發展變化情況。
4.5.

3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5.4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後,應及時上報省市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5.5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或有關隱患,應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各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行動。
在接報並確認事件等級後,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組織動員駐軍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社會力量到達應急搶救現場,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
4.6應急處置4.6.1處置措施落實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1)水運事故災難
聯繫航道管理機構疏通礙航、堵航物件,聯繫有關港口建設、疏浚和航標維護部門恢復港口或航道技術條件,聯繫水利等相關部門給予通航便利條件;緊急分析、監控、減輕和消除斷航和壓港的誘因,注意控制危險貨物泄漏源,採取防火防爆措施,搶救遇險及中毒人員,疏散受危害人羣;對事故區域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加強對事故 及其危害的監視監控;調動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後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響應行動。
(2)水運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處置工作;疏散車、船及重要設備、危險物資,對現場周邊地區及水域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勢。
(3)突發公共衞生事件
當本縣境內或與本縣有固定水運交通往來的其它地區出現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後,協助當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港口和對來自疫情流行地區的船舶衞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災害
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規定,在預警預防階段加強對港口和航道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查;及時收聽天氣預報和做好記錄,注意災害動向,及早充分估計對港口和航道的影響並做好防港準備;加強對水文情報的收聽和記錄,加強對淺段和急流段的標識。
4.6.3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調用程序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本轄區內的救生、消防及防護設備和器械及其他應急資源的分佈情況及管理狀況。在具有較高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區域,適當配置應急響應設備庫,並確保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和性能。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轄區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緊急調配權。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縣內運輸的,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屬於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調用。
4.7應急人員和羣眾的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應急工作、搶險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
(1)進入有危險的現場:應急人員應採取防護措施,經現場指揮批准;掌握作

業時間,隨時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狀況、行動;一旦情況發生變化,有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立即啟動備用方案。
(2)進入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在進入受災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應對毒性作最壞的假定;在進入污染區域時應佩戴依靠壓力的自給式呼吸器和全套防護衣;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封閉處所;在接近有潛在危險的區域時應有足夠的防護;對從危險區離開的所有人員進行檢查和清污;現場應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後,按照規定進行醫學檢測和觀察。
4.7.2羣眾安全防護
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險威脅的人員應儘快組織疏散,撤離到安全地帶。現場指揮部應密切監視險情,及時上報,並做好疏散、防護、安置工作,或向上級指揮部提出意見、請示。如危險已減輕,則允許撤離人員重新進入現場;如險情加劇,危及現場人員和附近居民,應進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規模疏散居民,應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擬定撤離計劃,確定撤離路徑、備用路線及交通工具、車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納條件、通知撤離方式,告訴有關人員自身保護的注意事項或預防措施,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保持社會秩序及公眾情緒穩定。
4.8信息發佈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佈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縣交通局會同按照《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佈工作。
4.9應急結束
4.9.1應急結束條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過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經恢復。
(3)應急運輸任務已完成。
(4)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火災爆炸危險或危險隱患的排除等)已經結束。
(5)危害已經消除。
(6)對周邊地區構成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7)被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應急結束宣佈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響應進展情況按照有關程序宣佈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5.1.1人員安置、物資徵用與補償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安置和物資徵用由縣人民政府負責,並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賠償。
5.1.2災後重建
因突發公共事件嚴重受損的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其恢復經費應納入縣救災專項財政預算。
5.1.3社會救助
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
5.2調總結與評估
應急結束後,縣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小組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後果評估,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調查小組工作,認真答覆與事件有關的詢問,真實地提供各種記錄。
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編寫調查報告與

總結,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並組織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後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災後恢復及重建等方面建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設施,採取各種通信方式確保救災搶險現場指揮通信暢通。在依託和利用公共互聯網的基礎上,加強緊急處置專用通信網的建設。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應加強管護,建立備份和緊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應急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微波和衞星相結合的通信保障體系。
6.2資源保障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必要的應急資源保障機制,配備必要的設施裝備,瞭解掌握有關應急資源,包括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應急隊伍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衞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資保障等。
6.3經費保障
水路交通應急資金根據《湖南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有關規定,由縣財政按照分級負擔原則予以承擔和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1.1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採用多種方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避災等知識的宣傳工作。
7.1.2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常規性培訓。
7.1.3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提高實戰能力。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3縣交通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

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交通局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交通局印發並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